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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犯罪!
倒賣教授他人犯罪技術犯什麼法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同仁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在工作中發現轄區一微信網民透過微信群傳送大量使用者個人資訊,疑似買賣資訊。經偵查,該網民系同仁市一家手機維修店老闆黃某,黃某在使用微信交流群時得知出售手機號碼、驗證碼等幫助他人註冊網路平臺賬號可獲利,便利用工作便利,在未經顧客允許下,以每條資訊(手機號碼、簡訊驗證碼)7-8元不等的價格私自出售並轉發至微信交流群內。犯罪嫌疑人黃某累計向他人轉發、出售公民個人資訊達900餘條,共計獲利5000餘元。
【調查與處理】
犯罪嫌疑人黃某利用工作便利,在顧客不知情、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將顧客手機號碼、簡訊驗證碼出售給他人,並非法獲利,黃某的這種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2021年8月3日,黃某被同仁市公安局抓獲歸案,並被採取強制措施。2021年8月24日,同仁市公安局將黃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一案移送同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是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
將本案犯罪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可從法條意義、犯罪的行為主體、犯罪的行為內容進行評析。
一、法條意義:
本罪保護的是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公民個人資訊關係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係個人名譽,同時影響個人的社會評價。公民個人資訊的破壞或侵害,既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並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社會政治生活中各項權利的實現。
二、行為主體: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系手機維修店老闆,在有顧客到店維修手機時,黃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私自將顧客手機號、驗證碼提供給他人用於註冊網路平臺,符合該罪名的行為主體,屬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
三、行為內容:
(1)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資訊結合是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 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聯絡方式、行蹤軌跡等。
(2)出售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將自己掌握的公民資訊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在瞭解到出售他人手機號等資訊可以獲利後,在明知顧客個人資訊是隱私的情況下,未經顧客允許和顧客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將顧客手機號及註冊網路平臺所需的驗證碼提供給他人,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共出售公民個人資訊900餘條,獲利5000餘元。綜上,黃某行為符合該罪名的行為內容。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資訊極易洩露。公民個人資訊透過資訊網路傳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催生電信網路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打擊非法提供、出售和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在切斷與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黃某利用工作便利,使用顧客手機非法向他人提供手機號、驗證碼等,不僅侵犯了顧客的個人資訊和財產安全,還破壞了行業管理秩序,存在較大的社會危害。本案的查處震懾了利用網際網路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也有效的預防了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發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法制大隊
原標題:《以案釋法 |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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