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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著朋友去打架,朋友被認定為涉黑,那我會認定涉黑嗎?

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遊戲2021-12-24
簡介相反,若參與打架時明知是所在一方為經常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仍然參與,而且發揮積極作用、造成一定危害後果,則應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相應具體犯罪數罪併罰,但如果情節輕微的話,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群毆打架怎麼判定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中,對於打架鬥毆、聚眾打砸搶等違法行為毫無疑問屬於重點偵查物件,而且被認定“涉黑”的可能性比較大。若是為了兄弟義氣參與打架,其中有人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為“涉黑”,那麼參與的人是否都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呢?

我跟著朋友去打架,朋友被認定為涉黑,那我會認定涉黑嗎?

涉黑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主要在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而黑社會性質組織最關鍵的特徵就是組織性。所謂“組織”就意味著有一定數量的成員,有一定的層級分工,還有相應的紀律制度。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與者、其他參加者,其中直接聽命於組織者、領導者,並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該組織的骨幹成員,屬於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此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可見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來說構成犯罪的是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若跟著別人去打架,他人又被認定涉黑,那麼判斷自己是否涉黑主要依據就是在違法犯罪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在組織中的地位,具體而言就是行為當時的主觀認知和行為後果。既然是跟著別人一起參與,那麼肯定不是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重在判斷是否屬於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

根據《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另外,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主觀認知”問題是說參與打架等行為時是否明知自己參與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法律規定,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我跟著朋友去打架,朋友被認定為涉黑,那我會認定涉黑嗎?

涉黑

因此,若僅僅只是出於哥們兒義氣,為幫助朋友而參與涉黑打架鬥毆,而不知道所參與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屬於“因臨時被糾集、僱傭或者受矇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援、服務的人員”,可依法認定其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也就不會被認定為涉黑,但是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則依法應承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刑事責任。相反,若參與打架時明知是所在一方為經常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仍然參與,而且發揮積極作用、造成一定危害後果,則應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相應具體犯罪數罪併罰,但如果情節輕微的話,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我跟著朋友去打架,朋友被認定為涉黑,那我會認定涉黑嗎?

常錚

​古語有“為兄弟兩肋插刀”來形容朋友之間的情誼深厚,但是我們處於法治社會,幫助朋友的方式首先應當是合法的,否則不僅無法幫助朋友,還會使自己身陷囹圄。打架鬥毆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且暴力手段並不能解決問題,所以在生活中遇到“約架”情況時,一定要勸誡朋友透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或者發現涉黑時立即向有關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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