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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說法】第149期 總第388期|90後女白領自稱月薪3萬,半年內10多次往外賣中放訂書釘,只…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2-06-15
簡介法律連結:敲詐勒索罪及其刑罰本條規定的“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幾次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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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上海浦東檢察院瞭解到,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有一次吃外賣的時候發現了異物,就醫之後,店家做出了賠償。

張某就將這些證據留存之後,再點外賣的時候,故意往餐食裡面加異物,以此來換取賠償,在5個月的時間裡,她一共是騙取了將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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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吃出異物時的就醫證明一直留存在手機裡,張某一年後再次點外賣時,將訂書釘放在了飯中,還將就醫照片更改日期後發給了商家,商家不僅退還了外賣費,還賠償了醫療費。

張某嚐到了甜頭,由於在工作時需要幫審計團隊訂餐,會定不同的外賣,稱審計團隊人員不滿意餐食,她又沒辦法找商家退款,於是謊稱吃到異物,以這樣的理由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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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11月至今年4月,數10家外賣商戶被張某以同樣的理由敲詐勒索錢財,金額從數十元到數百元不等,商家一般為了防止給差評,都是加微信後,透過微信支付寶退賠餐費和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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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到為什麼覺得商家會選擇相信自己並給出賠償時,張某稱:“一方面可能是餐品本身存在問題,第二個他們也不想惹麻煩吧。”

而張某之所以被發現是因為有店家對自己的餐飲衛生有自信,只願意賠償餐費,拒絕賠償醫藥費。後來店家走訪,發現好幾家都跟他有相同的情況,於是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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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張某在一家上市公司擔任財務經理:“我自己是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裡面是有審計團隊的,審計團隊進來,公司委託我幫他們訂日常三餐,做工作對接,經常他們會覺得點的餐這個不好,那個不好,退掉重新點,因為我也不想引起太多麻煩,之前也碰到過一次這樣的情況,商家就很好地給我退了。如果他不賠的話,只有我自己承擔,所以我就做了以上的錯誤的行為。”

張某表示自己並不缺錢,自稱月收入3萬元:“我自己不缺錢的,因為我自己以前收入也挺高的,就是貪小便宜吧。我法律意識比較薄弱,現在在律師的陪同下,也在積極地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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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徐黎黎:“張某的這個行為我們是傾向於認定她是一個敲詐勒索的行為,這部分商家其實都不是因為被她欺騙陷入認識錯誤而給付財產,而是因為害怕她之後會在平臺上有投訴有差評,然後給付她這樣一個財產,所以我們認定為是敲詐勒索行為,而不是詐騙行為。”

自稱身居財務要職月薪3萬,卻要親自去訂盒飯,有網友忍不住吐槽她“吹牛皮水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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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擔憂這樣的品行,是如何勝任公司財務要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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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的網友為張某“因小失大”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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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為了貪圖小便宜,而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法律連結:

敲詐勒索罪及其刑罰

本條規定的“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透過對被害人及其關係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其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透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透過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多次敲詐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成員,憑藉其組織或團伙的非法控制或影響,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即使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本條對敲詐勒索罪量刑檔次的劃分採取了數額加情節的標準。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為適應打擊實際中一些敲詐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設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量刑檔次。二是為在經濟上打擊敲詐勒索這一財產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檔次都增加規定了財產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根據該司法解釋,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考慮犯罪分子是否為累犯或者慣犯,是否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敲詐勒索手段是否惡劣,敲詐勒索物件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是否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等情節,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根據本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聞來源:看看新聞、新聞坊

釋義來源:王愛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與適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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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排版:趙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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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徐說法】第149期 總第388期|90後女白領自稱月薪3萬,半年內10多次往外賣中放訂書釘,只為騙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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