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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判刑,漢源九襄有家串串香用“老油”遭了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飲食2022-12-27
簡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濤、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相互夥同,利用串串香店回收顧客食用後廢棄火鍋油熬製“老油”製作火鍋底料提供給消費者食用,銷售金額15

老油不香是什麼原因

9月14日,漢源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李某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三萬元;判處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三人均宣告緩刑,並處罰金共十萬元;判決四被告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追繳四被告人違法所得並沒收無標籤火鍋底料25袋;判令該串串香店支付賠償金158。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濤作為工商登記經營者在漢源縣九襄鎮經營串串香店。2020年7月起,李某濤將顧客食用後的火鍋鍋底倒入不鏽鋼桶沉澱,再將浮在上層的火鍋油回收,透過洗油、熬製的方式煉製“老油”,在“老油”煉製過程中再加入部分新油混合,待冷卻後再用塑封機、透明塑膠袋將煉製的混合“老油”重新塑封包裝,並售賣給顧客食用,從中非法牟取利益。

在回收煉製“老油”的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貴多次協助李某濤回收廢棄火鍋底油、搬運“老油”並進行分包裝,還購買用於包裝“老油”的塑膠袋;被告人李某林多次協助李某濤搬運“老油”並進行分包裝;被告人徐某莎幫助李某濤在網上購買塑封機及用於包裝“老油”的塑膠袋並多次對“老油”進行分包裝。

經四川華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李某濤經營的該店在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9日期間透過回收廢棄火鍋油熬製“老油”製作鍋底進行銷售,非法獲利共計15。6萬元。

2022年3月9日後,被告人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將未被查到的100餘包煉製“老油”鍋底繼續銷售給顧客食用,至少獲利0。26萬元。

被告人李某濤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李某濤等四被告人共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15。8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濤、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相互夥同,利用串串香店回收顧客食用後廢棄火鍋油熬製“老油”製作火鍋底料提供給消費者食用,銷售金額15。86萬元,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中,李某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李某濤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具有自首、從犯情節,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自願認罪認罰,對李某貴等三人減輕處罰,對三人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適用緩刑;串串香店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及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食用回收的火鍋底油加工製作的“老油”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本案被告人李某濤作為店鋪經營者製作並銷售老油,李某貴、李某林、徐某莎幫助李某濤製作並銷售,不僅四人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被終身禁止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及相關工作,同時串串店還要支付生產、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58。6萬元。

在此提醒廣大食品生產、銷售的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保證食品安全是每一個食品行業從業者應盡的義務,食品行業從業者應當強化誠信經營意識,勿讓小本生意變成賠本生意。

【完】

原標題:《【以案說法】判刑,漢源九襄有家串串香用“老油”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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