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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輔警案:舅舅父母發聲鳴冤女輔警這個案子會不會糾錯改判?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08-08
簡介為什麼一定要用法院指定的本地律師,那是因為可控,如果用家屬委託的外地律師敢說真話,那就不可控了,那就會為了當事人洗脫罪名,敢和法官針鋒相對,用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證據,來維護當事人利益了,這當然是律師的本分,但是對於灌南和當地官場來說,那就不是

詐騙怎麼脫罪

作者:陳安慶(南方傳媒書院創始人)

女輔警事件又出新波折,先是女輔警父親接受紅星新聞的專訪,透露了大量內情,在網上不斷刷屏。

江蘇連雲港女輔警許豔的父母和舅舅鳴冤了。當地法院為什麼阻止家屬請自己的律師? 究竟是敲詐勒索,還是權勢官員對19歲漂亮女下屬女輔警,進行脅迫、威脅、猥褻、潛規則、誘姦、包養,然後付給封口費、分手費、補償費、好處費、包養費?定罪敲詐勒索的證據和理由何在?完全不考慮二人級別、關係與情境嗎?

“敲詐多名公職人員”女輔警父親說,女兒並非敲詐 是被他們一群官員玩弄!包括時任連雲港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兵、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侍衛莊派出所所長朱某等公職人員。

2021年3月15日晚,許某父親接受了紅星新聞獨家採訪。許某父親說,案發之前,他並不清楚女兒的私人生活狀態,“如果知道,肯定阻止她了。”他還認為,其女並非敲詐,系這些公職人員“欺負”“玩弄”其女,他們自願給付青春損失費等,“作為公職人員,他們是犯錯誤的,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我女兒一個人頭上。你們為何這樣欺負我女兒!”

有人說那時候她還不到20歲,而那些公職人員,都是四五十歲的、在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物,在年齡、閱歷、社會地位等各個方面,都不平等,誰信這個離譜的故事誰傻,一個不到二十的小女生就詐騙一群有頭有臉的領導的故事,以為是寫小說嗎,小小輔警能接觸到那麼多高階領導?那些領導白混幾十年?中年男人都是傻白甜,只有小姑娘有心機?誰信誰傻!一個初出茅廬的小女子,如此狡猾,能夠敲詐得了官場沉浮的老狐狸嘛……還敲詐兩遍?呵呵噠,呵呵噠!

有人說,這些“被害人”都是領導,有的還是她的頂頭警察上司,很有可能是上司利用職權利誘、脅迫她發生關係。之後給的錢,也只是封口費、分手費、補償費,算不上什麼敲詐勒索。

還有人說,身為警務人員,知道敲詐案發生並且自己是當事人,自願給錢,不報警、不處理,是否涉嫌犯罪?覺得網民會怎麼想?肯定是四五十歲“警察”官員們合起來,想把女方送到牢裡滅口順便白嫖。一個不到20歲的小姑娘,能把這些老狐狸怎麼著啊?只能我為魚肉,人為刀俎!任人宰割唄!不要拿老百姓當傻子,況且傻子都看得出來,多個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犯罪,嫁禍給一個無權無勢的人。

實際上,民眾同情女輔警的背後是對弱勢者自身的共情,是對基層權力亂象的擔心。官場潛規則下屬,領導官帽加身,會用權力的誘惑滿足對方,開始可能許諾給輔警轉正,以後會得到提拔重用。但是,官員的權力根本上是人民賦予的,這種權力被截留私用,最容易製造人身依附,也容易滋生錢權交易錢色交易。在這個過程中,受損失傷害的永遠是平民百姓。

基層權力失控現象的存在,早已讓平民百姓意氣難平。潛規則女下屬的新聞不時發生,權錢交易的案件屢屢風聞,結果是有權者好處得盡,弱勢者忍氣吞聲。失控的權力也體現在眾多網民對判決的質疑中。

先看兩次“被敲詐”的劉相兵已經判刑,其先後擔任派出所所長、公安局副局長期間,收受賄賂不斷,一方面打擊賣淫嫖娼,一方面自己充當色情場所保護傘。權力在他手裡是失控的,失控的同時是錢權交易,所以他才會輕而易舉給了許豔上百萬。

一個是江蘇省的“女輔警陪睡”,睡出了13年刑期,外加罰金500萬。

另一個是陝西省的“女輔警陪睡”,不但睡來了數百萬的家財,而且還睡出了一個錦繡前程,從輔警轉正為正式警員,還被提拔成了科長。

正所謂,同樣是“女輔警陪睡”,卻睡出不一樣的“精彩”人生,睡出了冰火兩重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微博上自稱女輔警許豔的舅舅說,他們專門委託了鄧學平、杜家遷兩位女士,為許豔進行二審辯護,但被雲港市中院拒絕了!鄧學平和杜家遷兩位律師,都先後去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交涉,同樣被拒絕,理由是他們已經指定了兩位法律援助律師,沒有辯護名額了。要辯護可以但是必須得是法院自己指定的律師,這就詭異了!

