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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拿破崙依法治國的憲政實踐,看其如何引領法國改革時代

由 青史未雨 發表于 娛樂2023-01-03
簡介元老院主要負責保障憲法得到貫徹執行,審議法律與現行憲法是不是相符,即當政府向元老院提出,發現國家機關的所作所為違反了憲法的規定時,元老院就有權利裁定這個行為的有效性,共和八年憲法對於進行法律的審查程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並

拿破崙品相怎麼看

共和八年霧月拿破崙上臺後,為加強維護自身的權利,他下令頒佈了共和八年憲法,拿破崙在12月28日的《告西部各郡居民》中談到這部法律,“不公正的法律曾被透過和執行,專橫的行動,損害了公民的安全和信仰自由……”他認為,由於破壞了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原則,要把這些錯誤以及不公正的行為進行糾正,就需要

“一個建立在自由、平等和代議制神聖原則基礎上的政府已經宣告成立,併為全國所承認”

,政府取消了強制公債法和抵押法,同時“國務會議正在不懈地工作著,準備改正錯誤的法律和更好的分配公款”,拿破崙還認為“信仰自由是得到憲法保護的;任何長官不能非難這一點”;誰也沒有權利對別人說“你得信這個教義,你只有在這一天才能做禮拜。”另外之前的“關於准許公民使用宗教建築物的法律將付諸實施。”

淺析拿破崙依法治國的憲政實踐,看其如何引領法國改革時代

一、實施權力分立,對立法機制進行改革

在共和八年憲法裡面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的規定不是非常的完整。從總體上來講,1799年憲法規定的是四院制的立法權,即由參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四個機構組成。拿破崙個人不贊成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他在1797年9月19日給外交部長塔列朗的信中認為法國政府對於政治研究還不夠多,不能夠分清楚行政、立法、司法的真正含義,他提到“孟德斯鳩給了我們一些錯誤的定義,

並不是由於這位著名人物沒有能力做到

,而是正如他自己所說的,他的著作僅僅是對當時存在的或過去曾經存在的事實的一種分析”,所謂政府機關,拿破崙給它的解釋就是“應該被認為是國家的真正代表,作為憲法和封建法的結果,它應該治理國家。它(政府機關)將掌握我們憲法授予立法機關的全部管理的和行政的職能。”

強化行政權力,分散立法權力,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拿破崙將這種思想與實踐相結合,從而使得民法順利透過成為可能。政府機關“自然應該分成顯然有區別的兩個管轄部門,”其中有一個部門只有監督權而不負責執行,這就是大家所謂的“行政機關”,“必須將一切大計都交給它,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那就是行政的立法化。這一重要部門,事實上,就是國家的最高政務會議。”

透過強化行政機關的權力,分散立法機關的權力,重組立法機構等方式,拿破崙控制了立法權力

,從而掃除制定法典上的障礙,建成了影響至今的幾部法典。根據共和八年憲法,立法權力被分成參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幾個不同部門,各個部門之間權力進行分化,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淺析拿破崙依法治國的憲政實踐,看其如何引領法國改革時代

元老院由六十個議員組成,這些議員要年滿四十歲且實行終身制,在之後每年增加兩名,最多增加至八十名議員。兩位即將卸任的臨時執政和新上任的第二、第三執政任命第一批三十一名議員,然後再由這些人來挑選另外的二十九名議員。然後增加的議員由元老院以互選的方式任命。元老院的議員則實行終身制,在離開職位後他們還是屬於元老院的議員。

元老院主要負責保障憲法得到貫徹執行,審議法律與現行憲法是不是相符,即當政府向元老院提出,發現國家機關的所作所為違反了憲法的規定時,元老院就有權利裁定這個行為的有效性,共和八年憲法對於進行法律的審查程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並且在所有的法律程式進行完畢之後的第十天提交給第一執政進行公佈

,在此期間如果向元老院提出違憲審查的要求,法律就不能公佈。但是對於已經公佈的法律不允許進行審查。元老院在後來還取得了補充和解釋以及一定的修改憲法的權利,另外任命立法院、保民院的議員、執政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審計專員的權力也歸於元老院。從法律形式上看,元老院掌管著很大的立法許可權。

保民院,是由100名年滿25週歲的議員組成,這些成員由元老院任命,任命後每年都對其中的百分之二十進行改選,如果處在全國的名流名單中,同時享有被選舉資格,就可以連選連任。

