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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行為未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範圍的不具有可訴性

由 A北京京尹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2022-04-07
簡介二審法院在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相關事實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未審理和查清被訴拆除行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的範圍、是否進行送達,徑行裁定駁回張建革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拆除違章建築是行政處罰嗎

強拆行為未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範圍的不具有可訴性

01

裁判要點

本案涉及兩個事實問題:

一是被訴拆除行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的告知範圍。如未超出,被訴拆除行為未對當事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不具有可訴性;如超出,被訴拆除行為對當事人設定了新的權利義務,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二是被訴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式。即在實施被訴拆除行為前,《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送達當事人,如未送達,《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二審法院在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相關事實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未審理和查清被訴拆除行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的範圍、是否進行送達,徑行裁定駁回張當事人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02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建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南和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和陽鎮和陽大街285號。

法定代表人:韓明智,該區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南和區賈宋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賈宋村東。

法定代表人:薛瑞鑫,該鎮鎮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南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正陽大街233號。

法定代表人:路利軍,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南和區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商品街。

法定代表人:黃國強,該局局長。

一審被告:南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和陽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志偉,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張建革因訴被申請人南和區人民政府(原南和縣人民政府)、南和區賈宋鎮人民政府(原南和縣賈宋鎮人民政府)、南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南和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南和區公安局(原南和縣公安局)及一審被告南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南和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行政強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冀行終25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建革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張建革的起訴錯誤。

1。二審法院認為被訴拆除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屬於行政處罰,強拆房屋屬於行政強制,兩行為對張建革的權利義務影響不同。

2。二審法院未認定《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是否送達給張建革。《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未送達不對外發生效力。張建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張建革提起訴訟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需要符合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起訴條件。

本案中,2018年1月20日,南和區交通運輸局(原南和縣交通運輸局)、南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南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和區賈宋鎮人民政府向張建革作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內容為“按照《邢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邢臺市環城公路道路兩側建築規劃控制的通知》(邢政字〔2017〕19)要求,禁止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您未經批准,擅自在公路兩側違規自建,屬違章建築。請在收到本告知書起7日內自行對公路兩側的違章建築進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拆除。”

2018年4月8日,張建革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張建革以南和區人民政府、南和區賈宋鎮人民政府、南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南和區公安局、南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彩鋼房、構築物及其他輔助設施、毀壞原告物品的行為違法。法院應先審查該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具體而言,本案涉及兩個事實問題:一是被訴拆除行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的告知範圍。如未超出,被訴拆除行為未對張建革設定新的權利義務,不具有可訴性;如超出,被訴拆除行為對張建革設定了新的權利義務,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二是被訴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式。即在實施被訴拆除行為前,《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送達張建革,如未送達,《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對張建革不發生效力。二審法院在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相關事實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未審理和查清被訴拆除行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的範圍、是否進行送達,徑行裁定駁回張建革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張建革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03

京尹律師提醒

根據《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告知書》中的相關規定,可視自身情況依法依規進行積極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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