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娛樂

【以案說“典”】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娛樂2022-03-27
簡介因此,對於遺失物而言,構成善意取得的除應滿足《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遺失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添附為什麼是原始取得

以案說“典”

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字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

善意取得(法律對善意受讓人的特殊保護)

法言俗語

如果某物是某人付出體力和智力,投入時間和金錢創造出來的,那麼這一物的所有權歸屬它的創造者所有,這種透過創造行為使物從無到有,從而取得對物的所有權,被稱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與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相對應的是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物已經存在,並且物的所有權人已經確定,所有權人將其所擁有的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從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對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讓是對物的處分,因此,只有所有權人才能有權利將物進行轉讓,所有權人對物實施的轉讓行為,是有權處分,而所有權之外的其他人將不屬於其所有的物轉讓給他人,被稱為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侵害了他人對財產的所有權,為實現對所有權的保護,法律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將財產追回。但是,如果絕對貫徹所有權保護的原則,交易活動必然受到影響。在市場或者商店購物,購買者會產生出賣人對其佔有的商品享有所有權的信賴,對這種信賴如果不予以保護,那麼購買者會人人自危,擔心出賣人不是出售商品的所有權人,商品購買後會被追回,如此考慮則交易勢必難以進行下去。並且,讓購物者去查知出售人是否是合法所有權人,出售人有無處分權是不現實的,會造成高昂的交易成本。可見,對於所有權的保護與交易安全這兩個方面應當進行平衡,有所兼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實現這種平衡的一種法律機制。

善意取得,是在動產或者不動產的轉讓中,出讓人即便並非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受讓人有理由相信該出讓人有權處分該動產或不動產,受讓人支付合理的價款,並且動產完成了交付,不動產已經完成了轉讓登記的,受讓人仍然可以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基於佔有、登記的公信力,對於動產來講,可以信賴其佔有人即所有權人,對於不動產來講,可以信賴登記的權利人即所有權人,受讓人基於對佔有、登記的信賴所進行的交易應當予以保護,即便事實上出讓人並非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善意的受讓人仍然可以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因為原所有權人無法向善意受讓人追回財產,但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善意取得制度是必須存在的。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特殊情況,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因此法律對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認定構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條規定了善意取得的條件:第一,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必須以受讓人的“善意”為要件。對於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否出於“善意”的判斷標準,在交易標的物是動產或者不動產時,判斷的標準有所區別。區別的原因在於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式不同。由於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可以排除他人的一切不當干涉,因此,物權的義務主體是除了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故理論上認為物權具有對世性。所謂對世性,是指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自己以外的世界上的任何人。物權人之外世界上任何人都必須尊重物權人對物的權利,不能妨害物權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因為物權的對世性,物權的變動潛在地對所有民事主體產生影響,法律必須對物權的變動規定一定的公示方法,目的是讓社會公眾能夠從外部認識到物權已經發生了變動。在物權的公示方式上,動產和不動產有所區別。動產以佔有作為享有權利的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作為享有權利的公示方法。善意受讓人是指對物權公示予以信賴的受讓人,即信賴動產的佔有人為所有權人,信賴不動產的登記人為所有權人。

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受讓人只有在支付了合理對價的情形下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因此,受讓人因接受無權處分人的贈與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未支付過任何對價的,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取得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不僅必須是有償受讓,而且受讓的價格必須是合理價格。至於何種價格才被認定為合理的價格,則根據一般人的交易經驗,或按照社會交易實踐,認為價格和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大體相當的,就認為價格合理。另外,必須實際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如果僅僅是達成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了合理的價格,受讓人未實際支付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是指從外部觀察,從物權公示的角度,所有權的變動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完成。對於動產來說,出讓人即無權處分人已經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受讓人。對於不動產來說,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不動產所有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

無權處分但符合上述條件的,即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具備善意取得的三個法定要件時,受讓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或其他基於物權的請求。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例如,該動產上有抵押的權利,抵押權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時,知道該動產已被抵押,抵押權不消滅。另一方面,原所有權人喪失權利,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典》條文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以案釋法

