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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千萬別進樓入戶!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藝術2023-01-10
簡介記者在該小區B1棟一樓看到,一名住戶從屋裡私拉電線到過道,給停放在電梯旁的電動車充電

入戶電梯廳屬於消防通道嗎

本報訊 5月10日晚,四川成都某小區電梯內一輛電動車突然冒出濃煙自燃起火,3秒內火焰吞噬整個轎廂,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包括一名嬰兒。此事引發人們對電動車入戶問題的擔憂和討論。記者近日走訪海口多個小區發現,不少小區存在私拉電線充電、電動車進入住宅樓等安全隱患。

見習記者 林鴻暉 文/圖

隱患1

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

記者近日走訪了海口瓊山食品肉聯廠宿舍區,發現有不少住戶為圖方便從樓上私拉電線下樓供電動車充電。記者發現,有些住戶為了避免插座板淋雨,給插座板套上了簡易的塑膠瓶,部分高掛的電線長期裸露室外,一旦下雨,極有可能發生短路。此外,私拉電線充電還存線上路過載引發火災的安全隱患。

記者隨後走訪了金嶺花苑小區,發現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的情況在這裡也不少見。記者在該小區B1棟一樓看到,一名住戶從屋裡私拉電線到過道,給停放在電梯旁的電動車充電。在該小區B2棟,記者看到一名住戶私拉電線到一樓,給停在入口附近的電動車充電,為了避免插座板被雨水淋到,還特地用塑膠袋包裹起來。在該小區的D1棟,一名住戶將電線從二樓拉到綠化帶處,給一輛三輪電動車充電。

隱患2

電動車進入樓道停放

記著走訪發現,一些小區還存在電動車進樓停放的問題。記者在金都花園小區2棟看到,一樓樓道里停放著幾輛電動車,佔用了消防通道,一些住戶想從此處上下樓梯,只能側身透過。

記者在金嶺花苑小區走訪時,發現B1棟、B2棟、C棟、D棟樓道里均停放有電動車,其中B1棟一樓電梯旁停著3輛電動車。記者注意到,雖然距離B棟不到幾十米就有一個電動車停放區,但還是有住戶將電動車停放在樓道里。“除了這裡,小區C棟、D棟之間也規劃有一個電動車停放區。由於兩個停放區都沒有遮陽設施,我們都不想把電動車放在那裡。”金嶺花苑小區住戶李女士表示。

記者走訪過程中注意到,金嶺花苑小區大部分住宅樓的電梯轎廂內均設定有座椅,體積較大的電動車無法入內。

隱患3

電動車佔用消防通道

記者在金嶺花苑小區走訪時瞭解到,小區每棟樓出入口處都設有一塊告示牌,上面寫著:電梯大廳、樓梯口、過道屬於生命通道、消防通道,禁止停放電動車、摩托車,堆放雜物等物件;否則,發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後果自負。電梯旁也貼著“嚴禁電動車進入電梯橋廂(轎廂),如造成事故,自負全責”字樣的告示牌。但記者在走訪中發現,這些告示牌形同虛設。

記者注意到,金嶺花苑小區C棟、D棟出入口處均停放有電動車,佔用了本就狹窄的通道,小區B棟出入口處也停放著不少電動車。“小區物業經常會在群裡強調電動車停放等問題,大部分業主都能理解並配合物業的相關工作,甚至還會幫忙,但仍有一些業主不以為然。”小區居民吳阿姨表示。

記者隨後走訪了位於海甸二東路的諧安花園小區,看到小區B棟和C棟前的道路上停放著不少電動車,個別住戶直接將車停放到黃色禁停區內。

記者在金都花園小區走訪發現,該小區共設有3個電動車停車庫,均有空餘停車位,但小區1號樓後門通道處停放著7輛電動車,影響附近住戶通行。

新聞連結

我省禁止電動車人車同屋、車輛進樓入戶

日前,省市場監管局釋出海南省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簡稱《要求》)。該《要求》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等作出規定。

《要求》指出,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定在室外,確需設定在室內時,可設定在架空層、地下一層,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電動腳踏車應嚴格按照劃定的停放充電區域規範有序停放、充電,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或充電,不應人車同屋、車輛進樓入戶。

此外,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或人員應採取設定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定期傳送宣傳提示資訊、組織電動腳踏車火災現場警示教育、開展專題培訓等方式,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電動腳踏車火災防範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上述單位應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張貼禁止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提示。

律師說法

私拉電線充電引起火災,需承擔法律責任

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告訴記者,在一些小區裡,居民推電動車進樓入戶或私拉電線充電等情況時有發生,若因過失引起火災或阻礙消防人員救火等情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如果因為電動車違規停放或充電引發事故,除了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李君說。

本文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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