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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到銀行給人存款2.5萬元,填憑證時多寫了個零,填成了25萬元,銀行職員粗心大意,存了25萬元到第三人龍某賬戶,銀行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歸還多存入的22.5萬元

由 西部新影像 發表于 人文2022-03-25
簡介第一,李某表示,自己並沒有欠龍某大筆債務,銀行在龍某賬戶裡多存了22

憑證又叫什麼

雲南宣威,一男子到銀行給人存款,遞給櫃員2。5萬元,但填憑證時不小心填錯了,多寫了個零,填成了25萬元。萬萬沒想到,銀行職員粗心大意,直接存了25萬元到第三人龍某賬戶。事發後,銀行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歸還多存入的22。5萬元。

一男子到銀行給人存款2.5萬元,填憑證時多寫了個零,填成了25萬元,銀行職員粗心大意,存了25萬元到第三人龍某賬戶,銀行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歸還多存入的22.5萬元

事發當天,男子李某到銀行去辦存款業務,遞給櫃員2。5萬元,櫃員對李某的錢進行了清點後,接過李某遞來的存款憑證,然而,李某填存款憑證時不小心填錯了,填成了25萬元。

涉及到大額匯款,銀卡肯定要複查、核對,以免出現問題,誰曾想到,櫃員粗心大意,直接在龍某賬戶裡存了25萬元。

李某離開銀行後不久,發現存款金額錯誤,便讓公司會計聯絡銀行,結果銀行覺得自己不會錯,不理會會計,導致這25萬存款被龍某取走。

事發後,銀行讓龍某還錢,龍某不理會銀行不說,還用“離櫃概不負責”懟了銀行職員一把。

銀行一怒之下,將龍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他退還多存的22。5萬元,銀行信心滿滿,這樣的官司還不是手到擒來?

然而,法院判決結果卻和銀行的預期大相徑庭,法院沒有支援銀行的訴訟請求,銀行敗訴了。

法院的理由是,錢是李某存的,銀行與李某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事情應該由李某負責,而不是龍某。

法院認為,銀行找錯了索賠物件。

銀行在龍某那裡吃了敗訴官司後,沒有絲毫猶豫,轉個身就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償還多存入的22。5萬元。

銀行的理由是,櫃員多存了22。5萬,幫李某多清償了22。5萬元的債務,李某獲得了好處,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負返還責任。

《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致使對方受損的法律事實。核心在於,任何人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失而獲得利益。

簡單地說,銀行認為李某平白無故得了好處,而自己卻遭受了大量損失,李某應該把所得的好處還給自己。

李某辯解說,自己沒有得到好處,理由有兩點。

第一,李某表示,自己並沒有欠龍某大筆債務,銀行在龍某賬戶裡多存了22。5萬,不能達到替自己清償債務的效果。

李某的說法有道理,我都不欠他錢,你怎麼替我清償債務了?

第二,李某表示,自己到銀行存款,是因為龍某委託自己到銀行辦理無卡存款業務,真有什麼問題,銀行應該找龍某,而不是自己。

《民法典》第922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也就是說,李某作為受託人,只是龍某手足的延伸,最終的結果應該由龍某承擔。

其實,李某這樣辯解達不到效果,因為他辦理存款業務的時候,沒有出具委託書之類的檔案,不構成顯名的代理,出現問題後,責任還是應該由李某承擔,而不是龍某。

然而,銀行依然敗訴了。銀行敗訴的理由很簡單,銀行多存了22。5萬元在龍某卡上,李某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不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自然不能判李某返還。

收到一審判決後,銀行不服,又提起了上訴,希望二審來個驚天大逆轉,但銀行的想法落空了,結果沒有任何改變,二審也是銀行敗訴。

至此,銀行打了三場官司,三場都敗訴了。

大家覺得,李某和龍某,到底誰才是不當得利的人呢?

注:李某辦理存款的金額為25918元,銀行實際存了259180元到龍某賬戶,為了便於閱讀,文中以2。5萬和25萬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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