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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爆燃事故:故意殺人的他,該擔何責?

由 讀書的小元 發表于 遊戲2022-10-13
簡介男子徐某將男性被害人李某故意殺害後,意識到自行罪責難逃,遂透過引爆液化氣罐的方式自殺,結果導致其當場被炸死外,還造成附近一名居民受到輕傷

故意殺人有賠償嗎

7月21日22時許,遼寧營口,站前區新興大街一家臨街門市發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附近有不少車輛受損,並且有一棟居民樓大量玻璃破損。

有目擊者稱,當時他在事發現場附近,突然一聲巨響,街道對面一家飯店發生了爆炸,有明顯火光,產生的氣浪和蹦飛的玻璃碎片等物,一直飛到馬路對面,造成多車受損,消防人員和民警很快趕到進行處置。

遼寧爆燃事故:故意殺人的他,該擔何責?

q而當大家認為是一起意外事故時,經過公安機關連夜調查取證,發現此起爆炸事故並非意外,而是一起人為造成的爆炸。

男子徐某將男性被害人李某故意殺害後,意識到自行罪責難逃,遂透過引爆液化氣罐的方式自殺,結果導致其當場被炸死外,還造成附近一名居民受到輕傷。

目前,徐某殺害李某的作案動機,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那麼,既然嫌疑人已經死亡,是否還需要擔責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也就是說,徐某的行為原本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但由於其本人已經死亡,因此,司法機關不會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被害人或家屬仍有權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而根據《民法典》第1181條規定,被侵權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只在侵權人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意思是,不論最終法院判定需賠償多少金額,也僅限於侵權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

拋開這個賠償責任,單看徐某的行為,實屬太惡劣了。

雖然目前還不知道徐某是什麼原因將李某殺害,他能下如此之毒手,將對方殺害。但又想著自己將接受法律的問責,秒變慫的他,想到用自殺來了結,你自己把自己捅死就行了啊!竟然還要以爆炸的形式來結束,讓附近的居民跟著遭受損失。

而引爆液化氣罐的行為,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及財物,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是故意殺人又危害公共安全,至少也得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死刑。

人生幾十年,每個人都是有起有落的,不可能一帆風順的。但遇事千萬不要衝動,衝動是魔鬼,不能幫助解決任何問題,還會傷到家人和無辜,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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