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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與“二房東”鬧租房糾紛,陽光翠庭居委會出面協調化解矛盾
領導如何協調下屬之間的矛盾
“真心感謝你們為我調解,幫我解決難題。”陽光翠庭居民區的業主沈先生日前來到居委會,向工作人員表示謝意。不久前,居委會幫他解決了因房屋轉租引起的租房糾紛,如今,沈先生已順利收回自家房屋。
事情要從半個月前說起。2月10日上午,沈先生來到陽光翠庭居委會尋求幫助稱,原先他將自己位於南部陽光翠庭小區的房屋出租給了一名“二房東”,現在因私人原因想要將房子要回。但“二房東”表示自己出錢修繕了房屋並已轉租給他人,如沈先生收回,需要支付較高金額的賠償,否則房屋將無法退還。無計可施的沈先生遂來到了居委會,請居委會出面幫助協調,同時表示願意支付給“二房東”一定的補償金。
“一開始,沈先生想用斷水斷電的方法趕走租客。為此,我們專門請教了法律方面的專家,他們表示這屬於民事糾紛,社群方面不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陽光翠庭居委會黨總支書記孫怡告訴記者。為此,居委會在接到調解申請後,召集了社群民警以及調解員,並將沈先生和“二房東”請到居委會,充分聽取雙方意見,面對面進行調解。“經過我們多方勸說,雙方各退一步,最終達成了一致。”孫怡說。
“就目前的房屋租賃市場而言,‘二房東’的存在已屬普遍現象。”孫怡坦言,小區共有住戶1320戶,出租戶佔了其中的35%。事實上,經居委會方面瞭解,從法律角度來講,房屋出租人為房東,承租人為房客,房客將房屋以高於原租金的金額轉租他人,稱為“二房東”。“二房東”所籤的合同即轉租合同,而轉租涉及無權處分,這使得轉租合同的效力變得相當複雜。如果經過原房東同意,轉租合同便為有效;如果未經原房東同意,轉租合同則無效;如果原房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且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合同有效,即法律認可。據此,陽光翠庭居委會方面提醒房東,應謹慎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如有疑惑,可先至居委會報備瞭解,居委會將對相關情況予以解答。
■記者 李夢頎 文 採訪物件供圖
■文字編輯 夏婷 陸佳
■欄目責編 樹徵宇 ■欄目主編 趙健
上觀號作者: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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