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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和尚、性騷擾?不妨讓子彈再飛一會兒
和尚怎麼解決性需要
尼姑、和尚、性騷擾,僅把這三個詞放在一起就足以引起不少人的猜想。宗教自由不代表宗教在法律之外。僧人的行為規範除了戒律,還有法律。判斷僧人是否違法,同樣也需要透過法律方式,運用法律邏輯進行分析。
判斷是否違法的前提是搞清楚事實,事實則需要證據進行證明。目前得知的證據除了影片控訴只有兩張微信聊天截圖和一段錄音。微信聊天內容和錄音都屬於電子證據,電子證據的一個特點是易造假,也就是證據的真實性難以保證。其中的內容(不論是文字還是語音)是在什麼情境下說的,上下文是否通順,僅靠現有資訊還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那種事情”到底是什麼事情,“一個要求達不到”到底是什麼樣的要求,這些都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當然,憑藉樸素的正義觀,很多人心中已經有了是非結論。但,法律不能僅憑感覺,法律是要靠證據還原事實。
刑法中沒有性騷擾罪,與此相近的罪名是強制猥褻罪。《民法典》對性騷擾的定義為,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對比二者,存在以下不同處:1。強制猥褻罪存在暴力、脅迫行為或其他方法,具有暴力屬性;性騷擾只要違背意願即可,屬於非暴力。2。強制猥褻罪具有尋求刺激和滿足性慾的目的;性騷擾的目的性範圍更廣。3。強制猥褻一般當面實施;性騷擾可以隔空進行。(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隔空猥褻,會構成猥褻兒童罪)4。強制猥褻罪屬於刑事犯罪,經公訴程式,最終承擔刑事責任;性騷擾屬於民事案件,由受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也可以放棄起訴。可以說,構成強制猥褻罪的都屬於性騷擾,但性騷擾並不一定構成犯罪。
因此,即使證據真實,即使性騷擾成立,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性騷擾的處罰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外,曾有性騷擾汙點的人會受到職業准入限制,只是群體僅是面向未成年的教職員工(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高校、政府、企業、協會並未形成統一的規則,是否吸納、聘用由各單位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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