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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由 趣史探奇 發表于 人文2021-12-21
簡介但是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某個男子納了幾個妾,或者是否有能力納妾,而是在於法律條文和道德規範都允許納妾制的存在,就如明末來到中國的西班牙傳教士龐迪我在其名著《七克》中就記載了他與中國士人辯論納妾制的一番言論,他記載道:士人說,若每個男子都娶多個

百感焦急是什麼意思

明代萬曆年間,一群深眼鷹鼻的異邦來客,卻口中說著漢語,身上穿著普通儒士的衣服,來到了古老的中國。他們是誰呢?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這批外來人就是從歐洲來到中國傳播基督教教義的耶穌會士,其中最有名的莫過於義大利籍神父利瑪竇了。在他來中國之前,西方傳教士在中國的活動很少,也沒有取得什麼成效。而利瑪竇到中國後,便改變了傳教策略,積極學習中國語言,適應中國的傳統習俗,深人民間,瞭解中國傳統社會的民風民情,改穿中國僧人的服裝,並向地方官饋贈西洋器物,以獲取地方官員的承認和支援。

在這樣靈活而適應中國國情的傳教策略下,以利瑪竇為代表的一批西方傳教士開始得到地方官員的認可,逐步取得了在各地居住以及傳教的權力。他們最初是在廣東肇慶地區傳教,後來又逐漸北上至南昌、南京,建立教堂傳教。到萬曆二十九年(1601),利瑪竇來到北京嚮明神宗進貢方物,神宗欽賜利瑪竇官職,並賜第於順承門外,從此利瑪竇長期留居北京,直至萬曆三十八年(1610)病死。在利瑪竇之後,又陸續有一批西方傳教士來到中國,他們中的不少人在中國生活了數十年時間,又遊歷了中國從南至北的許多城市鄉村。他們帶著西方人充滿好奇的陌生眼光觀察著中國的社會,當然對明代人的婚姻與家庭也相當關注,留下了很多饒有趣味的記載。作為“身居此山中”的中國人,不妨來看看“洋人”們帶有異域風情和“他者”視角的考察吧。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葡萄牙籍的傳教士曾德昭(原名謝務祿)於萬曆四十一年(1613)到達中國南京,他將遊歷中國數十年間的見聞記錄下來,撰寫了一部《大中國志》,其中講到了晚明時期婚姻制度的許多特點,比如講到中國人“同姓不得婚配”,這是明代婚姻法中明文規定的;又說締結婚姻的雙方一般要“遵奉門當戶對”的原則,這也是中國古代傳統婚姻的一般原則。當然,晚明時婚姻論財的風氣日盛,已經逐漸打破了婚姻只論門第的傳統。

關於婚姻締結需要“父母之命”,傳教士們說:“在中國人的婚姻中,子女的好惡是不加考慮的。為兒子娶妻,是父親或最親近長輩之事。同樣,為少女作主的,也是她的父親或親屬。”關於“媒灼之言”,他們這樣記道: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一個在中間牽線搭橋的人是絕對結不成親的。因此,他們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要選擇一稱心合格的人來做媒人”。當時歐洲經過文藝復興之後,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提高,婚姻也提倡“理想的愛情”,自由戀愛也開始流行起來,所以當傳教士們進人中國後,見到“父母之命”和“媒灼之言”仍主宰著男女的嫁娶,難免感到詫異。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明代婚姻有夫家下聘禮、妻家備嫁妝的習俗,西方傳教士對此也注意到了,但是卻在中西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對之進行了錯誤的理解。比如利瑪竇就把夫家下聘禮這種婚俗理解成了實賣婚姻,用錢買妻子。他向歐洲人報道明代人娶妻時說,中國的窮人都是用錢買妻子,而且可以多次購買。這樣的理解就被另一個傳教士曾德昭加以了修正,他說:“下層人習慣的做法,不像有些人所說直接拿錢去買妻,而是丈夫把一筆錢給女方之父,用以購買衣物、首飾,把她打扮起來。”他認為這筆聘金數量相當可觀,女方的家長會盡量將這筆錢節省下來,留作自己以後用。

不過,他也認可關於中國人買妻的說法是有某種根據的,“因為直到今天他們許給女方之父若干錢,如果有時不給,女方父母就不嫁女”。這些描述比較客觀地反映了明晚期婚姻中重聘財的風氣。關於女方家的嫁妝,曾德昭也做了詳細的記錄,他說,按照中國明代的風俗習慣,新娘的父親要為女兒置辦除床以外的大部分用具,還要給女兒準備二至四個使女,或許還要準備一些錢,當然,“土地和其他家產他們幾乎不拿出來作為陪嫁的,除非新娘的父親非常闊綽,或者他將女兒看作為家庭中的重要人物”。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曾德昭所講的明代女子嫁妝的內容,和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基本相符的,明代婚俗中的嫁妝一般有房中傢俱、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帳幔等物。他說女方家庭如果闊綽,就有可能將田地等不動產作為女兒的陪嫁,比如在杭州,有的富人家就把田土、屋業、山園等作為女兒的嫁妝;在徽州,還有富商將店鋪、商船作為女兒的陪嫁。

