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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殺人案裡賠償能成為免死牌嗎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人文2023-01-03
簡介因此,要想實現不把賠償作為免死的理由,抑制賠償免死判決,就必須尋求被告人賠償之外的途徑,對被害人親屬予以救濟

殺人償命還有賠償嗎

一種說法

要想實現不把賠償作為免死的理由,就必須尋求被告人賠償之外的途徑,對被害人親屬予以救濟。

在兩起全國轟動的案件發生前,重慶也曾發生過一起順風車司機殺害、猥褻乘客案。據報道,2017年5月,重慶順風車司機周某因瑣事糾紛,將被害人甘某勒死。當地法院最後認定,周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鑑於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故判處死緩。

這是一起典型的賠償免死判決,一經媒體爆出,即刻引爆輿論,很多人質疑該案的判決。

對惡性案件,賠償免死弊大於利

賠償免死判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即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此規定並不意味著,在惡性殺人案件中,賠償一定可以免死。

一則,賠償的同時,被告人還必須認罪、悔罪;二則,賠償是“可以”情節,而非“應當”情節,這就意味著,即便賠償了,對被告人也可以不從輕。

此外,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也曾明確表示:嚴格限制賠償條件,嚴重犯罪絕不考慮賠償。

但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看,賠償免死判決結果還是時有出現。除了該案外,今年年初陝西救援支隊隊長性侵姐妹花二審改死緩案,也是因為賠償免死引發了輿論關注。

雖然我本人支援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也不追求“殺人償命”等量報應,但決不贊成僅憑賠償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就判處死緩的做法。殺人不償命是有條件的,只有對那些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輕的被告人才可適用。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惡性殺人被告人,如殺人動機極其卑劣,殺人手段特別殘忍的,如果沒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就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惡性殺人被告人,賠償免死判決存在諸多弊端。

首先,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在刑法對故意殺人罪保留死刑的情況下,對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如果沒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就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如康德所言:“謀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麼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夠用他們的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

其次,不利於預防犯罪。賠償可以免死,這就難免會降低刑罰的威懾力:當行為人瞭解到還有其他途徑可以避免死刑(立即執行)時,則可能更積極主動地實施犯罪。

再次,衝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賠償免死容易造成由於貧富差距導致適用死刑不平等。此外,賠償免死判決漠視了被害人權利,使被害人親屬揹負心理負擔,甚至某種意義上而言,為司法腐敗留下了空間。

建立國家刑事補償制度

但顯然,賠償免死判決“弊大於利”。對於惡性殺人案件,賠償不應成為免死牌。但問題是,如果沒有了賠償免死判決,在被告人本人沒有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其家人就不可能出錢賠償,被害人親屬也就無從獲賠。

於是,對於那些因家中頂樑柱被殺而家境不好的被害人親屬來說,則會陷入經濟困境。因此,要想實現不把賠償作為免死的理由,抑制賠償免死判決,就必須尋求被告人賠償之外的途徑,對被害人親屬予以救濟。

對被害人親屬予以救濟的途徑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也最根本的是,建立國家刑事補償制度。對此,已有全國人大代表在借鑑域外諸多成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向全國人大提出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的議案,不過這些議案尚未被立法機關採納。

在國家層面的立法尚未啟動背景下,應加大力度完善2015年由多部門聯合發起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多方籌集資金,加大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這要求必須籌集足夠的資金用於司法救助。可以考慮從三個方面籌集救助金:財政撥款、從查辦案件罰沒款中提成、社會捐助。

總之,對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如果沒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就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了實現這些目標,當務之急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並適時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

□汪明亮(復旦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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