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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動履職保護耕地|藏在地裡的廢品回收站,拆!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2022-03-04
簡介2021年3月,如東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汙染環境案中發現,房某為了維持生計,租用基本農田及簡易板房作為經營場地,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處理資質的情況下進行廢品回收,並將廢油桶運輸至租用的場地進行切割加工,導致桶內廢油等物質流入場地土壤中

土是可回收垃圾嗎

本報訊(通訊員馬銀霞周雨蒙潘倩)

“年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組織招標,用房某和企業繳納的生態損害賠償金聘請專業公司對受汙染的土地進行修復,等到今年秋耕時這塊地就能順利復墾!”近日,江蘇省如東縣檢察院檢察官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同來到案發地,聽當地政府工作人員講解受損土地的修復計劃。

2021年3月,如東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汙染環境案中發現,房某為了維持生計,租用基本農田及簡易板房作為經營場地,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處理資質的情況下進行廢品回收,並將廢油桶運輸至租用的場地進行切割加工,導致桶內廢油等物質流入場地土壤中。經鑑定,上述廢油桶及廢油為危險廢物,對基本農田、土壤等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2021年6月,房某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在審查中,承辦檢察官瞭解到,該汙染環境案中三家涉案公司在明知房某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長期、多次向其出售含有危險廢物的油漆桶,造成農田汙染,三家公司與房某存在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因此,如東縣檢察院將上述三家公司與房某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調解,上述企業及房某共需繳納49萬餘元的生態損害賠償金,目前房某已繳納21萬元(剩餘13。2萬元將於5年內繳清),三家企業均已全部繳清。

由於涉案土地系基本農田,被佔用後一直未用於耕作,土壤汙染修復也需較長時間。該院牽頭相關部門實地檢視被汙染場地,並先後向相關單位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全面履行基本農田保護及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目前,相關單位已對涉案企業作出處罰決定,並開展聯合執法,拆除農田上的違規建築,對危險廢物作無害化處理。

與此同時,如東縣檢察院牽頭成立土地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宣講團,讓當事人現身說法,深入企業鄉鎮開展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專題法治宣講,引導群眾強化耕地保護意識。

【來源: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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