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辯護律師的情商——別把“吃瓜”律師逼成公訴人

由 戴劍敏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2-10-24
簡介你可以批評“吃瓜律師”的觀點不合適,千萬不要說你們適合幹公訴人,你要知道,除了辯護律師外,刑事律師還可以當控告律師

助理記錄員舉牌子要怎麼舉

辯護律師的情商——別把“吃瓜”律師逼成公訴人

刑辯律師要是沒有一件全國關注的案件,很難算得上是一個全國知名的刑辯律師。但是如果接到一個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後,一定要說這個案件,我知道不可能給我帶來任何好處,而且這本身就是一場置之度外的戰鬥,所謂金錢、名利都是無所謂的。

有些律師,接下一個關注度較高的案件,不收律師費,免費法援,甚至連差旅費都自己掏。然後你跟大家說,沒有名利,我就是樂於奉獻。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方法,倒真是把“儒表法裡”的套路運用得爐火純青。

我是反對這種差旅費都自掏的純義務法律援助,除非當事人經濟狀況極差。我甚至都不太喜歡被當事人砍價,砍價的背後其實就在說你不配收這個律師費,砍價行為其實對律師本身的不尊重。

於是辯護詞是一定要上網釋出的,各種排除非法證據、管轄異議申請書等等也是要上網釋出的。但是“大案律師們”自己釋出這些內容,感覺不是一個很好的方案,想了想,有二個辦法:一是假借助理之手釋出,二是假借旁聽人員(粉絲律師)的名義釋出,繞圈策略,既避免了自己陷入透露案情,遭到律協的調查,又避免了自己炒作此案的嫌疑。你看看,這是別人關注此案的結果,我自己是不太關心的,開完庭就回家休息了,幾十天都沒有更新公眾號,關於本案的文章也沒有發表一篇。

這一波操作可謂一舉兩得,高手就是高手,每一步棋都是深思熟慮!接下來的工作就是開始反擊那些曾經批評自己辯護詞、辯護策略的同行們,給這些批評自己的律師貼上一個標籤:你不是合格的刑辯律師,你是一個公訴人。

“著名”辯護律師發表了《為什麼有的律師更像公訴人》的文章,摘錄如下:

“有一位曾經的媒體記者現律師,在看到辯護意見後,迫不及待地用某社團公眾號撰文批駁,認為辯護意見低劣、信口開河、虛張聲勢,可是他的理由卻讓人沒有反駁的慾望。……”

“福建有位律師,以“民意不可違”為由斥責我辯護,若是不懂法的普通民眾,倒也罷了。……”

“還有一位自稱執業了三十七年的律師,聲情並茂地告訴觀眾,說此案被告人翻供也能定罪。這位律師我從未聽聞其名號,……可一細查,她是花錢辦案小能手,……”

“二十多年前,有一位法援律師,執業半年時間,尚無什麼辦案經驗,就被指定成了當時揹負七條人命的法某的辯護人。他除了譴責自己的當事人之外,似乎沒有做過什麼有效辯護。。。。”

德肖維茨說:在起訴前說服檢察官,別把他“逼成”公訴人。我借用一個這位美國著名律師的話,在重大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吃瓜律師的一大作用,就是要做辯護律師的律師,辯護律師要有高情商,別把“吃瓜律師們”逼成公訴人。

歷史上把“吃瓜律師”逼成公訴人的案例還真不少。輿論是一把雙刃劍,在一場關注度非常高的庭審中,法律人在刑事訴訟本身就是一個角色的分配,公訴人指控犯罪,律師替被告人辯護,法官居中裁判,吃瓜律師是什麼?吃瓜律師們想站在上帝的視角觀察案件。

吃瓜律師與辯護律師的區別在於,吃瓜律師沒有接受委託,當然可以超然地看待庭審中的每一個問題,要不偏不倚,確保立場公正。很多人認為吃瓜律師一定要站在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發聲,否則就是公訴人思維,不適合幹辯護律師,這種觀點完全不理解刑事訴訟中法律人的角色分工。孰不知,在英國公訴人的角色從來都是在律師中進行政府採購,律師既可以做公訴人,也可以做辯護律師。

你可以批評“吃瓜律師”的觀點不合適,千萬不要說你們適合幹公訴人,你要知道,除了辯護律師外,刑事律師還可以當控告律師。而控告業務相比辯護業務,絕對是一個高大上的領域。

其實有如下幾類案件是不適合在網路放大,如果網路曝光過度,甚至會出現相反的效果:

一、涉及官員的貪腐案;

二、涉及法曹的職務犯罪。

三、無明顯實體辯護理由的重大暴力案件。

四、“半元”律師代理的重大案件。

“著名”律師說,以我們接觸勞某芝的情況來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在心智上完全無法應對紛繁複雜的社會,更不要說審訊了。

勞某芝是不是低情商、低智商,我們不清楚,但是辯護律師如果情商低,會把吃瓜律師“逼成”公訴人,這倒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