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勞動合同與工作邀請函(offer letter)的關係
合同邀請函怎麼寫
Sundial Dreams
Sundial Dreams
04:47
未知來源
一些企業喜歡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向擬錄用的員工發出《工作邀請函》(offer letter),通常會載明擬聘職務、職位說明、工資、獎金、福利、休假、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員工手冊的遵守承諾、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及期限,工作邀請函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等,並且要求員工簽字。
一般認為,工作邀請函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但如果該函件是用人單位本身發出,且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可以視作雙方簽訂了“簡單的勞動合同”。
如果此後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該工作邀請函具備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注:已入職的),對用人單位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對應聘者的錄用,否則需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注:未入職的)。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則一般以後簽訂的為準(但也要看工作邀請函本身的表述,以及具體情況而定)。
小案例:
A公司於2008年10月16日嚮應聘者Z某發出《工作邀請函》的電子郵件,通知Z某於次月8日到該公司工作,月工資人民幣1。2萬,並要求Z某回信確認。Z某當日回信確認,接受A公司的聘用條件。
但Z某於指定時間前往A公司報到時,卻被告知相關崗位已經被取消,不能錄用Z某。
Z某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A公司按1個月的標準,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1。2萬元,並支付經濟損失1。1萬。
法院認為:
1。雙方透過電子郵件以要約、承諾的方式確定了聘用事項。原告對於被告作出的聘用意思表示予以接受,並停止尋找其他職業,嗣後卻遭到被告的反悔,導致原告喪失了被其他單位錄用的機會,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訴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援,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7300元;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時開始建立,而在本案當中,原告尚未在原告處實際工作,故雙方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推薦文章
- 江西上饒火車站拉開2023年春運序幕,預計春運期間傳送旅客98.1萬人
車站宣傳員為旅客講解鐵路新規定 王鳳楠 攝家住貴陽的李先生一家,在春運首日的當天也踏上了歸家的列車,收到節日的祝福,李先生一家十分開心,李先生表示:“現如今我們國家鐵路飛速發展,不僅大大縮短了旅途時間,車站的暖心服務也是讓我們的旅途更加便捷...
- 在肇慶,掬一泊詩意
謝厚燦 攝肇慶湖泊人工打造的新興景點沙浦天湖在鼎湖區沙浦鎮的肇慶天湖鷺鳥生態風景區內,湖面寬闊,漣漪環環,水波盪漾,岸旁蜂蝶輕舞,更添生動與靈氣...
- 以案釋法|老人意識不清楚,立下的的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