周某民與羅某娟系夫妻關係,2012年2月8日,周某民與羅某娟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一套歸羅某娟所有,該房屋仍登記在周某民名下,沒有辦理房產轉移手續。2014年1月21日,羅某娟突發疾病死亡。2015年7月6日,周某民將訴爭房屋出賣給唐某剛,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已履行完畢,房屋產權也已轉移至唐某剛名下。周某麗是周某民和羅某娟的女兒,周某麗以訴爭房屋為母親羅某娟所有,母親羅某娟去世後,該房產應為其個人所有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唐某剛返還房屋。法院認為,本案周某民出售給唐某剛的房屋系原告之母羅某娟所有,被告出售房屋的行為系無權處分。但本案中,爭議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周某民名下,唐某剛有理由相信周某民對該房屋有所有權、處分權,並且該房屋的出賣價並不低於市場價格,房屋也已經依法登記在第三人唐某剛名下,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唐某剛依法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周某麗的訴訟請求。

問題:將房屋出售給唐某剛的周某民本無權對房屋進行出售,唐某剛為何能成功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解答:本案法院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認定周某麗雖然系無權處分,但受讓人唐某剛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與周某麗進行的交易是善意的,唐某剛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並且完成了不動產轉讓登記,則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唐某剛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民法典》第311條延續了《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嚴某斌與徐某紅、趙某偉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詳見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0民終1976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我國善意取得制度即適用與動產交易也適用於不動產交易的領域,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佔有的公信力,鼓勵交易和保障交易的安全,促進市場交易的正常進行。

2

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所謂善意或者惡意都是指行為人的內在心理活動狀態,由於這種人的主觀活動狀態並不顯現於外部,因此,很難設定具體的衡量標準來判斷受讓人是否是善意,實踐中通常都是採取推定的方法來確定,即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原權利人不能證明受讓人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於證明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的時間一般限定在財產交付時。

3

善意取得的財產必須以有償取得為前提,如果無償取得某些財產,本身就說明其財產的來源非正當的,這不符合《民法典》設計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有償取得的前提下,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也是衡量財產取得是否善意的標準,即轉讓要符合市場交易的一般規律。

4

善意取得的適用要限於交易的財產已經完成標的物產權的轉移,即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經過登記,所有權已經轉移,如果是雙方僅僅達成合意,尚未完成交易,則不適用善意取得。

遺失物(拾得他人的遺失物歸自己所有嗎?)

法言俗語

遺失物,是指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佔有人非基於其意願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構成遺失物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遺失物屬於有主的財產,它不是無主財產,只是有人所有而無人佔有。第二,必須佔有人喪失佔有。是否喪失佔有依客觀情形及社會觀念而定,至於佔有人喪失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第三,必須無人佔有,即遺失的物品不為任何人所佔有。實踐中有三種情況需要注意:一是所有人將物品遺忘在賓館、他人住所、計程車上不屬於無人佔有,屬於有人佔有;二是盜竊物雖然脫離所有人的佔有,但盜竊物仍在盜竊人的實際控制下,對原佔有人而言不屬於遺失物;三是錯誤領取他人的物品,雖然使該物品脫離所有人的佔有,但被誤占人佔有,故也不構成遺失物。

關於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現代各國關於遺失物所有權歸屬的立法例多數是注重對拾得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表明了我國的物權法更傾向於對遺失物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這體現出了拾得的遺失物不能成為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的立法指導思想,也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所倡導的拾金不昧的優良美德,這也與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因此,對遺失物所有權的歸屬既要兼顧物權的原則,又要兼顧對社會道德風尚的指引。從法理上分析,所有權人喪失對財產的佔有,並不意味著喪失了物的所有權,因為,根據物權變動的原則,財產的喪失並不必然導致物權的變動,所以,基於所有權本身所具有的對世性和追及力,所有權人對於遺失物可以向相對人主張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這是一種物權請求權,它以存在所有關係為基礎,請求權的物件既可能是拾得遺失物的人,也可能是佔有遺失物的人。如果遺失物的所有權人向遺失物的拾得人或者佔有人追索遺失物而遭到拒絕時,所有權人可以以侵權之訴尋求司法保護,也就是說,拾得遺失物拒不返還的,將構成侵權行為。

