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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行兇,跟“羊是否激怒狼”無關
羊為什麼殺狼不死
一隻狼為什麼要殺死一隻羊?是因為羊把狼要喝的水弄髒了,還是因為羊在背地裡說了狼的壞話?
3月14日,福州一名滴滴司機在與乘客發生口角被扔水瓶後,開車多次撞向乘客致其死亡。此事件在網路上發酵後,有人認為乘客“不作死就不會死”,司機的行為是“成年人的崩潰”,還有的認為兩人“都不是什麼好東西”。
有熱點事件發生後,我們總喜歡反思。特別是這種惡性案件,總是會特別引起人的警醒——“對服務人員的態度要好一點”“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緒不發脾氣”,此次事件過後,有人這樣反思。這些話沒錯,但在這種語境下對著一個受害者說出來,總覺得不對勁。
就像在“狼和小羊”的故事裡,你不能勸小羊不該惹怒狼,因為不管如何羊的生命狀態與它自己的行為無關,只在於它是隻羊,且正好撞在了狼的血盆大口上。如果恰好是隻吃飽了飯心情好的狼,可能放走了小羊。但這顯然和羊“是否激怒狼”沒有關係。在這個事件中,乘客是隻脾氣不好的羊,司機是有著瘋狂基因的“狼”。正常人在發生口角後不致於以如此暴虐的方式置人於死地,司機這麼做了,只在於他本身是這樣的人。而站在乘客的角度上,完全控制住情緒當然很重要,但不能要求每個人都“溫良恭儉讓”,在與人的交流和相處中永遠輕鬆愉快。
馬克思主義哲學中論述過關於矛盾的觀點,即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貫穿每一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具有普遍性,口角、紛爭更是處處都有,這是客觀規律。誰都有脾氣不好的時候,誰也都有發生口角、傾瀉情緒的可能。關鍵是採取的方式和激烈程度不同。吵架不犯法,生氣不犯法,蓄意駕車撞人卻實實在在觸碰到了法律的紅線。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本就為不能事事周全的舉動預留下了空間。在此範圍內做出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舉動,可能受譴責,可能不對,但不受法律約束。更何況,即使觸犯了法律,也存在“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無論如何,也無法將行兇者的行為合理化。受害人有沒有錯,是什麼錯,都是由法律判決,都不能成為行兇者傷害他人的理由。
被性侵害的人是因為穿得太性感,被家暴的人是因為太軟弱,被殺害的人是因為事先挑釁……“受害者有罪論”可以休矣。殺人的司機,不值得同情。我們無法要求別人或自己成為處處行為得體、處處“溫良恭儉讓”的好人,只希望每人都能要求自己不做掠奪他人生命的惡人。我們只需要記住:受害人受到侵害,只是因為壞人具有當壞人的潛質,與受害人本人無關。
事已至此,再去追究事情最原始的始末——誰罵了第一句話,誰第一個紅了眼,根本就無意義。我們能做的,就是抓住行兇者,按律懲罰行兇者,道德譴責行兇者,更重要的是,永遠別成為行兇者。
文/張逸雯(山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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