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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因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變形金剛系列玩具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遊戲2022-05-15
簡介對此,楊浦區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人李某波當庭供述其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進行微調設計後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及作品登記,係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可見其在主觀上具有惡意

變形金剛1講的是什麼

變形金剛系列玩具憑藉著精緻多變的造型和勇猛熱血的故事,深受孩子們喜愛。然而,卻有不法分子盯上了這塊玩具市場,將變形金剛玩具外形微調設計後生產銷售牟利。日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

變形金剛系列動畫片系孩之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孩之寶公司)於2000年起陸續創作的美術作品,後孩之寶公司又根據該作品製作、生產了變形金剛系列玩具,並在市場上銷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波夥同被告人安某,僱傭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等人,在未經孩之寶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微調設計後,委託他人批次生產,並自行在某工廠內進行組裝、包裝等,冠以“威將”“陸霸”等品牌對外銷售。其中,安某負責對部分產品進行設計,曲某某負責對部分產品進行上色,張某某負責生產,李某然負責運輸。

2020年6月,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汕頭市威將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內扣押到“J6621秦天戰士”“W8601黃鋒戰士”等系列玩具共計2萬餘件。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上述查獲的32款涉案玩具中,3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基本相同,餘下的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相似。

經審計,被告人李某波、張某某、李某然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00萬餘元,被告人安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7萬餘元,被告人曲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9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波、安某的辯護人提出,2015年12月21日,李某波就玩具機器人“W8022M01戰擎司令官”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25日,就玩具“萌威統帥”於2020年3月16日向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創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

對此,楊浦區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人李某波當庭供述其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進行微調設計後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及作品登記,係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可見其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其次,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登記機關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註冊登記時,不做實質審查,著作權採用自願登記原則且自創作完成之時即自然取得。本案中,根據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其專利申請日期為2015年12月2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25日,而孩之寶公司提供的相關作品電子設計稿的形成時間為2014年1月6日;根據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創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而孩之寶公司提供的作品電子設計稿的形成時間為2016年,可見孩之寶公司的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形成時間均早於被告人李某波取得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及作品登記的申請時間。最後,被告人李某波實際生產、銷售的“戰擎司令官”玩具與其所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對應的玩具亦並不相同。綜上,被告人李某波、安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上述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結夥,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張某某、李某然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曲某某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述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諒解,被告人安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並認繳了部分罰金,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並認繳了罰金,又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波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

該案是一起因複製發行電影IP衍生手辦玩具引發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涉案人數較多,侵權玩具款式眾多、覆蓋設計、生產、銷售各環節,加之涉案變形金剛系列電影及其衍生手辦玩具在全球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故該案受到國內外的關注。

該案針對被告人與權利人之間所取得的各項智慧財產權權利間的衝突問題,明確應當從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出發,結合被告人取得相應權利是否善意、其所取得權利的時間、相應權利的審查模式及被告人實際使用其權利的方式等因素,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認定被告人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

該案也給相關企業帶來啟示,在市場大潮中能否行穩致遠,所依靠的是自身的創新、口碑及誠信,而非透過傍名牌、搭便車等非正常專利申請及著作權登記等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終究難逃懲處,保護創新、營造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檢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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