在遺失物已由拾得人轉為第三人佔有時,所有權人應當根據第三人佔有遺失物的不同情形行使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第一種情形,遺失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拾得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要求佔有人返還原物。第二種情形,遺失物拾得人將遺失物轉給第三人後,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佔有人主張遺失物返還請求權,如果佔有人取得遺失物符合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那麼遺失物所有權人在向佔有人追回遺失物後應向佔有人支付受讓遺失物時的費用,所有權人再向無權處分人就該費用進行追償。第三種情形,如果遺失物已經滅失,所有權人只得請求賠償損失。實踐中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遺失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的如何處理。在民法上,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具有很強的流通性,而且誰持有誰所有是認定此類財產的一般規則,因此,對遺失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的,所有權人只能請求補償,而無法返還原物。

對遺失物的拾得人而言,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這是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後果。前面已經論述,我國民事立法採遺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那麼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歸還給權利人,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弘揚我國的傳統文化,也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促進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負有通知或者移送的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釋出公告的形式多種多樣,採取媒體刊登或者失物招領均視為“釋出招領公告”的表現形式。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領取前,負有對遺失物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權利人在從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領取遺失物的,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這是權利人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權利人採取懸賞廣告的形式尋找遺失物的,遺失物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懸賞廣告中的承諾,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但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拾得人自然無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費用。關於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問題,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由於拾得遺失物制度是介入道德範疇和法律範疇之間的問題,既要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又要兼顧拾得人的利益,需要立法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衝突,《民法典》規定了有條件的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一般而言,動產的善意取得必須滿足《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如果受讓人受讓的動產滿足該三項條件,即便出讓人並非轉讓標的的所有權人,善意受讓人仍然能夠取得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向善意受讓人取回動產。但是,如果轉讓標的物為他人遺失物,則情況有所不同。依照《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出讓人讓與的動產若是遺失物,遺失人有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善意取得人應當返還,善意取得人返還後可以向讓與人追償。倘若該遺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賣市場、公共市場或者在販賣與其物同類之物的商人處購得的,遺失人需償還其購買之價金,方能取回其物。法律規定了遺失人自善意取得人的時間限制,以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超過了2年的期限,遺失人無權再要求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善意取得人即確定取得了遺失物的所有權。因此,對於遺失物而言,構成善意取得的除應滿足《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遺失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可見,在對於遺失物歸屬方面,法律秉持“物歸原主”的價值觀念,對於善意受讓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

《民法典》第319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可知,對於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如果能夠找到所有權人的,應當向所有權人返還,所有權人應當支付保管的費用。如果無法確定所有權人的,應當交給國家有關部門釋出招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另外,法律如果有特殊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比如《文物保護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無論是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只要屬於文物,《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將優先適用。

《民法典》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案釋法

2012年1月,蔣某德從犬類養殖中心購買藏獒犬一隻,該犬背部為黑色,品種為“鐵包金”,價值50000元。2012年1月30日中午11時許,蔣某德帶著該藏獒犬到村西的河灘上遛狗,在與熟人交談時,該藏獒犬掙脫了蔣某德的控制跑掉。該犬走到村東大橋時,被途經此地的王某誠看到。王某誠先是想把該犬圈到其熟人家中,未能成功。后王某誠夥同劉某二一起想用繩子套住該犬,該犬跑掉。王某誠又同劉某二一起驅車追趕,後將此犬逮住,裝到王某誠的黑色轎車中,劉某二上車抱著這隻藏獒犬,兩人一起將該藏獒犬送到了王某誠的哥哥家中。后王某誠給劉某二120元錢。劉某二回家後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大哥劉某大。當天晚上8時許,和王某誠相識也和蔣某德相識的劉某大打電話給王某誠,問是否逮到了蔣某德的藏獒犬,王某誠在電話中答應讓蔣某德去牽狗。在蔣某德及劉某大等一行人去牽狗的路上時,王某誠又打電話告訴劉某大說狗跑了。為此,蔣某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誠返還其丟失的藏獒犬。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王某誠抓到原告蔣某德走失的藏獒犬,蔣某德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被告王某誠追回該藏獒犬。判決:被告王某誠於本判決生效後3日內返還原告蔣某德丟失的藏獒犬。

