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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為洩憤發朋友圈 侵犯企業名譽權
損壞企業名譽罰款多少
日前
宣威市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因發微信朋友圈
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案情
飼料款支付起糾紛發朋友圈洩憤被索賠
從事飼料銷售工作的馬某、金某平時均向宣威某養殖場銷售飼料。2020年6月,該養殖場又從馬某處購進一批飼料,在這批飼料中,有9包飼料的顆粒比其他飼料小一些,養殖場認為該批飼料有問題,要求馬某拉回。
因金某也向該養殖場銷售飼料,馬某就邀約金某一起到養殖場瞭解情況。聽了養殖場關於飼料顆粒大小不一的陳述後,馬某、金某解釋稱,該現象是因為生產廠家更換了篩子,所以造成飼料顆粒大小不一致。
馬某要求養殖場支付已消費的飼料款,養殖場則認為該批飼料的質量有問題,拒不支付已使用的飼料款,雙方發生糾紛。
當時,馬某錄製了養殖場外觀的影片,在回程途中,馬某將錄製的9秒鐘影片配上“養豬差飼料錢拉豬合賬了”的文字上傳到朋友圈。不久後,馬某自行將釋出的影片刪除。
養殖場得知馬某所發朋友圈內容後,認為馬某發朋友圈的行為導致該養殖場的債權人上門要債,客戶也不再向其賒賬,使其資金鍊斷裂,其不得不借高利貸還債,最終養殖場關閉,給其造成了損失。
該養殖場隨後將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在宣威某新媒體平臺上公開道歉,並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失49999元。
判決
釋出者賠禮道歉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馬某為洩憤在微信朋友圈上傳了養殖場的影片,並配合釋出“養豬差飼料錢拉豬合賬了”的文字,其所釋出的文字與事實不符,並且是其故意為之。
被告馬某的行為確實會讓養殖場的客戶對養殖場的信譽產生負面評價,對養殖場名譽造成一定損害。馬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養殖場要求賠禮道歉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
但對於養殖場主張的損失,法院認為,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失的客觀存在及損失與馬某釋出的影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養殖場要求賠償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由被告馬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宣威某新媒體平臺上向宣威某養殖場賠禮道歉;駁回宣威某養殖場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釋法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在資訊化網路高速發展時代,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社交平臺已成為公民“發聲”的重要陣地。
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的。網路絕對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路社交平臺發表言論,一定要謹慎規範自我言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網路行為規範。在發朋友圈時,一定要三思而發,不能肆意而為,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該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維護網路的健康有序發展,每個人都是責任人。謾罵、誹謗、侮辱、惡意中傷、侵犯他人或企業的名譽權,除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以案釋法】為洩憤發朋友圈 侵犯企業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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