你家裡自己請的律師不好使,得安排人家指定的,有很多網友擔心因為女輔警的案子,灌南縣法院已經犯一次錯了,難道當地法院還想再犯一次錯嗎?這是一條道走到黑了嗎?還在給當地官場遮醜,對抗性遮掩,不願意糾錯和麵對廣泛質疑嗎?還有人說話更耿直,灌南縣法院和連雲港中院,也該好好查查了,絕對是濫用職權想掩蓋什麼,呵呵,早爛透了!法律成了公權力的玩具,用來對付弱勢群體,老百姓的!

給許豔判13年重刑,量刑過重遭人詬病的背後,也是權力的任性。女輔警敲詐案也許是被遭到監委留置調查的劉副局長牽扯出來的。然而,女輔警被以敲詐勒索判了13年,罰金500萬,而大肆受賄並且睡了女輔警的副局長只被判兩年半!你覺得公平嗎?對女輔警許某的判決,不僅僅是13年徒刑,還處500萬罰款。你覺得公平嗎?

也許在個別官員心裡,女下屬就應該是上司白玩的,現在女輔警許某竟然膽敢挑戰這一潛規則,如果任由這一現象漫延,那豈不是天下大亂官不聊生,為了維護他們可以繼續肆無忌憚玩弄女下屬,繼續潛規則,那就要教訓教訓這個不識好歹的小女子,震懾一下,看以後誰敢反抗!白嫖還要把人送到大牢裡去,要是反抗就弄死她!

指定的辯護,還能體現正義嗎?法院委託的律師是否是那些聽話的律師,值得懷疑,是否能夠真正為當事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很多網友提出質疑。

網路為什麼質疑法院指定律師不可靠?為什麼不敢用家屬委託的律師,而要指派法律援助?請問到底在怕什麼?中國到底是個法制國家還是人治?長官意志大過一切?官官相護,這時候還有好嗎?

有網友直言,輿論風口浪尖,還沒吸取教訓,還想搞一手遮天?這事當地官場和法院已經被質疑,法院何必插一槓子,非得指定兩名法律援助律師呢?這就有貓膩了!

為什麼一定要用法院指定的本地律師,那是因為可控,如果用家屬委託的外地律師敢說真話,那就不可控了,那就會為了當事人洗脫罪名,敢和法官針鋒相對,用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證據,來維護當事人利益了,這當然是律師的本分,但是對於灌南和當地官場來說,那就不是好事了,因為這都可能把先前的錯判中的問題暴露出來,就不好看了!

領導不開心,問題很嚴重,這當然是當地官場不願意看到的!

以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具有強大的案件控制性,憑藉其強大的偵查權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證據及其他資料,使得案件的審判大部分流於形式,偵查權幾乎操控了整個案件的結果。在這種情形下,偵查權很容易越法律的紅線,沒有審判標準的束縛極易造成庭審的走過場和冤假錯案。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將重點落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上,由此為突破去偵查整個案件。這種偵查模式對於證據的獲得比較直接和及時,但是也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說口供不屬實、獲取口供的程式不合法或者偵查技術落後等,就會直接影響案件辦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媒體偏愛的是告訴你哪個案件法官有問題,司法有問題,判決有問題……但不告訴你為什麼,誰對誰錯,錯在哪裡,實際的法律規定是如何。官方宣傳和正面報道卻全是一些高大上的東西,什麼司法為民、司法公正,解決執行難,感受公平正義……但也沒告訴你遇到困難和問題應該怎麼做,這樣做是不是有效果,能尋求哪方面的援助。

當事人先因官方宣傳而對司法訴訟懷有過高的期待,判決結果不盡人意,上網一搜看到各種媒體報道,又驚呼司法竟然如此黑暗,心理落差更大,別說感受公平正義,不感受到冤屈,就已經阿彌陀佛了。

在這個在全國引發轟動的案子,質疑的聲音很大的情況下,要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女輔警家屬有權委託自己信任的外地律師參與辯護,公眾也希望審判中的律師參與廣度,應加強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取證權,使律師具備有效辯護手段,強化政府責任提升律師辯護能力,保障律師參與的深度和充分性。

女輔警應當享有公平的程式救濟權,才能避免律師的低效甚至無效法律幫助。女輔警許豔的家屬有權委託他們信賴的外地律師為許豔辯護,合理合法的程序正義必須要允許和批准。

對待網路監督法院要有什麼樣的姿態面對?既然被質疑拉了當地劣跡官員的偏架,已被社會廣泛質疑,這時候是不是要有一個實事求是,公正執法的基本姿態?法官權力極大,當然也應受監督。而且法官隊伍中,也確實存在極少數水平有限甚至是動機不純的現象,輕則“貪贓不枉法”,重則濫用審判權甚至權錢交易。這些都是對法治的危害,應當受到監督與制裁,對法官的的監督和終身追責也確有必要!

