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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配建居民停車位、車庫問題

由 業主學法 發表于 遊戲2023-01-29
簡介四、居民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管理服務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權屬明確、配套齊全的物業

gta5十車位車庫在哪裡

一、

配套設定居民汽車

停車位、

車庫

計入

住宅成本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特別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0。6項和《住宅建築規範》4。3。5項要求,住宅應配套設定居民汽車停車場(庫),按各組團居民戶數比例配置停車位。按照《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配套建設居民汽車停車場(庫),執行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建設費用計入成本、構成房價;實際,開發商收取售房價款,已經售出住宅配建的居民汽車停車位、車庫。

二、

按規劃

建設地下車庫

置居民汽車停車位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要求地面停車率(居民汽車停車位數量與居民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為利用地下空間,大多設計地下車庫配置居民汽車停車位;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附著住宅建築進行地下車庫建設,應隨地面建築一併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進行

住宅小區竣工驗收、綜合驗收的備案檔案,以及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所載明的規劃條件,可以確認各居住組團配置的停車位、車庫;

配置居民停車位的地下車庫

屬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列明共用設施裝置中的“非經營性車場車庫”。

三、

居民

汽車

停車位、車庫

的檢查和驗收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建築面積中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開發建設單位因合法建造住宅成為初始業主,應遵守《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的規定。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

,應當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雙方應當遵守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各項規定,履行應盡義務;應當共同遵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停車設施(含汽車停車位、車庫)等共用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四、

居民

汽車

停車位、車庫的

管理服務

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權屬明確、配套齊全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配置標準”,其中包括《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列明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車位配比率”(停車位數量與居民住戶數的比率);雙方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後,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自物業交接之日起,按照第三十四條規定承擔居民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管理服務。

五、

有償取得車位使用權、業主共享收益

《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第六章各項規定,規範了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以及共同管理的準則。居住區、小區、組團分級規劃、定額配建的停車位,實際存在分攤車位、車庫投資的業主如何共享收益問題。遵循《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居民汽車停車位的使用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需用停車位的居民(含住宅業主或使用人)約定收費;需要物業管理服務落實有償取得車位使用權,實現全體業主共享收益 。

提出上述觀點,歡迎大家討論,共同為完善物業管理提供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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