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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交站點前後30米不得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由 網易河南 發表于 藝術2022-03-20
簡介規定4: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最高擬罰5萬元按照二審稿,利用站牌、候車亭、公交車輛等釋出的廣告覆蓋站牌標識、車輛運營標識或者妨礙乘客觀察進站車輛視線、車輛行駛安全視線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交站臺多少米可以停車

昨日,記者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獲悉,《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大會審議。

根據二審稿,改擴建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場所時,應同步建設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公交站點前後30米內不得停放其他社會車輛;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乘客,經制止或者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為這些乘客提供運營服務。

同時,對於擾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公交站點前後30米不得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規定1:改擴建軌道交通站點應同步建設公共汽車客運設施

2009年3月1日施行的《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推進綠色出行、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公共交通面臨著新情況、新形勢、新要求,《條例》部分內容亟須修訂。

二審稿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在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道路通行、安全防範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按照二審稿,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住宅區、大型商業區和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客流集散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主幹道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站臺等設施。

建設公共汽車客運首末站、樞紐站等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和完善公眾出行資訊服務系統、車輛運營排程系統、安全監控和防範系統、應急處置系統、消防安全系統,推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智慧化發展。

規定2:

線路設定、調整必要時要舉行聽證

公共汽車線路應當適時調整並進行最佳化。按照最新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城市發展實際設定、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汽車客運線路的設定、調整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有關專家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

汽車客運線路的設定、調整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的特許經營權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以承包、掛靠、聯營等方式變相轉讓、出租。

規定3:

禁止公交站點前後30米

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對於辱罵駕駛員、搶奪方向盤等行為,二審稿明確做出規定。禁止這些擾亂乘車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為:辱罵、毆打、拉拽駕駛員,搶奪運營車輛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非法攔截、強行上下運營車輛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車輛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在公交站點前後30米內停放其他社會車輛等行為。

規定4:

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

客運的最高擬罰5萬元

按照二審稿,利用站牌、候車亭、公交車輛等釋出的廣告覆蓋站牌標識、車輛運營標識或者妨礙乘客觀察進站車輛視線、車輛行駛安全視線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經營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擅自調整線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聘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對於擾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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