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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程式是否等同一般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你知道嗎?

由 李小青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2-10-13
簡介李律師結語: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刑事附帶民事可以不賠償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式。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於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就程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附帶民事程式是否等同一般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你知道嗎?

網友諮詢: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否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李小青律師解答:

不合符以下條件的案件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回答。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而對於諸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程式是否等同一般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你知道嗎?

李小青律師補充: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份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但是,對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不予支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限制。另外,針對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受害人是可以主張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的。 在司法實務中,侵害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在量刑上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在賠償範圍中那個是不包括精神損失的,所以要是想多要點賠償費的話,罪好走協商和解。

李律師結語: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確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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