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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居住權”後,房屋能否出售出租?權威答疑來了
房子居住權是什麼意思
近日,咸寧頒發首張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實現“房子不歸我,但我卻可以住”。居住權能否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後房屋如何出租出售?就此,記者諮詢了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
1、什麼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設定將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的訴求,對保障特定群體“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義。
居住權存在多種適用情形:第一類是透過合同設立,如離婚協議中,離婚後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對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房產所有權人年老時,將住宅出賣,同時約定受讓人在該房屋上為其設定居住權,並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價款。第二類是依據遺囑設立,如房屋所有權人在遺囑中,指定將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讓自己的保姆在一定時期內或終身居住。第三類是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設立,如夫妻雙方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將住宅所有權判決給一方,居住權判決給另一方。
2、居住權需要辦理登記嗎?
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經程式,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為保障居住權人權利,應及時登記。
3、居住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嗎?
居住權具有主體特定性,不得轉讓、繼承。
4、辦理了居住權登記的房屋還能出售嗎?
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後可以正常出售、轉讓、繼承,居住權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比如陳某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之後房屋被產權人王某賣與他人,陳某在居住權期限內仍然可以在該房屋居住。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祝華、通訊員唐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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