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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拘留和拘役有什麼區別
國慶節上午,針對9月25日在海寧發生的男子毆打八旬老師事件,海寧警方稱對此案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必須依法嚴厲打擊。雖然是節假日,但辦案民警還是在加班加點工作,目前案件已經提交至市檢察院提請逮捕。目前,老奶奶傷勢暫平穩、無生命危險。很多人疑惑,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意味著什麼?
前幾天海寧那個無緣無故腳踢八旬老太太的十八歲年輕人被警方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了。
此前這個小夥因心情不好,對老太拳打腳踢,之後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
很多人不清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這裡簡單說說。
簡而言之,刑事拘留和逮捕,都不是懲罰措施,都是暫時的強制措施,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跑了或者繼續危害社會,在正式審判前,繼續關押在看守所。
警方公告說,雖然是國慶假期,但還是加班加點工作。
按照程式,警方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註逮捕(警方沒有逮捕決定權,只有拘留決定權),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在七天內提請,如果是重大複雜案件(比如很多非法集資案件),可以三十天內提請。
本案是在9月25日案發,當天該小夥被警方控制,今天就被移送,符合程式。檢察院在收到提請逮捕書後,會在七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也就是說,檢察院也可能要國慶期間加班加點審查案件。
因此,小夥大機率會在國慶黃金週期間被執行逮捕。逮捕之後,小夥繼續關在看守所,警方繼續偵查,在兩個月時間內結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如果決定起訴小夥,案件就進入法院階段。
罪名如果沒有發生變化,就是尋釁滋事罪的話,小夥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就是對於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維持社會正義。當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小夥真誠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官可以從輕處罰。(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傑olajie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贊,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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