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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徵收方協商中就這4句話:不那麼說也許被徵收人早簽約了!

由 在明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娛樂2022-04-25
簡介在明律師最後想真誠提示徵收方的是,在協商溝通力圖化解徵收補償糾紛,促成和諧徵收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東西,一是強調並切實做到自身行為的嚴格合法合規和儘量合理、人性化,二是充分傾聽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的心聲訴求

確認的近義詞是什麼呢

■本文作者: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

談話是談了,就一次是當面談的,其他都是打電話……一共就4句:第一,我們這是政府徵收拆遷;第二,一切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來,一把尺子量到底;第三,獎勵金已經給你扣了;第四,你要再不籤最後就是強制執行……

憤怒!徵收方協商中就這4句話:不那麼說也許被徵收人早簽約了!

這4句話來自於在明律師閆會東所代理的一起交通場站建設徵收專案中被徵收人的陳述。在該案訴徵收補償決定的庭審中,被徵收人作為原告顯然並不善於言談,很多事實的確認都需要皺起眉頭來思考一陣子。然而就是這協商中徵收方的4句話,被徵收人幾乎是一個“崩兒”不打就一口氣兒說下來了,言語中飽含著氣憤和無奈。無疑,這4句話他肯定不是隻聽到過一次。

然而專業從事徵地拆遷維權服務逾10年的在明律師卻想強調,這4句話,徵收方說了真不如不說。你要不這麼說,換一種更和緩、智慧、貼心的表述,也許被徵收人早就籤協議同意配合搬遷了。無論從策略、情理上,還是從依法行政、和諧徵收的原則上,這些話實在都不該說。

第一句話:我們這是政府徵收拆遷

協商溝通一上來就強調這點,無疑是想凸顯涉案專案徵收補償的權威性與不可質疑性。然而這在老百姓聽起來頗有些“仗勢壓人”的意味,很容易引起“官本位”思想在被徵收人腦海中的浮現,對補償協議的達成顯然不具有建設性。

在明律師想強調2點:其一,這句表述本身實際意義不大。你不在協商溝通一上來就說這句,涉案專案就不是政府徵收拆遷了?顯然,老百姓雖然不如徵收方的工作人員懂法懂政策,但對於“政府徵收拆遷”這回事兒,還不至於糊塗到理解不了的地步。退一步講,不是政府主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誰又能有權合法的拆除別人的私有房屋呢?

其二,政府主導、負責不等於徵收補償天然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即被徵收人之所以暫不配合簽約搬遷,是因為其對徵收補償方案、評估報告所指向的補償安置標準、數額不滿,對涉案專案的公平合理性存疑。強調政府主導絲毫不能化解被徵收人心中的疑問,反而有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的嫌疑。試問,在明律師代理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一案中的徵收行為難道不是政府主導嗎?怎麼就出現了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並責令行政賠償的結局呢?

第二句話:一切按徵收補償方案來,一把尺子量到底

這可能是一個徵收專案中被徵收人最不願意聽到的一句話,而徵收方卻熱衷於一遍一遍的宣傳。

首先,徵收補償方案並不天然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其在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的複議、訴訟中是要經受審查的。若方案的規定與590號令等國家的法規規章相違背,堅持按方案操作就完全可能是不合法的、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其次,所謂“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近義詞絕非“公平合理”,而是形式和實質上的“一刀切”。翻遍徵收拆遷領域法規,都沒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表述。徵收專案中各家和各家的情況顯然不同,其中差異需要透過徵收調查登記、入戶實地查勘等依法認定,其所獲取的補償安置結果也必然是不同的。在不考慮客觀上存在差異的前提下片面強調“一把尺子量到底”,有背離事物發展客觀規律之嫌。況且,方案針對的都是具體專案,其先天具有政策上的靈活性,事實上是“一個專案一個方案”“一個院子一把尺子”。在堅持方案大的原則、標準不改變的情況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徵收方愛說的“對其他被徵收人的公平性”並不矛盾。法律上強調的“公平補償”,其內涵絕不僅僅是和其他被徵收人比較起來公平,更包括了對被徵收人自己的補償權益實現而言應當公平合理。簡單的強調“一把尺子量到底”,看似很公平,實際則可能是徵收方消極懶政的表現,未必具有客觀上的合理性甚至是合法性。

憤怒!徵收方協商中就這4句話:不那麼說也許被徵收人早簽約了!

