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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解讀:4個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由 胖乎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1-10-30
簡介本文透過總結有關無罪判例,來舉明有關【挪用資金罪】的4個常見無罪辯護點——1、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資金具有完全支配權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2、挪用資金非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3、挪用單位資金並非用於個人謀取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4、

完全支配權是什麼意思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於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

本文導讀: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國家、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財產混同,資金混用,是引發此罪的最大原因。一些財務制度、審批程式不規範的小企業尤為多發。

司法實踐中,關於挪用資金罪的無罪案例其實很多,從刑事辯護角度來看,此罪的無罪辯護點也相對(其他企業刑事風險)較多。

本文透過總結有關無罪判例,來舉明有關【挪用資金罪】的4個常見無罪辯護點——

1、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資金具有完全支配權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2、挪用資金非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3、挪用單位資金並非用於個人謀取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4、行為人挪用資金不屬於單位資金(或資金性質不明)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判例解讀:4個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1、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資金具有完全支配權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6)吉24刑終52號刑事判決書】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是源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對公司資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其挪用公司資金並不涉及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問題,也不存在其他社會危害性,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挪用資金罪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這裡的前提是“個人對公司資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權”。

如果公司實際投資人另有其人(存在其他隱匿股東),那麼挪用行為就可能會涉及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情況,查明投資資金的來源問題以及相關事實證據,往往是辯護的關鍵點。

2、挪用資金非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004)宣中刑終字第60號刑事判決書】本案中,上訴人楊某某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支用公司21萬餘元,致使尚欠11萬餘元的客觀事實存在,上訴人亦不否認,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中,尚不能證明上訴人將該11萬餘元單位資金挪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或進行營利活動,或進行非法活動。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證明上訴人楊某某具備本罪客觀方面的構成條件。

實踐中,這樣的情況其實很多見,有的行為人以個人名義挪用單位資金,但是資金用途系用於單位的業務發展,或其他單位開支。

在上述案例中,行為人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事實是存在的,但是該筆錢款未被用於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因此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判例解讀:4個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3、挪用單位資金並非用於個人謀取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6)皖03刑終36號刑事判決書】首先,上訴人厲某的辯護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千秋公司8月財務帳明細財務支出中明確記載了借給田某70萬元的事實,說明上訴人厲某對於將公司資金70萬元借給田某並未隱瞞,且如實記載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厲某出借公司資金70萬元給田某是為個人牟取利益……現有證據證實,70萬元借款及利息已歸還千秋公司,厲某個人並未從中獲利。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上訴人厲某將公司資金70萬元借給田某為謀取個人利益證據不足,上訴人厲某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也是實踐中的常見無罪辯點之一:即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挪用單位資金是為個人謀取利益,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比如:對於行為人挪用資金行為,其目的在於讓公司的空閒資金生出利息,且所獲利益用於公司日常支出,而非個人獲利的。

4、行為人挪用資金不屬於單位資金(或資金性質不明)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4)永中法刑一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甲利用擔任壽雁村委會支書併兼管村財務的職務之便,挪用了16萬元土地轉讓款借給其內弟劉某甲用於擴建水泥廠,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但該款在轉讓行為沒有生效時就退還了購地戶,此時,上訴人吳某甲挪用的該項資金不屬於村集體資金,是唐甲等購地戶的資金,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與挪用資金罪客體不符,故上訴人吳某甲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挪用本單位資金用於個人或者借貸他人的行為。

所以,如果所挪用的款項從性質上來說並不屬於單位資金,那麼挪用行為本身也就沒有侵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也就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判例解讀:4個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結語:

除了上述四種有關【挪用資金罪】的常見無罪情形,此外關於【涉案數額】、【主觀故意】等方面看——

涉案數額未達法定追訴標準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主觀不具有挪用資金故意的,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比如,涉案數額的法定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18日出臺實施《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為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的二倍,即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為100000元。

總的來說,從刑事風險防控角度來看,企業家應具備企業資產合規意識,尤其區分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避免隨意支配企業資產導致的涉罪情形。

判例解讀:4個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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