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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規!空置房物業費這樣繳納!

由 房與到家了 發表于 藝術2021-06-05
簡介二、空置半年以上的住房,部分城市業主可申請減免物業費雖然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但大多數城市都是按照以下新規操作的: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6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以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

物業費怎麼算

近幾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加,有的物業能夠做到中國數一數二,而有些物業卻收了錢不辦事,交錢服務天經地義,但新聞中卻頻頻曝出物業不作為推諉責任的事情,是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小編在網路上隨機查找了一則訊息,某山東省青島市一小區已經被停電兩天了,但停電原因並不是因為業主不交電費,而是物業沒有把收上去的業主電費交給電業局。由於電業局與物管簽了合同,物業屬於轉供電。但物業不上交電費導致電業局直接給小區停電了,目前陷入了一個死迴圈的狀態。業主找電業局得到的回覆是:“停的不是你們小區的電,而是停的與物業簽訂合同的電。”這種說法實在是令人瞠目結舌。業主找物業辦,物業辦又說物業沒權利代收電費,電業局也不該停電。雙方像踢皮球一樣把問題踢來踢去互相不認賬,業主們實在是苦不堪言所以釋出在網路平臺上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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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確實反映出了物業公司們拿錢不辦事的問題嚴重性了。他們可能認為已經與開發商或者小區簽訂了《物業合同》,就算收取了相關物管費,但自己不辦事不為業主們服務,大家也拿他們無可奈何,並且每個月還是得乖乖的按照合同規定繳費,簡直無法無天。

況且這還是屬於交過物業費業主們也居住在家的情況,而有些房子的業主可能在外地,或者是投資房,平時無人居住,但物業費每個月必須一分不少的繳納,豈不是被物業白拿了錢?

物業可能還沒有找準自己的定位,畢竟在業委會還未成立之前,都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著手管理這些事情,而且後面簽訂的《物業合同》中服務界限模糊不清,自己想怎麼解讀就怎麼解讀,時間一長,物業就飄了,自然不會理會業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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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上種種情況,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議:“對於半年以上停水停電的未使用的物業作免交物管費處理”。朱列玉認為,現在的空置房現象較為普遍,出於對業主的權益,建議對半年以上停水停電未使用物業的業主免交物管費。此舉有利於緩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能夠促進物業公司提高對空置房的管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一、規定長期空置的住房,也需繳納物業費

《民典法》中規定:“物業服務人員已經按照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民法典》中說到,業主可以不接受物業服務,但是物業只要按照規定提供相關的物業服務,業主就沒有理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此即使房子處於長期空置狀態,也需要交納物業費,這一點是不會改變的,因為履行物業服務是物業的責任,而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

二、空置半年以上的住房,部分城市業主可申請減免物業費

雖然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但大多數城市都是按照以下新規操作的: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6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以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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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大多數城市,住房空置超過6個月,就可以向物業公司進行報備,並申請物業費減免,當然不同城市減免的標準和當地的規定有關。有些城市為了響應國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經取消空置房物業費減免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增大炒房囤房者的持房成本。

三、逾期收房,物業費由開發商負責

關於逾期收房物業費誰付的問題,明確房屋交付前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之日起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物業買受人逾期不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公共服務費自開發商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物業管理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已經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還沒有交給物業受買人的物業,物業費應該由建設單位來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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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開發商原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裝置、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時,物業費打折收取,差額部分由開發商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對此,大家還有其他的想法嗎,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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