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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應統籌考慮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法典與檢察工作

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表于 人文2023-01-19
簡介記者注意到,對於案件進入民事程式和進入刑事附帶民事程式,結果存在差別等問題,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應統籌考慮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法典與檢察工作

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應統籌考慮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法典與檢察工作

民法典承載著人們對新時代美好生活的嚮往,承載著引導、規範社會行為的重要使命。特別是把權利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環境正義等價值理念外化為法律規定,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深厚的文化底蘊。

對於刑事檢察官們而言,將這部堪稱“公民權利宣言書”的民法典的精神要義融入刑事檢察工作,切實迴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和權利保障,是當前做好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遵循。

對標刑事檢察官的使命、責任與目標,如何正確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把握核心要義,在刑事檢察工作中貫徹落實好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自不同維度和視角的聲音,或許可以為此提供一份借鑑與思考。

實現刑民有效對接

維護公民切身利益

從“搖籃到墳墓”,民法典這部鴻篇鉅製,關係著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宏觀視角下,民法典的出臺將深刻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現代檢察制度自誕生之日起就體現了代表公共利益的特質。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承擔者,刑事檢察官的使命、責任與目標,就是要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公共利益,要以公共利益作為辦案評判和利益衡量的標準,著重發揮公共利益對檢察官辦案的引領意義和導向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

表示。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和身體權,生命安全、尊嚴和身體完整等受法律保護。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

看來,保障上述權利,刑法起著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害他人身體,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侵害生命權、身體權的故意殺人、搶劫等犯罪行為,重罪檢察部門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近年來,第二檢察廳指導辦理了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等一系列具有影響力的正當防衛案件,對弘揚社會正氣起到了積極作用。該類案件在辦理中所遵循的法律主旨與民事領域自助行為的有關規定有著異曲同工的關聯。

“一般的自助行為如果民法上不構成侵權,刑法上也不宜按照犯罪處理,只有明顯超出合理界限的自助行為才應考慮入罪。”元明認為,在辦理涉正當防衛刑事案件時,應當統籌考慮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承擔規則,明確正當防衛不承擔賠償責任,防衛過當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勇

認為,民法典的頒佈將對刑法適用帶來一系列影響,檢察官在刑事案件辦理中,應當特別注意刑法和民法的平衡問題。在民法上不構成侵權的,刑法上理應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同時符合刑法規定的,才能認定為犯罪。

對於近年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為保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作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物業要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拋物墜物責任人。

在元明看來,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問題,同樣需要做好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與銜接。“高空拋物在一些情況下屬於刑事案件。在辦理涉及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仔細甄別,準確判斷其行為性質。”元明表示,在學習貫徹民法典過程中,重罪檢察部門將堅決避免“無動於衷、無所作為、無能為力”,積極主動服務大局,實現刑民之間的有效對接。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

妥善解決刑民交叉實體問題

採訪中,多位受訪者均表示,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之一,是刑民交叉案件中罪與非罪的認定和處理。

對此,

上海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高階檢察官陳超然

舉例進行闡釋:“刑民交叉案件,最主要的是由於行為人的一個特定法律事實被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雙重評價。比如,在‘套路貸’案件中,既存在民事上的合同關係,需要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又要判斷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如何強化刑事訴訟中民事權利保護的意識和理念?苗生明認為,要防止將民事、經濟糾紛當作刑事犯罪案件處理,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要嚴格區分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區分合法財產和違法犯罪所得、區分企業正當融資和非法集資等界限;

嚴防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經濟糾紛、嚴防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嚴禁超標的、超範圍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刑事強制性措施。

嚴禁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保障涉案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漏捕漏訴、濫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當等偵查違法行為。

此外,還可以適時繼續釋出涉民事權利保護典型案例,為各級檢察院提供參考指引。

民法典是一部權利保障之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多涉及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利益的侵犯,怎樣妥善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法律問題?

記者注意到,對於案件進入民事程式和進入刑事附帶民事程式,結果存在差別等問題,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並不是從屬、依附於刑事責任而存在,而是具有完全獨立的地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應體現這一要求。此外,民法典對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進行了統一,規定同一侵權行為致多人死亡的同命同價賠償,明確對人身權益、具有人身意義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權等,這有利於改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救濟不足的局面。”陳超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秉持謙抑審慎理念

字裡行間彰顯民生關切

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被害人不僅關注案件的裁判結果,同時也十分關心賠償結果。而保障其獲得賠償的權利,也是對被害人一種心理上的安慰。

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認賠問題,在陳超然看來,主要體現在“認罰”環節。“兩高三部發布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因此,民事賠償事項是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一個重要因素。”陳超然說。

在認罪認罰協商過程中,難免出現被害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嚴重超出合理標準的現象。如何深刻領會民法典中相關法條的精神要義,創新機制解決認賠過程中“漫天要價”問題?

“除了對相關人員進行正面引導,促成和解,減少對立外,建議探索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陳超然提到,有些地方已經針對交通肇事、輕傷害等輕罪案件中經常出現的因被害人訴求不合理造成無法達成和解等情況,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向公證部門等第三方繳納一定數額賠償保證金,檢察機關審查後可以對其作出不捕決定,而案件經審判機關判決確定賠償數額後,由被害人持生效裁判文書至第三方申請取得賠償金,為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標增加一定保障。

字裡行間彰顯著民生關切的民法典,在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依據和參考、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通篇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佔英

告訴記者,民法典是首部將“綠色原則”融入其中的法律。“這具有引領全球治理體系的重大意義。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在對涉嫌環境犯罪的疑難案件的定性與定量處理上,遵循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的實質精神是十分必要的。”

“在辦案中,要樹立刑事司法保障是對民事權利保護的底線救濟思維,堅持謙抑審慎善意理念,以是否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為判斷標準,強化案件社會危害性、刑事可罰性評價,健全非罪化、非刑罰化、刑罰輕緩化處理機制。堅持恢復性司法、和諧司法理念,把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社會對抗、犯罪損害修復等貫穿司法辦案的始終。在涉民事權益類案件中充分運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檢察智慧,以‘求極致’的高標準,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苗生明表示。(檢察日報客戶端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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