王某誠捕獲他人遺失的動物,可以獲得該動物的所有權嗎?王某誠可以要求蔣某德支付收留藏獒期間的飼養費用嗎?如果在王某誠收留藏獒期間,怠於飼養,導致藏獒生病死亡,蔣某德可以要求王某誠賠償嗎?如果王某誠將藏獒賣給他人,蔣某德要求購買人返還嗎?案例中的藏獒犬是蔣某德的遺失物,王某誠捕獲走失的藏獒,屬於拾得蔣某德的遺失物。根據《民法典》第314條、第315條、第318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不知道權利人的應當交送公安等有關部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在有關部門釋出招領公告1年內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因此,案例中王某誠不能取得藏獒犬的所有權,在知道了藏獒犬的主人是蔣某德後,應當及時向蔣某德返還。《民法典》第317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是,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案例中王某誠在得知蔣某德系藏獒犬的主人後,謊稱藏獒犬又走失,拒絕向蔣某德返還,其侵佔的意圖明顯,因此無權要求蔣某德支付收留藏獒犬期間的飼養費用。《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回前,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案例中王某誠如果在捕獲藏獒後,疏於餵養管理,導致藏獒犬死亡,應當認定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向蔣某德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312條規定:遺失物被拾得人轉讓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返還。案例中如果王某誠將藏獒犬轉讓的,即便受讓人不知道王某誠並非藏獒犬的主人,出於善意購買該藏獒犬,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如果蔣某德在得知該受讓人後2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返還的,也應當向蔣某德返還。但是,如果蔣某德在得知受讓人後2年內未主張返還,則善意受讓人可以取得藏獒犬的所有權。(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蔣某武訴王某柱遺失物返還糾紛案,詳見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終字第475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拾得人如何處理拾得的他人遺失物。《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應當返還。所謂遺失物,指並非所有權人故意拋棄,而是所有權人丟失的物品。因此,遺失物與廢棄物不同,廢棄物是故意拋棄之物。丟失遺失物的人,稱遺失物丟失人。拾得遺失物,是發現並佔有遺失物。拾得遺失物的人,稱拾得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知道遺失物所有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或者送交遺失物。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不知道遺失物丟失人的,也可以將遺失物上繳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例如,學生將撿到的手套交給學校。

2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處理的規定。有關單位收到遺失物,應當查詢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無人認領的,上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詢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之日1年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3

對於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的。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在返還失主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在遺失物被領取前,也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用。《民法典》第317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5

權利人釋出懸賞公告時應當兌現承諾。《民法典》第317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同時該條第3款規定: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構成侵犯所有權。遺失物所有人可以請求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喪失報酬和費用請求權。

6

關於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詢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繳國庫。

孳息、添附(物之衍生品歸誰所有?)