第三句話:獎勵金我給你扣了

扣獎勵金是如今徵收方促籤的首選手段,也是被徵收人最不願意見到的情況。

本案中,被徵收房屋的權利人在徵收啟動後與親屬發生了遺產繼承糾紛,最終透過法院調解才得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在這一過程中徵收補償方案所規定的早籤期限經過,徵收方隨即明確表態獎勵金不給了,這牽涉到被徵收人20多萬元的利益損失。

事實上,這20多萬元正是被徵收人不同意簽約搬遷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絕非被徵收人主觀上不願配合搬遷。在一些案件中,這一爭議金額可能會高達100萬元!

在明律師閆會東在庭審中明確指出,徵收方的這一做法是嚴重不合理的。與親屬產生繼承糾紛並非被徵收人本人的過錯所致,由此導致的未能實現“早籤”的損失也不應讓被徵收人承擔。筆者也認為,590號令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客觀上是強調對其顧全大局失去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簽約遷離故土,改變生活居住環境的獎勵,在實踐中徵收方對此人為設線是並不合情理的。“促籤”從來都不應是獎勵的目的,至少不應是獎勵的全部目的。既然獎勵金屬於政策可調整的範圍,那麼徵收方也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靈活考慮。簡單粗暴地“扣獎勵金”實際上與前述“一刀切”殊途同歸,客觀上給簽約搬遷製造了新的矛盾糾紛,反而不利於涉案專案早日實現開工建設。

對於政策性較強的獎勵金,被徵收人完全可以在針對徵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環節中明確要求徵收方修改欠缺人性化的規定,將獲取部分獎勵金的期限向後延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之前,從而更好的保障部分被徵收人複議、訴訟等法定救濟權利的行使。

第四句話:你要再不籤最後就是強制執行

這句話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審視本身是不合法的。試問,若涉案專案的徵收補償方案本身或其在實施過程中真的存在違法點,足以導致補償決定被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那麼徵收方又憑什麼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呢?顯然,被徵收人不簽約而選擇依法維權並不必然導致法院的強制執行上門,徵收方在協商溝通中做類似表述難免被理解為威脅恐嚇之意,單就協商溝通的感情基礎而言都是不明智的。

憤怒!徵收方協商中就這4句話:不那麼說也許被徵收人早簽約了!

在明律師最後想真誠提示徵收方的是,在協商溝通力圖化解徵收補償糾紛,促成和諧徵收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東西,一是強調並切實做到自身行為的嚴格合法合規和儘量合理、人性化,二是充分傾聽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的心聲訴求。而本案中徵收方的表現顯然是有較大提升和改進空間的。試問,協商溝通剛剛開始,電話剛剛接進去你不由老百姓分說上來就爆出前述這4句話來,擱誰誰能愛聽呢?拋開法律、政策,僅就溝通技巧而言這也是嚴重不過關、不合格的。

在明律師始終覺得,協商溝通的價值不在於單方面的強調已有立場,更在於站到對方的角度上設身處地去為對方著想。對於徵收方而言這就要求其耐心細緻地當面針對被徵收人存在的疑問、誤解、不滿充分解釋說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表明自己是希望在法律、政策允許的空間內給予被徵收人最大化利益實現的最終目標,而不是上來先說前面這4句。

在明律師充分理解徵收雙方的不易,始終秉持依法代理的原則,將繼續為實質性化解徵收補償行政爭議而與徵收方、法院相向而行,幫助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維護徵收領域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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