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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理由要慎用

由 華聲線上 發表于 人文2022-05-26
簡介在旅遊過程中,若遊客自身突發急病,屬於對自身健康狀況的疏忽,該情形可以預見、克服和避免,不屬於不可抗力,故遊客若提出退費或不支付費用的主張是不符合規定的

戰爭屬於不可抗力嗎

在旅遊糾紛中,經常出現一個詞“不可抗力”,很多遊客和旅遊企業在遭遇意外情況時,往往會抬出“不可抗力”以求免責。“不可抗力”到底是什麼,它真的是旅遊免責的“萬能鑰匙”嗎?

據報道,去年1月30日,武漢的王女士一行六人前往河南信陽旅遊。因下雪等天氣原因導致留宿當地,後同樣因天氣原因無奈自行返回武漢。事後旅行社認為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因此拒絕賠償。無獨有偶,2016年10月,遊客張某及家屬與某旅行社簽定旅遊合同,後因張某的家屬突發急病住院,張某向該旅行社提出退團申請。且認為,突發急病並非本人意願所能控制的情況,應屬“不可抗力”導致的結果。

“不可抗力”究竟是什麼,竟讓旅行社用“不可抗力”當理由,遊客也向它“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有:無法有效預測的氣象、地質災害,戰爭、社會騷亂等。

“不可抗力”並不代表“萬事大吉”,更不代表“無事一身輕”。“不可抗力”有其適用的範圍,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諸如無法有效預測的氣象、地質災害,戰爭、社會騷亂等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而一般意外事件雖發生機率較小,但仍是可以遇見的,只是由於輕信不會發生,或自身的疏忽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可見,一般意外事件並不適用“不可抗力”。

在旅遊過程中,若遊客自身突發急病,屬於對自身健康狀況的疏忽,該情形可以預見、克服和避免,不屬於不可抗力,故遊客若提出退費或不支付費用的主張是不符合規定的。但旅行社若稱“已發生費用”,必須提供相應機票、發票等票據,遊客也可以向航空公司、酒店等機構核實。

“不可抗力”作為旅遊免責的理由要慎用,同時更不能成為旅遊免責的“萬能鑰匙”。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遊客和旅行社雙方都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才能更好的享受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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