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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風電場專案建設使用林地通知釋出 建設違規用地被禁止

由 金融界 發表于 娛樂2022-06-15
簡介而風電場專案建設用地等問題一直從存在,有分析人士稱,基於風電專案對風能資源的需求,部分山區因其地形對風速的影響而具有一定的開發價值,但在這些地區發展風電專案往往涉及到林地的使用問題

林地保護等級有幾級

3月1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官網釋出的關於《規範風電場專案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區域以及沿海基幹林帶和消浪林帶,為風電場專案禁止建設區域。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其實早在去年9月11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組織調研和專家諮詢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規範風電場專案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而風電場專案建設用地等問題一直從存在,有分析人士稱,基於風電專案對風能資源的需求,部分山區因其地形對風速的影響而具有一定的開發價值,但在這些地區發展風電專案往往涉及到林地的使用問題。

有部分企業也因為風電場建設專案用地問題得不到解決,使得專案停工,預計投產的時間拖後。

風電場建設不得“越線”

近年來,隨著我國風電專案的快速發展,在一些南方地區比如雲南、貴州、湖南等,雖然總體屬於風能資源貧乏區,但區域性地形對風速的顯著影響使得部分山區的風能資源具有一定的開發價值。在山區開發風電,複雜的地形條件決定了山區風電場的開發建設受到客觀因素的制約,比如風能資源分佈複雜、道路建設條件惡劣等不利因素。

我國林地保護等級複雜,不僅根據《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對林地進行了系統評價定級,劃定為I++級至IV級4個保護等級,實行區別保護,同時還劃定了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等保護區域。此外,對處於自然保護區、溼地公園、地質公園、鳥類主要遷徙道等特殊保護區內用於風電開發的林地審批手續,亦規定了特殊保護政策,但這些政策往往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且具有較大的變動性,導致山區的風電開發建設一不小心就踩中了各類林地保護的雷區,林地的審批也已然成為山區風電開發中的用地難點和痛點。

在去年9月11日的通知中,已經要求,劃定風電場建設禁限區域。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特別是天然林資源。其它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風電場專案限制建設區域,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通知》提出,嚴格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範圍。風電場建設應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輸電線路等風電場設施,禁止使用有林地及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通知》還指出,加強對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指導和監管。

而3月1日公佈的《通知》應為9月11日釋出《通知》的確定版本。從內容上並無太大差別,同樣強調了依法規範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集電線路等,禁止佔用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已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續的風電場專案,要重新合理最佳化選址和建設方案等內容。

曾出現部分違規企業

據《證券日報》記者瞭解,曾有企業因為風電場專案建設用地違規而被處罰,如:懷寧縣月山鎮,某公司擅自改變施工路線,非法佔用懷寧縣月山鎮林地27。6畝,濫伐林木559株,並對施工路面覆蓋塊石或澆築混凝土硬化,嚴重破壞林地屬性,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和濫伐林木罪。森林公安機關當即對專案負責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要求專案單位立即對毀壞的林地進行復綠。

上述企業屬於違規,還有公司曾因為風電場專案佔地涉嫌違法而遭到調查,但也有一部分企業因為風電場建設的糾紛陷入“尷尬”。據記者瞭解,河北省就曾出現過風電專案與林業局產生糾紛而使專案進行拖延等的問題。

對於風電專案用地問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曾表示,國內絕大部分風電場能夠嚴格按照環評要求施工建設,其中國電寧海茶山風電場、華電郴州太平裡風電場等眾多風電場更是與環境和諧共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的典型。在風電專案開發過程中,確實也存在一些破壞生態的問題,但這並非風電產業本身所致,更多是專案建設過程中的監管問題,不能對所有專案一禁了之。

風電行業普遍贊同《通知》所列的將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敏感區域列入風電專案禁限區域的規定。但《通知》要求,風電場建設一律“禁止使用有林地”過於僵化,或將導致我國南方各省份以及東北部分割槽域風電場建設陷入停滯狀態,全國風電場建設規模將迎來下降,整個風電行業的發展將受到打擊,對風電裝備製造業及產業鏈上游企業的將產生影響。

同時,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還曾建議,將風電場建設使用有林地範圍的決定權下放到各省級政府,由各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國家已出臺《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林地的使用和保護規定,分別制訂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風電場建設使用有林地的政策,以做到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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