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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鬧離婚,按揭買的車該歸誰?

由 上游新聞 發表于 運動2022-10-05
簡介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令車歸男方補償女方3萬一是雙方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頭緒繁多,一時難以查清的,例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可以待析產後再分割

車主是女方離婚車歸誰

現代社會,按揭購車、買房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生活方式,正所謂“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當有一天,婚姻沒有了“明天”,那些按揭來的“今天的夢”,該歸誰所有?又該如何分割?

近日,重慶市四中法院辦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財產糾紛案,最後判令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折價補償女方3萬元。

協商離婚

協商離婚

2009年4月,何斌和朱梅(兩人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同年7月,兩人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在何斌父母家中。婚後前幾年,一家人和和美美,還生育了一兒一女。然而,在一些瑣事的爭吵中,兩人的感情產生裂痕,並鬧得分居生活。

婚內唯一置辦的汽車分割起糾紛

去年5月,兩人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兩人協商,孩子一人撫養一個,債務一人一半。然而,兩人在婚後置辦的唯一財產——汽車的分割上,讓協商離婚的談判拉爆。

據悉,這輛車是透過按揭方式購買,車價14萬元,首付5萬元,截止年5月,尚欠本金5萬元。這輛車平時由何斌使用,並償還按揭貸款。最後,何斌向秀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並對孩子的撫養、債務的償還等均作出了判決。因雙方就汽車的財產價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審法院以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對汽車進行處理。

何斌不服,向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婚內唯一置辦的汽車分割起糾紛

二審開庭時,雙方就婚後按揭購買的車輛應否分割,若應分割該如何分割等問題,發生了激烈的爭論。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車輛屬於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應當分割。

考慮到車輛登記在何斌名下,並由其還車貸,其在離婚訴訟期間償還了部分按揭貸款,並結合車輛的折舊情況,酌情認定由何斌補償朱梅車價款3萬元。

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判令車歸男方補償女方3萬

一是雙方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頭緒繁多,一時難以查清的,例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可以待析產後再分割;

二是離婚時雙方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權後進行分割;

三是因財產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無法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的;

四是一方有故意隱瞞、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但在離婚之時確實很難調查取證的財產。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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