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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女子上當後和騙子籤“詐騙還款協議”,法院會判定有效嗎?

由 禹城司法 發表于 農業2022-08-12
簡介●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被告於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詐騙還款協議》一份,載明“我鄧某某現已歸還曾某某詐騙款拾萬元現金,剩下貳拾萬,4月底還拾萬,5月底還拾萬

有還款記錄屬於詐騙嗎

「以案釋法」女子上當後和騙子籤“詐騙還款協議”,法院會判定有效嗎?

案件簡介

“出來騙遲早要還的。”當鄧某某的騙術被識破後,其便與曾某某簽訂一紙《詐騙還款協議》,打算對所騙款項進行“分期付款”。鄧某某並未按協議履行,曾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鄧某某履行協議。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別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支援了曾某某要求鄧某某按照《詐騙還款協議》進行還款的訴訟請求。

事情經過▼▼▼

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承諾能夠幫助原告的女兒上軍校,由於愛女心切,原告便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欣然應之。

2012年2月27日,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銀行賬戶轉賬30萬元作為手續費。後來,由於女兒上軍校一事遲遲未能得到落實,原告才懷疑自己被騙,繼而向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報案,公安機關對此進行了立案偵查。

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被告於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詐騙還款協議》一份,載明“我鄧某某現已歸還曾某某詐騙款拾萬元現金,剩下貳拾萬,4月底還拾萬,5月底還拾萬。如果到時未還清,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被告在協議上簽字並摁印。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協議後,一直未向原告歸還協議上載明的款項。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詐騙還款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應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以案釋法

本案中,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詐騙還款協議》究竟有無效力?被告是否要承擔返還借款的責任?

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詐騙還款協議》實質上是原、被告對原告於2012年2月27日向被告銀行賬戶上轉賬30萬元的事實確認以及達成的借款、還款協議。雙方在協議中對借款的金額、歸還期限進行了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本案庭審中,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相關證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規定,現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並無不當。

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編輯:路雙英 王佳茹 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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