保民院主要負責對法令草案進行討論

,並沒有對法令的最後表決權,保民院對議案形成或贊成或反對的“決議”,然後任命三名專員向立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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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由30歲以上的議員300名組成,這些人由元老院從一個專門機構報呈的名單中選擇,同保民院相同,立法院在每年改選五分之一議員,共和國所屬每個省份在立法院中至少保有1名代表。

立法院的主要負責對法律草案的秘密表決

,他們沒有權力對法律草案進行任何討論。

參政院,由八十名委員構成,這些委員由拿破崙本人親自任命。參政院分為立法部、內務部、財務部、戰政部、海軍部5個部門。嚴格地說,參政院不能算是立法機關,在拿破崙的直接領導下,參政院主要負責對有關部門起草的“立法議案”召開“參政院全體會議”討論。

拿破崙高度重視立法機關的作用,認為他們“首先要制定全部建制法,”而且還要加以修改,但是“

不能像現在這樣做法,三天兩天就修改

;因為建制法一經付諸實施,我並不認為不經過四五個月的討論就可以加以修改。”拿破崙有他重視立法機關職能的法治意識,但是他又不能逃脫時代賦予他對權力壟斷的特徵,革命的現實和混亂的社會秩序使他不得不緊緊地攅緊立法這把強有力的工具,因而也使得他的法治充滿了個人的集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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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行政權力的配置

拿破崙主張加強行政機關權力的配置,他主張“政府機關,就是國家的最高政務會議。他將掌握我們憲法授予立法機關的全部管理和行政的職能。”地方政府問題是關係到一個國家是否穩定的關鍵問題。

在成為第一執政之後

,拿破崙就在很短時間內提出了管理地方各郡事務的法律草案,交由立法機關審議。

在拿破崙上臺之前,法國各地實行地方自治,各自施行自己的法律,管理自己的事務。拿破崙提出的新法律規定以中央直轄的地方政府代替各地的地方自治,從而促進了官員之間職權的專業化,削弱了地方自治權。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沒做很大的改變,只是恢復了國民公會之前的“專區”的設定,

而且將“專區”改名為“縣”,且範圍比先前的“專區”範圍大。

第一執政任命郡守和較大公社的市長,由第一執政任命的郡守掌管著全郡的行政事務,郡守還任命管理下面較小公社的市長。這樣,在法國就形成了一個等級森嚴的資產階級管理集團,地方權力直接收歸中央控制,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力。同時拿破崙也注意到在行政管理中的限權監督,

1805年4月拿破崙在對元老院的秘密指示中

,還要求他們“查明在行政和司法部門中公務人員的品德、行為和能力。”拿破崙還把警察從地方行政機構裡分離,從而把警察歸於中央機構的控制之下。但是與政府其他部門相比,警察系統統一和集中的程度相對較弱,幾個警察機構並存,這樣就加大了拿破崙對警察系統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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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權的配置

共和八年憲法規定執政官具有任命法官的權利,但是執政官卻不能撤換法官。法官實行終身任職;憲法第41條規定督政官可以向法庭派遣一名專員以監督司法審判,這樣就造成了行政權力大於或者說可以干涉司法審判,使得法官難以獨立審判。拿破崙在1807年提到要“公開審判,採用陪審團制。”並且在1808年拿破崙也談到“在一個國家裡也只應該有一種司法制度。一切私設的法庭都是僭越的。”

雖然在當時行政權力極大,影響了法院法官的獨立審判

,但從總體上當時司法權的配置是適合了當時時代特點的一種配置。

鄉區治安法官得以保留,縣裡設初審法庭,新設立了二十九個上訴法院,保留郡刑事法庭,律師屬於自由職業者。拿破崙在其後也認識到行政權力過大需要限制,他宣稱“要成立一個特別法庭,來審判觸犯法律的官吏”,他認為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不能缺少果斷的勇氣,

但是這樣的事情不適合由君主來做

,因為君主往往會在處置這些事情時濫用私權,也許會忽略權力不用,拿破崙寄希望“有一個特別法庭,就可由他們申訴”,他還表示“要依照法律治國,遇有不得不違背法律而行的事情,應該有一個正式成立的特別法庭酌量批准其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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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拿破崙領導建立的法國法律體系,不僅是法國法制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也是世界現代法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開創了大陸法系的先河;拿破崙不僅在法國推行法治,而且把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識向被征服的歐洲大陸和世界範圍內推廣,進而加快了世界法治發展的程序。拿破崙法律思想與他實施的一系列法治實踐,

為法國的政治、經濟、宗教等領域帶來了一系列的變革

,這些變革對法國至今仍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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