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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知識|業績和人員規模可以寫入標書

由 陝西公共資源交易服務 發表于 藝術2022-09-16
簡介招標檔案評分項“擬安排專案負責人(僅限1人)情況評價”,“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具有單個合同約定服務人數≥50人”的評審標準違反了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

標書中業績怎麼寫

在很多政府採購專案中,招標方將行業業績和人員規模寫入招標檔案,因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以及87號令的相關法規,今年4月,“寶安公園安保服務專案”也受到了類似的投訴,但是結果卻被駁回,這是怎麼回事呢?

深圳市財政局出具的政府採購行政裁決書(深寶財購〔2022〕27號)顯示,“寶安公園安保服務專案”評分要求,安保專案負責人具有公園或廣場的安保服務經驗,要有管理超過50人的安保隊伍的經驗。有供應商認為這一評分指標違反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不得以特定行業業績作為準入或者加分條件的規定,而安保隊伍超過50人的評審標準違反了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屬於歧視供應商。

寶安區財政局經過調查後判定,50人並非是對投標企業從業人員的限制,而是對專案負責人組織管理能力的考量,同時招標檔案中不考察投標人的總體從業人員規模等因素,因此不存在與財政部令第87號令、以及《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相違背的情形。

而評分項設定“公園或廣場類”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需求,同時這個要求也不是針對投標企業的,而是針對專案負責人個人能力,同時也不限制專案負責人積累相關經驗時的供職單位,因此不存在對企業的限制,與《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也沒有違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採購人有權根據採購專案特點和採購需求編制招標檔案。

因此,寶安區財政局判定駁回投訴。

由此可見,無論是業績還是人數的要求,第一是要符合專案的要求,第二是不能針對企業,只能考量特定人員的素質。

政府採購行政裁決書(深寶財購〔2022〕27號)

投訴人:深圳市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羅湖區南湖街道和平路船步街漁景大廈9樓901室

被投訴人:深圳市加樂諮詢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北站社群北站西廣場北區A1單體2001

本機關已受理投訴人深圳市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鷹安檢公司”)對深圳市加樂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樂諮詢公司”)組織的“寶安公園安保服務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專案編號:BADL2022000063,包組:A)的投訴。

一、投訴內容(具體以《投訴書》為準)

投訴人因對加樂諮詢公司就本專案招標檔案作出的質疑答覆不滿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招標檔案評分項“擬安排專案負責人(僅限1人)情況評價”,“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具有單個合同約定服務人數≥50人”的評審標準違反了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招標檔案評分項“投標單位經驗情況評價”,“具有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單個合同約定服務人數≥50人”的評審標準違反了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投訴請求:針對招標檔案評審標準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依法作出更正處理。

二、相關當事人答覆情況(具體以提交的書面材料為準)

採購人寶安區公園管理中心回覆:關於投訴事項1,鑑於寶安公園面積大、地形複雜、園記憶體在較大面積的林地和水體,易發生森林火災、山體滑坡、地質災害、溺水、遊客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對現場專案負責人的適配性要求較高,設定“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情況,專案負責人具有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同類的專案服務經驗,能更好地統籌協調日常工作的開展,對供應商未存在歧視或差別對待。87號令第十七條中所定義的“從業人員”非本評分項中的“合同約定人數”,不能混淆為一談。本專案需求考察的既往專案經驗所需人數為不低於50人,從側面考察專案負責人的人員管理能力和經驗,與專案所要求的人員結構相匹配,並非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情況。關於投訴事項2,鑑於寶安公園記憶體在較大面積的林地和水體,易發生森林火災、山體滑坡、地質災害、溺水、遊客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對現場服務安保人員結構的適配性要求較高,設定“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情況,對供應商未存在歧視或差別對待。《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所定義的“從業人員”非本評分項中的“合同約定人數”。

加樂諮詢公司回覆稱:關於投訴事項1:招標檔案評分項“擬安排專案負責人(僅限1人)情況評價”,不考察投標人的總體從業人員規模,僅考察專案負責人的同類項目服務經驗,且不限制專案負責人積累相關經驗時的供職單位。不屬於對投標企業從業人員規模的考察。設定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需求,與本專案履約質量緊密相關,亦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性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關於投訴事項2:本專案沒有考察投標人從業總體人員規模,不屬於在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中設定對投標人的從業人數規模條件限制。法律法規的“從業人員”指的是企業總體從業人員規模(即公司從業總人數)。而招標檔案評分項不考察投標人的總體從業人員規模,僅考察投標人的同類項目服務經驗。該設定是從專案實際需要出發,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本專案服務地點位於本專案服務地點位於寶安公園內,鑑於寶安公園記憶體在較大面積的林地和水體,易發生森林火災、山體滑坡、地質災害、溺水遊客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對現場服務安保人員的適配性要求更高,因此設定公園或廣場類(安保或保安)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需求,與本專案履約質量緊密相關,亦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性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本機關調查和認定情況

本機關受理投訴後,依法將投訴書副本傳送至各政府採購相關人,調閱了專案招投標檔案等相關材料,併發函至相關單位核實相關情況。依法對本專案招投標檔案、相關人及相關單位的答覆意見、證明材料等有關檔案進行書面審查。

關於投訴事項1,採購人認為,鑑於寶安公園的特點,對現場專案負責人的適配性要求較高,要求專案負責人能更好地統籌協調日常工作的開展,該評分項屬於對專案負責人個人的能力要求,87號令中的“從業人員”非本評分項中的“合同約定人數”。經核實,採購人寶安區公園管理中心提供了設定該評分項的理由和事實依據。招標代理機構加樂諮詢公司認為,該評分項不考察投標人的總體從業人員規模,且不限制專案負責人積累相關經驗時的供職單位。評分項設定“公園或廣場類”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需求,與本專案履約質量緊密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採購人有權根據採購專案特點和採購需求編制招標檔案。因此,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2,採購人認為,鑑於寶安公園的特點,“投標單位經驗情況評價”評分項設定“公園或廣場類”專案服務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情況。且財政部令第87號所定義的“從業人員”並非評分項中的“合同約定人數”。經核實,採購人寶安區公園管理中心提供了設定該評分項的理由和事實依據。招標代理機構加樂諮詢公司認為,“投標單位經驗情況評價”評分項沒有考察投標人從業總體人員規模,僅考察投標人的同類項目服務經驗;評分項設定“公園或廣場類”服務專案經驗符合本專案實際需求,與本專案履約質量緊密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採購人有權根據採購專案特點和採購需求編制招標檔案。因此,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處理決定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投訴人如對本行政裁決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創業一路1號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802室區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聯絡電話: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章來源:網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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