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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理財存在風險,保底條款違規無效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藝術2022-08-16
簡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託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案涉《敬告投資者書》中的保底條款有違公平,應屬無效,並以原告某小貸公司自行承擔信託計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被告某控股公司無須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為由,依法駁回原告某小貸公司要求被告某

理財風險是指什麼意思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託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案涉《敬告投資者書》中的保底條款有違公平,應屬無效,並以原告某小貸公司自行承擔信託計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被告某控股公司無須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為由,依法駁回原告某小貸公司要求被告某控股公司支付受益權轉讓款642萬元的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原告某小貸公司與案外人某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及《認購風險申明書》,約定某小貸公司認購案涉信託產品,認購期限24個月,預期年化收益率7。8%,信託利益每6個月分配一次。為此,某小貸公司將認購款800萬元支付至某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專用賬戶,該信託計劃成立後至約定到期日2018年12月1日前的收益某信託公司已向原告兌付。2018年12月,某信託公司釋出《臨時資訊披露公告》,債務還款人因銀行抽貸等原因未能按時償還債務,後續收益逾期。2019年4月,某信託公司及某控股公司共同召開投資者懇談會,並透過《敬告投資者書》,承諾將2019年4月22日前已出現逾期的信託計劃項下的相關本息權利轉讓至某控股公司,某控股公司確保支付全額本金及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隨後,某小貸公司以被告某控股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控股公司依約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並支付原告信託權益轉讓款本息64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9年4月,被告某控股公司出具的《敬告投資者書》中確實載有將2019年4月22日前已出現逾期的信託計劃項下的相關利息權利轉讓至被告,被告確保支付全額本金及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由此可見,原告作為投資方,無須承擔信託受益人的任何風險,無論該信託產品有無收益,均可取得固定收益。該承諾實質改變雙方《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委託人自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該保本承諾違反相關規定,有違公平,應屬無效。原告相關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保底條款有違權利義務一致和公平原則應屬無效

法官庭後表示,在信託理財類糾紛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所謂保底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本息回報或者本金不受損失等內容。在信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其一,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其二,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其三,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

在司法實踐中,保底條款違背了基本經濟規律,一般傾向於認定為無效條款。原因如下:一方面,出於防範市場風險考慮。如果法律承認保底條款有效,投資理財均能保障本金或者最低收益,市場投資主體將淡化證券市場的風險意識,將更多的資金透過委託理財投入證券市場;而信託理財公司將運用各種非正常的炒作手段抬高所投資證券品種的價格,導致股指虛高、股市泡沫,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甚至擴大整個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出於公平原則考慮。信託理財受託人對委託人承擔保底責任,勢必使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演變成合作關係,而信託理財受託人只享受權益,不承擔風險,違法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一致及公平原則,勢必導致雙方利益失衡,並由此引發大量訴訟湧入法院。

因此,我國相關法律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並明確了信託理財類合同中保底條款為無效約定。如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而《九民會議紀要》也指出,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法官提醒

信託理財類糾紛審理過程中,當保底條款被確認無效且投資出現虧損時,要準確認定法律關係的性質,參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參考雙方的盈利分配約定,確定委託方和受託方責任分攤,既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又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均衡保護各方合法利益,力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為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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