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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將耕地改為養殖水面,是否涉嫌犯罪?

由 黎智鵬法律評論 發表于 娛樂2022-08-03
簡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耕地和養殖水面均屬於農用地,那麼,似乎可以這樣理解,將耕地改造成養殖水面,前後農用地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土地用途也沒有改變,所以不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水庫水面屬於農用地嗎

行為人將耕地改為養殖水面,是否涉嫌犯罪?

行為人將耕地改造成養殖水面(如魚塘),是否涉嫌犯罪?耕地屬於農用地,刑法中與此相關的罪名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耕地和養殖水面均屬於農用地,那麼,似乎可以這樣理解,將耕地改造成養殖水面,前後農用地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土地用途也沒有改變,所以不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情況真的這麼簡單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較為常見的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是將農用地變成建設用地,如進行商品房開發。

根據2001年8月21日印發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是土地的一級分類。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這是土地的二級分類。其他農用地包括養殖水面,即人工開挖的或天然形成的專門用於水產養殖的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這是土地的三級分類。因此,即使在農用地這個標籤下,土地仍然有多種不同的用途。

接著,《土地管理法》對耕地的使用有無限制?第30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35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37條規定:“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2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在政策方面,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指出: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嚴格控制水產養殖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準。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上,還是從政策檔案上看,耕地是不能隨便轉為其他農用地的。基本農田是絕對禁止,一般耕地經過批准可以轉為養殖水面。違反這個規定,破壞種植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4條,政府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會銜接到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即達到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量較大”的標準。

實踐當中,已有將耕地變更為養殖水面的行為入罪。

例如,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20)粵刑申36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指出:涉案的18。05畝土地均為耕地,屬基本農田,未經規劃修改和用途改變審批程式而用於挖塘養魚,是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毀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11刑終1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指出:朱某方未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批用地手續,擅自將32。76畝耕地該地塊開挖成池塘,並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島,致使耕地層遭到嚴重破壞,構成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綜上,不能籠統地理解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中的“土地用途”“農用地”。

作者:黎智鵬,律師,法學碩士

行為人將耕地改為養殖水面,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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