在傳教士對明代婚姻的諸多記載中,最受關注和爭議的就是明代男子的納妾制。在基督教的教義中,婚姻關係是神聖的,在聖經中,夏娃是亞當身體的一部分,上帝創造她,也是為了給亞當提供一個伴侶,這被視為人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神聖淵源。當這些把一夫一妻制視為婚姻正常形態的西方傳教士進入中國,看到中國傳統社會中的納妾習俗,這不僅令他們感到詫異和困惑,也令他們的傳教之路變得十分艱難。所以,很多傳教士都對明代男子的蓄妾制度進行了大量的記載和批評。

利瑪竇曾在向歐洲人報道中國人的毛病時說,中國人在性方面毫無節制,“他們能休棄第一個妻子,另外再娶一個;或者不休第一個,另外再娶一個、兩個,多少都可以,沒有任何限制,只要有能力供養。因而許多人有十個、二十個、三十個妻妾,皇帝及皇子皇孫則有上百上千的妻妾。”利瑪竇特別說明了那些納妾的男子是有能力供養妻妾的人,實際上,在明代社會中,蓄妾一般都是在士大夫或者富商貴戚中流行,多妻制在下層社會中還是不具有普遍性的。

這也是因為利瑪竇在中國傳教時主要接觸的人群是社會上層計程車大夫或官員。曾德昭也以一種比較婉轉的語氣告訴歐洲人說,由於中國人納妾既不曾訂有終生婚約,又未舉行隆重儀式,因此它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真實的婚姻,而且這種習俗也只是在富人當中才流行。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但是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某個男子納了幾個妾,或者是否有能力納妾,而是在於法律條文和道德規範都允許納妾制的存在,就如明末來到中國的西班牙傳教士龐迪我在其名著《七克》中就記載了他與中國士人辯論納妾制的一番言論,他記載道:士人說,若每個男子都娶多個妻妾,那或許不符合基督教的教義,但是現今真娶二女者不過數人而已,哪裡用得著這樣驚擾?龐迪我則迴應說,這不是娶妻納妾多少的問題,而是這種情況是否正確的問題。如果一個男子娶多個女子,並不違犯法律與道德的規範,那麼大家都這樣做與只有一個人這樣做,是沒有區別的。如果於法於理,這種行為都是不正確的,那麼即使只有一個人這樣做,也是會受到處罰的。龐迪我的這番辯駁之辭可謂指出了納妾陋俗的癥結所在,也嚴正批駁了士大夫們自欺欺人的那套說辭。

從利瑪竇留下的信札來看,明代中後期上層社會中流行的納妾制極大地妨礙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據利瑪竇說,在中國傳教除了佛教勢力的影響這一阻礙外,最大的阻礙就是中國實行多妻制。他還舉例說,曾有兩三個很有地位計程車人,來聽了他宣講教義後,對基督教很是推崇,但卻因為蓄妾而不能接受洗禮,也就不能入教。因為按照基督教的教義,基督教徒是不允許一夫多妻的,而這些想入教計程車人因為納了妾,又礙於禮教束縛,不能隨意休棄妻妾,所以不能受洗入教。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利瑪竇與晚明士人瞿汝夔相交頗深,瞿汝夔也很早就接受了基督教的教義。

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一制度最受關注和爭議,讓他們百感焦急!

但是,這位利瑪竇的好朋友卻遲遲無法入教,主要原因就在於他納了妾。這在《利瑪竇中國札記》中有所記載:因為瞿汝夔妻子死後,沒有留下子女,他就和一個他喜愛的妾生活在一起,又因為兩人的社會地位不同,他不能收她為正房。所以儘管他已經信仰基督教,卻始終談不到接受洗禮的問題。後來,當他與這個妾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時,他才把這個女人娶為合法妻子,同時也就成為一名基督教徒。瞿汝夔與利瑪竇相識十三年之後才能入教,可見納妾制確實是一大障礙。

總體來說,這些西方傳教士對於明代婚姻狀況的描述,大多還是站在西方文化背景和基督教教義基礎上的一種理解。婚姻是時代的產物,它涉及一個時代的經濟、政治、倫理道德、家庭生活、社會風氣等等方面,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身為“異域”世界來的陌生人,傳教士們很難對此作出深入全面的理解。但是他們的記錄,還是從另一個角度形象生動地向後人展示了晚明婚姻的一種形態,同時也向世界傳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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