法言俗語

孳息是與原物相對而言的,指由原物而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所產生的物。天然孳息的範圍非常廣,主要來源於種植業和養殖業,如耕作土地獲得糧食和其他出產物,種植果樹產生果實,包括竹木的枝根,養殖牲畜獲得各種子畜和奶產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產物,一方面,人們佔有使用原物並對其進行生產勞動,其目的就是獲得出產物、收穫物,因此法律規定天然孳息的歸屬,實際上就是對勞動的保護;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發生原物在脫離所有權人的情況下而產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確定孳息的歸屬尤顯必要。

天然孳息自從與原物脫離後,會立即產生歸屬的問題。關於天然孳息歸屬的基本規則,是在承認原物的所有權人有取得權利的大前提下,同時許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權人的取得權利。他人的這一權利可以基於物權產生,如基於用益物權,也可因債權產生,如因當事人約定而取得孽息。因此,《民法典》第321條第1款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所有權人取得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比較容易理解,果樹結出的果實歸屬於果樹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取得天然孳息的所有權可能不太好理解,比如礦山出產的礦石屬於天然孳息,如果沒有頒發採礦權,由於礦山屬於國家所有,則作為礦山出產的天然孳息,礦石的所有權也應當歸屬於國家;但是,如果國家頒發了採礦權,則礦山出產的礦石採礦權人,即歸用益物權人所有。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係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權人進行租賃、投資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動而應當獲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規則,利息應由債權人取得,租金應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因此,關於法定孳息的歸屬,原則上更為變通。《民法典》第32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附和、混合與加工,統稱為添附。其中,附和、混合是原本屬於不同所有人的物與物的結合而變為一個物;加工,相對容易理解,但此處特指對他人之物進行加工,加工人勞動凝結在物上,是勞動力與物的結合。當原本歸屬於不同所有權的物與物之間發生結合時,對結合產生的新物會產生權屬的爭議,當對物進行加工後使物發生質的變化,全然變成一個新物時,加工後物的歸屬也可能發生爭議。為了避免爭議,法律需要對添附所產生的物權變動作出規定。因此,添附是所有權取得、喪失的一種原因。《民法典》實施之前,我國法律未規定添附制度,是所有權取得制度的缺憾。《民法典》修訂時彌補了這一缺憾,在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章中規定了添附制度。《民法典》第322條規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從該條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首先,確定因添附產生的物的歸屬時,其依據分為三個層次,先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其次,因添附物歸屬的劃定,可能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損失與收益,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人應當向因添附而喪失權利的人支付一定補償。當然,如果添附人存在過錯,比如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擅自對他人之物進行添附,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他人損失。因此,《民法典》第322條進一步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民法典》條文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以案釋法

案例一①西湖村人盧某前到鄰村購買了董某發的一頭懷孕的母馬,並當即給付了人民幣6450元給董某發。交錢後,董某發高興就留盧某前吃飯,盧某前也應允。由於喝酒過多,盧某前牽馬走到村口時,感覺腳不聽使喚,當天只能舍馬而先回家,並叫董某發先幫看管馬匹。由於途中下雨,盧某前淋雨回家後即臥病在床,直到2個多月後才痊癒。盧某前到董某發家要馬,其時的母馬已產下小馬駒一匹,不過董某發只答應給母馬,而不願給小馬駒。關於小馬駒的歸屬,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盧某前遂一紙訴狀將董某發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董某發將母馬和小馬駒交付給自己。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董某發於5日之內將母馬和小馬駒交付給盧某前。

