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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拆遷補償協議幾個月後孩子才出生,孩子還能得到補償安置嗎

由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人文2022-10-07
簡介因此,盛廷律師認為:如果在徵收過程中有新生兒出生的,我們首先要仔細研究安置補償方案中關於人口確定的相關政策,瞭解補償安置人口確定的時間節點

fgr胎兒出生後有何影響

在拆遷中總會有人因為拆遷款補償額的問題頭疼不已。

近來收到很多私信諮詢盛廷律師說:自己剛簽完安置補償協議幾個月,家裡的孩子出生了,想向當地政府申請給予新生兒安置補償份額,但得到的卻是拒絕的答覆。

那麼,對於剛出生的新生兒,能否享受徵收補償利益呢?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胎兒的利益保護有兩個: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從法理上來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還在母體中的,不是獨立的自然人,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進行保護。法條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徵收補償中胎兒利益的保護。

律師分析

拆遷是個漫長的過程,耗時長,程式複雜。在實踐中,一般以徵收安置補償公告或者交付安置房的時間為節點,在公告發布或者交付安置房之前的時間段,有新生兒出生的,可以享受安置補償份額。當然,懷孕婦女,因胎兒還未與母體分體,不能視為完全自然人,不能分得補償份額。

簽完拆遷補償協議幾個月後孩子才出生,孩子還能得到補償安置嗎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對於新生兒的徵收補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地區對補償安置物件進行嚴格界定,對戶口審查極為嚴格,按照戶口登記的名額為準。有的地區則會為新生兒保留一定的份額。例如在公告發出後一年內出生的新生兒可以拿到安置補償份額,超過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補償安置。這種規定只是極個別的,在現實中並不多見,主要是防止對徵收公告發布後惡意懷孕增加人口,避免被徵收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

以案釋法

原告王某出生於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4日戶口。因城中村改造專案實施,自家的房屋在拆遷安置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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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智慧小程式

王某的祖父王某2與被告街道辦簽訂《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王某2家庭共有人口5人,符合安置的有5人。

原告王某未在上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確定的安置人口範圍內。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街道辦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法院認為,該區《村民安置回遷公告》明確規定了“新增人口(包括婚入、新出生的新增人口)截止日為2018年12月31日24時,此後新增人口一律不予房屋安置和貨幣補償”。王某出生於2019年7月19日,系在上述規定的新增人口的截止時間節點之後出生,因此,原告王某不符合片區安置條件,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因此,盛廷律師認為:

如果在徵收過程中有新生兒出生的,我們首先要仔細研究安置補償方案中關於人口確定的相關政策,瞭解補償安置人口確定的時間節點

。如果符合當地政府關於對新生兒的安置補償政策規定,一定要盡力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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