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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一女子被堂妹誤用身份證與妹夫結婚,民政局:我們第一次遇到

由 九層樓文娛 發表于 人文2022-09-13
簡介除了不動產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高不超過5年,小麗在2003年拿著梅女士的戶口本辦理的結婚登記,民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也是2003年,距今已經19年,遠遠超過5年的訴訟時效

一簧兩舌是什麼

“我的結婚證上,怎麼會是妹夫的名字?”湖北武漢,梅女士遇到件蹊蹺事。她去年年底在網上查詢自己的婚姻資訊,竟然發現自己和堂妹夫被登記成了夫妻,結婚地是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於是她趕緊打電話給自己的堂妹。

武漢一女子被堂妹誤用身份證與妹夫結婚,民政局:我們第一次遇到

堂妹小麗說,她是2003年丈夫結婚的,是閃婚,認識了兩個月就結婚了,當時家裡老人給她的就是這個戶口本,她還問老人為什麼上面的名字和自己不一樣,老人說那就是她的戶口本。因為當時比較匆忙,她就用那個戶口本結婚了,小麗用的身份證號碼、姓名等都是梅女士的。但是2010年,她的結婚證掉了,就開了證明去補證,告訴民政局之前用的是堂姐的資訊,補領的結婚證已經換成自己的了。

梅女士找到當地民政局,事情沒解決,她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回覆已過訴訟時效。

記者找到民政局,工作人員說,當年小麗補證時,拿著公安機關的證明,寫著兩人是一個人,只是身份資訊改一下,他們才給她改的,但兩條結婚資訊都在系統裡。他們沒有撤銷結婚登記的權力,需要法院的撤銷判決,但這個事情過了訴訟期限,法院駁回,他們也沒辦法處理。

其實,這事的緣由非常清楚,就是民政局把材料弄錯了,最後造成梅女士和妹夫“結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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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梅女士把自己的結婚證、堂妹小麗的結婚證帶到民政局去,民政局再與網上的結婚登記資訊一核對,看到錯亂的婚姻關係,知過能改。

可不知道為什麼,梅女士向民政局反映情況,事情沒能得到解決。

民政局改正錯誤資訊,是最直接的途徑,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到法院去起訴,反而是退而求其次了,往往是問題得不到解決的無奈之舉。

那麼,梅女士到法院去起訴,法院回覆的是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有沒有其他解決途徑?

訴訟時效,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通俗地講,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對受害人的保護有一個時間限制,這個時間限制就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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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時效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

有網友表示,梅女士2021年年底才知道自己婚姻登記資訊錯誤,之後不久便提起了行政訴訟,明明沒有超過6個月的期限,法院為什麼會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呢?

這是因為第46條第2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了不動產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高不超過5年,小麗在2003年拿著梅女士的戶口本辦理的結婚登記,民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也是2003年,距今已經19年,遠遠超過5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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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梅女士這事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但並非沒有解決的途徑。

《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通俗地講,法院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定職責!

換而言之,法院發現超過了最長起訴期限後,雖然不能透過判決或裁定的方式,直接監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但是可以透過司法建議等方式,間接行使監督職能,建議行政機關自行糾正!

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向民政局發函,要求民政局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

對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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