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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被虐案”民訴新進展:狗主人獲1.5萬醫療費賠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娛樂2023-01-25
簡介▲哈士奇被朱某某扔進電梯對於淵迎節要求對方賠償殘疾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法院在審判書中提到:殘疾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於自然人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

小的哈士奇要多少錢

曾引發網友廣泛關注的“哈士奇被虐”一案,近日迎來新進展,成都成華法院一審判決盜狗者朱某某賠償狗主人淵迎節醫療費1。5萬餘元,但駁回了淵迎節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殘害賠償金的訴求。

狗主人淵迎節不服一審判決,於1月5日提起上訴。

“哈士奇被虐案”民訴新進展:狗主人獲1.5萬醫療費賠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現在的哈士奇,左眼完全失明

哈士奇被虐案 

民事一審判決盜狗者賠償醫療費1.5萬

2020年4月28日,朱某某在武侯區少陵路偷走哈士奇犬“吉祥”,並將其嚴重虐打至頭骨破裂、左眼受損、大牙脫落,隨後扔進小區電梯。此事在當時引發廣泛關注,之後警方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2021年12月30日,成都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哈士奇被虐案”民訴新進展:狗主人獲1.5萬醫療費賠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哈士奇被朱某某帶走

一審判決後,哈士奇主人淵迎節又向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朱某某賠償醫療費15805元、誤工費78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殘害賠償金100000元。去年12月,成華法院一審支援了淵迎節要求賠償醫療費15805元的訴訟請求,但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盜竊淵迎節飼養的寵物狗並毆打致傷,

淵迎節

作為寵物狗飼養者為此開支治療,遭受財產損失,朱某某應當賠償醫療費15805元。由於淵迎節未提供其產生誤工、交通費的證據,因此不予支援。

“哈士奇被虐案”民訴新進展:狗主人獲1.5萬醫療費賠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哈士奇被朱某某扔進電梯

對於淵迎節要求對方賠償殘疾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法院在審判書中提到:殘疾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於自然人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該案是飼養的寵物狗遭受傷害,因此淵迎節主張的賠禮道歉、殘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以支援。

狗主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淵迎節於1月5日提起上訴。

他認為,雖然哈士奇是狗不是人,但它跟人一樣,是有思想的動物,被虐打後的這兩年裡,“吉祥沒有安全感,只要看不到我就會發慌……”他表示,自己在一審中要求賠償的是殘害賠償金,而非“傷殘賠償金”,傷殘是針對人的法律法規,而殘害在本案中是指朱某某的行為造成了活體動物身體的殘疾,“這不是針對人身權益的傷害賠償金。”

他對於“認為人的法律不適用於狗”的說法也不認同。而且認為,因為對方的虐打,自己要被動撫養一條殘疾狗十餘年,這並不是對方僅賠償醫療費就能負擔的。

“要是狗狗被偷了,我也只傷心一段時間。”

淵迎節

說,但對於遍體鱗傷的狗,自己要花更多精力去照顧,為它維權,精神、身體都遭受巨大壓力,因此認為自己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和殘害賠償金是合理的。

“哈士奇被虐案”民訴新進展:狗主人獲1.5萬醫療費賠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費用通知書

淵迎節稱

,自己上訴並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理”。這次的上訴費用為1191元,如果敗訴錢就“打水漂”了,但他仍執意上訴,是想為自己和已經殘疾的哈士奇討一個公道。記者看到,他在起訴狀上要求朱某某將哈士奇恢復原樣、賠償誤工費和車費,承擔醫療費16305元(除一審的醫療費15805元外,還包含此前未計入的500元醫療費)。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淵迎節最終的上訴狀中,並未涉及精神損失費以及殘害賠償金。

律師說法:寵物狗是否可以擁有類似人的權利?

越來越多人飼養寵物,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狗能否擁有類似人的權利?

對此,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夥人朱界平律師表示,首先要明確的是狗屬於“物”,在法律上屬於財產的一種,因此是不能按照人格權所包含的健康權、生命權等內容來主張權利的。人格權只有民事主體才能享有,根據民法典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狗不能擁有作為民事法律的主體資格,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時不支援殘害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而之所以不能支援,從人類歷史和立法層面來看,如果狗等動物具有類似於人的權利,那麼人類對社會的改造和統治就將受到限制。比如人進食動物都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他表示,狗屬於財產,我國對寵物狗的賠償也有法可依,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該類案件在法院立案時也歸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類”,判決也主要根據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對於狗主人提到的今後會撫養一條殘疾狗十餘年,朱律師表示,法院判決時主要是以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我國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權利人損害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全部賠償之後果即為填平)進行判決。

對此,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階合夥人陳逢逢律師也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僅支援醫療費是正確的,由於受傷的動物是飼養者的財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所以應賠償的醫療費應結合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損失發生時財產的市場價等因素綜合計算。

本案是因飼養的寵物受到傷害而引發的糾紛,不同於一般民法意義上的飼養動物致人傷害的案件,在我國“民事侵權”法律體系中,主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飼養的動物(寵物)屬於飼養者的財產,不能等同於自然人的權利,所以對於飼養的動物受傷來說,不存在殘疾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說法。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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