女輔警這個案子會不會改判?改判的原因多了去了,證據變化、原告人被告人態度變化、不同院系畢業的法官理念不同,對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和感受不同,如今起先就是收到了長官意志和拉偏架的思想作祟,該不該糾錯改判?

審了就全都不能改了,那還要上訴制度幹什麼?如果依此類推,那法院改了檢察院的指控怎麼辦?檢察院改了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怎麼辦?同一司法機關的上級改了下級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怎麼辦?如果是錯案,就不能也不允許糾錯嗎?法律的公正性如果保障?

為什麼大家信不過本地律師,那是小地方熟人社會,很多本地律師在當地不敢得罪公檢法司,更不敢碰硬,看法官臉色辯護,明面上出了力,實際上並沒有盡全力,這樣的辯護,就會變成可有可無的空架子裝飾性辯護。

如果法院指定的律師未勤勉盡責,可視為以“不作為”方式侵犯被追訴人合法權益,宜適用侵權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結合注意義務的屬性、違反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適用紀律懲戒與行政處罰措施。

盡沒盡責沒有追責,當事人花了錢也不一定獲得法律救濟效果?“沉睡”的條文,鮮見因律師未勤勉盡責,而遭遇紀律處分、行政處罰乃至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例。

那麼這種裝飾性辯護,在刑事訴訟領域尤為明顯,勤勉盡責一直停留於道德層面,沒有在現實中,轉化為真正有效的法律救濟,到頭來是當事人的利益受損。

有質量的、有效的律師幫助,本應是委託當事人的基本訴求,也是我國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律師的勤勉盡責是首當其衝的!

律師需要盡力,檢察院和法院的法官也要平等地看待律師這個職業,有些檢察機關人員受傳統理念的影響,對律師存在反感、歧視、不尊重的態度,角色轉換不及時,將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抗的地位用到具體的辦案中,將律師視為犯罪嫌疑人脫罪的辯手,不承認律師維護人權和法治正義的一面。

辯護律師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能夠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辦案,檢察機關在執法時擔心律師過多介入會不利於案件的辦理,而找出各種理由推遲律師介入的時間,實踐中檢律關係互不信任,缺乏溝通和合作,律師執業缺少支援,舉步維艱。

所以必須保證執業律師的權益,特別是外地律師介入全社會關注度高的重案、要案、熱點案,女輔警一案舉國關注,安排指定本地律師,拒絕外地律師介入一事,相當不妥!

最後,說說冤假錯案的追責困境!黨的十八大至今,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5·24樂平姦殺碎屍案、張玉環案等數十起重大冤假錯案。

這些案件被糾錯後,後續的追責問題普遍舉步維艱。多數冤假錯案“止步於國賠”,在追責過程中,鮮有一查到底的案例:有的涉事辦案民警在被追責過程中自殺,導致後續追責不了了之;有的被追責人數雖然眾多,但被當事人和家屬質疑為力度不夠,有高舉輕放之嫌,還有的當事人在官場壓力下,怕打擊報復,主動放棄追責。

對這些當事人而言,追責之路甚至比平反之路更為曲折漫長。目前,追責在法律依據方面沒有障礙,之所以在實踐中困難重重,除了存在取證難、責任主體分散等因素,關鍵是司法機關的追責決心和態度。

多起案件的“追責結果”即便已塵埃落定,也不被蒙冤者或其家人認可。

冤假錯案追責工作,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錯必糾方面取得的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同時,調查過程和具體追責依據,並沒有進行公開說明,調查結果與公眾期待存在落差,這都是存在的問題。

警方有專案組,檢察院、法院往往分別經過檢委會、審委會討論決定。因此,難以只追究主辦民警、主訴檢察官或主辦法官責任。這種集體的決策機制,也給最終的追責帶來了難度。官場有一個遞罪邏輯,一個人出了錯,其他人為了維護官場體面,開始大面積包庇,掩蓋,出現官官相護。

但是,人民群眾期待的是——只要是冤假錯案都應該被平反糾正和追責,這是司法底線的問題。

司法人員如果製造了冤假錯案,就得為自己行為負責,應該按照當時法律來評判,其當時行為是不是違法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在一個冤假錯案被平反,背後一大堆人提心吊膽。公職人員,特別是政法系統的人犯罪,不能執法犯法,逍遙法外,法律不能僅僅是給普通老百姓定的,穿官衣的,不能以為有體制庇護就可以輕易脫罪!

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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