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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由 齊弟孟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06-11
簡介透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我們不單單是為壞人辯護,更加的是為壞人的權利辯護,因為法律必須做到法當其罪,無罪不能判有罪,輕罪不能重判,不應當死的不能給予非法律的考慮判處死刑,保護每個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每個人都可

律師為壞人辯護嗎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我們的民眾,主觀上有一種認識,涉嫌犯罪的人都是壞人,沒有幹壞事警察怎麼會抓你,而不是其他人如果律師為其辯護,那麼很容易被套上為壞人辯護的帽子,這種人怎麼值得同情呢?但是,我們應當破除一種觀念,涉嫌犯罪就一定是壞人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審判之前是無罪的,當年轟動一時的劉曉慶案,曉慶文化公司涉嫌偷稅漏稅案,劉曉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過律師的辯護,最終無罪釋放,這就是典型的例子。

那麼為什麼一個人涉嫌犯罪了要有律師辯護呢?特別是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果無力聘請律師,法院必須指定,否則即屬於程式違法,作出的判決是無效的。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刑法設定了自由刑和死刑,輕則剝奪人身自由,重則性命不保,人死不能復生,如果一個人被錯殺了,這種錯誤是無法彌補的,在司法實踐中就有被告人被執行死刑,最終被殺害的被害人王者歸來了,河南商丘的趙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人已經死了,再多的補償都無法彌補。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國家要剝奪一個人的權利,你認為一個人犯罪了,必須透過證據來證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套證明體系,為什麼還會出現冤假錯案呢?因為實踐當中的大多數人都是有罪的,我國的無罪判決率是萬分還零點幾,造成了辦案機關主觀上的有罪推定的心態。為了定罪先入為主,無法全面的分析整個案件事實,特別是對於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律師就是要填補這個缺陷,尋找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向辦案機關提出,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符合取保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必須予以取保。再如犯罪情節輕微,依照法律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免除刑事處罰,律師介入,提出相關法律意見,說服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最後,對於沒有犯罪事實的案件,透過邏輯體系,打掉公訴方證據,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從而獲取對被告人有利的結果,律師辯護是極其重要的。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透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我們不單單是為壞人辯護,更加的是為壞人的權利辯護,因為法律必須做到法當其罪,無罪不能判有罪,輕罪不能重判,不應當死的不能給予非法律的考慮判處死刑,保護每個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每個人都可能因為偶然的機會涉嫌犯罪,如果沒有法治的保障,很可能就會出現冤假錯案,無罪的人被定罪,每個人就岌岌可危了,法治秩序殆告崩潰。

一個國家的法律水準,看他對這些犯罪人權利保護的力度,他們是社會的短板。用木桶理論來講,木桶裝水的多少取決於短板的長度,法律就是儘量將短板補長,這樣才能使木桶發揮他的最大功能。試想一下,如果犯罪的合法權益的都能很好地維護,普通公民的權利就更加的有保障了,在價值取向上要追求“絕不冤枉一個好人,而不是寧肯錯殺不可放過”。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如果製造了冤假錯案,將一個無罪的人判了有罪,真兇沒有到案,實際上是犯了雙重錯誤,將一個壞人放掉了,可能沒有實現公平正義,但是這是法治的成本,無可指責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你無法證明他有罪,必須予以釋放,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案,辛普森實際上殺了人,警察的證據相當充足,但是偵查員畫蛇添足,在手套上粘上了辛普森的血液,辯護律師艾倫·德肖維茨發現該份證據是偽造的,導致了陪審團不再相信其他證據,最終辛普森無罪釋放。警察偽造了證據打擊被告人,今天你打擊的是真正的罪犯,誰也無法保證,明天一個無辜的人不被無端定罪,這是美國法治不允許的。

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權辯護

綜上,任何人都有權利獲得辯護,壞人也不例外,透過律師辯護,一方面是防止冤假錯案,監督司法機關公平公正辦案,另一方面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得法當其罪,這是法治和歷史的必然要求。

作者:齊弟孟,專注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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