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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三階段,應注意什麼?

由 衡孚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08-25
簡介但是在某些案件中,當律師和家屬認為案件定性是錯誤的,或者存在重大問題,律師會與家屬充分溝通,從而選擇更加艱難的無罪辯護方案

案件到預審科是到什麼階段

刑事案件第三階段,應注意什麼?

我們的上兩篇文章介紹了刑事案件三階段:第一個: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負責;第二個: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負責;第三個:審判階段,由法院負責。對於第三階段的注意事項,我們總結如下:

第一:閱卷,注意定罪量刑文書及新證據。

我們在檢察院階段是第一次閱卷,等案件進入法院階段後,還有閱卷的機會,這時需要注意的就是新增的材料。

第一個增加的就是檢察院的文書。經過對案件材料的審查、對犯罪嫌疑人的提審,檢察院會確定具體的罪名及量刑建議,這些文書就是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刑事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檢察院的建議相差不大;但是對於有些案件來說,最終的結果會有很大的出入,這主要取決於案件具體情況及律師辯護情況。

第二個可能會有新增的證據材料。我們在上一篇文章說過,家屬或律師如果有證據或者線索,可以提交給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後就有可能會作為新證據;或者在案件進行的過程中,出現了新的證據。

在法院階段的閱卷與檢察院階段的閱卷應當是區分不同的側重點。檢察院階段側重於案件事實,如對事實無異議的,在法院階段則應注重法律規定的適用;如對案件事實有異議的,應當二者並重。

第二:確定辯護方案。

對於刑事案件,辯護方案主要分兩類,對應的是定罪量刑兩個方面。

一是無罪辯護,即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嚴格來說認為不構成犯罪才是真正的無罪辯護;如果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犯罪嫌疑人將被無罪釋放;如果是認為不構成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有可能會變更罪名,最終的結果並不是無罪釋放,所以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無罪辯護。

這是與定罪對應的,即罪與非罪的問題,是案件的定性。

二是求情辯護,即目的在請求法院減輕處罰,而對罪名並無異議。通常律師合法合理的求情辯護,法院一般均會採納,從而對最終的結果有所減輕。

這是與量刑對應的,即重判與輕判的問題,是程度問題。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會作減輕辯護,而不會作無罪辯護。但是在某些案件中,當律師和家屬認為案件定性是錯誤的,或者存在重大問題,律師會與家屬充分溝通,從而選擇更加艱難的無罪辯護方案。

在實踐中,我們還遇到過,律師當庭辯護認為不構成犯罪,但並未作無罪辯護,而是根據客觀事實作了求情辯護。當然,這也是與委託人、家屬作了充分溝通後製定的方案,最終的結果也是令人滿意的。

第三:本人的開庭陳述。

法院階段正式開庭審理時,律師辯護很重要,但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陳述也很重要。在庭審中,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是直觀呈現在審判法官面前的,所以會直接影響法官的酌情程度。

通常律師在開庭前會見時,會把庭審需要注意的事項詳細告訴本人,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人在庭審中還是會出問題,影響最終結果。

法院經過庭審後會判決,部分是當庭宣判,也有案件是庭審後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認可判決結果,則判決生效後,刑事案件的程式也就結束了;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依法上訴,進入二審程式,經二審開庭審理後判決。

綜上,刑事案件一般均要經過上述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注意點,而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又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判定。

刑事案件第三階段,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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