小馬駒是母馬所生,屬於天然孳息,《民法典》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因此解決小馬駒的歸屬問題,應當看小馬駒出生時母馬歸誰所有。盧某前向董某發購買了母馬,那麼母馬的所有權在什麼時間發生轉移呢?母馬屬於動產,《民法典》規定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那麼,盧某前與董某發之間是否完成了對母馬的交付呢?盧某前在給付了貨款6450元后,已“牽馬走到村口”了,說明董某發已經將母馬交到盧某前手上,雙方已經完成了交付,母馬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盧某前。只不過由於“腳不聽使喚”而不能牽馬回家,盧某前留下母馬委託董某發幫忙看管,雙方之間產生另一種法律關係,即保管關係,盧某前將自己的馬交給董某發看管。既然母馬已交付,其所有權也移轉歸買受人盧某前了,在董某發幫忙看管母馬期間產下的小馬駒,其所有權應屬於盧某前,董某發拒絕交付,盧某前請求董某發交付小馬駒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案例二②陳某蓮與李某旺系夫妻關係,生有一獨子取名李某達。李某旺有一弟弟名叫李某昌。李某旺在西湖村有一宅基地,蓋有瓦房兩間。李某旺於1994年死亡,李某旺死後陳某蓮搬去城裡隨兒子一同生活,將村裡住宅交李某昌看管。2009年6月至7月,李某昌將兩間舊瓦房拆除,佔用地基又新建造了兩間平房。陳某蓮、李某達遂以李某昌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昌恢復原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在法院釋明的情況下,陳某蓮、李某達表示同意在新翻建房屋歸己所有的情況下,補償給李某昌5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昌在未徵得陳某蓮、李某達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平瓦房兩間予以拆除,損害了陳某蓮、李某達的合法權益,但雙方當事人均不再堅持恢復原狀,可予准許。由於房屋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人系李某旺一家,因此陳某蓮、李某達要求翻建房屋歸其所有,應予支援。考慮到李某昌翻建房屋支付了一定費用,陳某蓮、李某達向李某昌從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為宜。遂判決:訟爭房屋歸陳某蓮、李某達所有;陳某蓮、李某達支付李某昌補償款5000元。

房屋雖然系李某昌出資建造,但房屋所佔用宅基地使用權人李某旺一家。李某昌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加蓋房屋,屬於添附行為。並且,由於李某昌未經許可在他人宅基地上加蓋房屋,侵害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屬於惡意添附。由於添附的事實已經形成,而建造房屋投資比較大,如果判令予以拆除,無疑會造成極大的浪費,於雙方當事人均無益處,因此法院向原告進行了釋明,透過判令房屋歸屬的方式,對原告的權利進行救濟。《民法典》第322條確定了添附物的歸屬規則,即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本案當事人之間並無約定,對此種情形下添附物的歸屬亦無明確法律規定,因此應當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由於李某昌擅自拆除他人房屋,佔用他人宅基地,具有明顯的惡意,因此法院判決房屋歸陳某蓮、李某達所有。(類似生活例項①,可參見案例:韋某前訴黃某發買賣合同糾紛案,詳見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載廣西法院網2009年2月12日,gxfy。chinacourt。gov。cn;類似生活例項②,可參見案例:陳某、袁某訴袁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4月)

法官說法

1

種植的果樹結出的果實,餵養的家畜生產幼崽,如此這般依照物的天然屬性自然出產之物,在法律上被稱為自然孳息。自然孳息一旦脫離母體,就成為一個全新的獨立物,因此法律需要對它的歸屬進行規定。對於自然孳息的歸屬,《民法典》確定的規則是,以生產孳息之物的所有權人取得為基本原則,如果所有權人在物上設定了用益物權,比如採礦權等,自然孳息歸用益物權人所有。當然,對於自然孳息的歸屬作出過約定了,應當依照約定執行。除自然生產之物外,對物進行利用所獲得的利息、租金等收益,被稱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的歸屬由當事人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交易慣例執行。比如,房屋的租金,按照慣例歸房主所有,存款的利息,按照慣例歸存款人所有。

2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新的物,其原因可能出於人為,也可能由於自然變動而發生。當添附的事實系由於人為因素導致時,添附行為人可能出於善意也可能出於惡意。如果添附行為人系惡意添附,則構成對被添附物所有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添附制度的旨趣或者目的不在於懲罰侵權者,而在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因此法律規定添附物歸屬於一方,同時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損益關係,規定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人向因添附喪失權利的人支付一定補償。《民法典》增加規定了添附制度,為妥善解決添附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因添附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援引《民法典》關於添附的規定主張權利,要求確認添附物的歸屬,與恢復原狀的請求相比,更有利於發揮物的價值,避免資源浪費。

【以案說“典”】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公開公正 廉潔高效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

微訊號 : jntlfy

新浪微博:@濟鐵法院

原標題:《【以案說“典”】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