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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衰敗:以刑止刑為目的,不以教化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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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古代的文明的產物之一,它是一種民主制度和思想的體現,在封建王朝的發展中佔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就連古代的西方也有著屬於自己的民主和法治制度。
嚴格意義上來說,秦朝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依法治國、有法可依的王朝,自從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統治者就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
雖然秦法依舊保護奴隸制、剝削制等,但卻注重法律與經濟、民生的調節關係,在集權統治下從立法體到制執法體制皆有一套完備的理念。
不同的時代秦國的法律雖有不同,但是卻適應了每一個時代的需求,甚至於秦法的出現影響了後代幾千年至今依然還存在餘暉,奈何秦國成也法制、敗也法制。
一、秦國與商鞅變法
1.法家與法制
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天下爭霸不斷,但這一時期的思想文化也迎來了發展的高潮,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等出現了百家爭鳴的輝煌盛況。
法家作為百家學說之一“法”這一個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晏子春秋·諫上九》和《淮南子·氾論訓》兩本書籍之中,可見法制的思想在我國出現的有多早。
《管子》是春秋戰國時期百家學說的一種彙編,其內容博大、龐雜包括了法家、儒家、道家、陰陽家、名家、兵家和農家的諸多觀點。
在這本書中有記載:“以法治國,則舉措也”,因此齊桓公與管仲發起的變法圖強運動可視為春秋歷史上第一次法家發起來的變法運動。
古人云“變則強,不變則亡”,春秋戰國時期各大諸侯的爭霸戰爭從某個角度來說是就是一場變法圖強戰爭,秦孝公與商鞅舉行的秦國變法也是如此。
2.商鞅變法
趙魏韓三家分晉後時代進入戰國,魏國進行了李悝變法成為戰國初期的霸主,但這一次變法進行的並不徹底、持續的時間也不夠長,以至於魏國中後期失去了霸主地位。
為了圖強、為了在戰國立足秦孝公與商鞅進行了歷史上有名的商鞅變法,這一次變法的思想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個為緣法而治,就是指君王應該依照法律標準來治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個為法令由一統,其大致意思就是王朝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統一的標準,無論是王孫貴族、地主階級,還是底層的貧民百姓都必須要以此為標準。
第三個就是嚴刑峻法,大致意思就是無論在任何時期法律的執行必須要嚴格,不能出現“刑不上上大夫”周禮之類的情況,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商鞅變法對秦國進行了一場徹底性的改革,它不僅使得秦國從危亡中走了出來,還讓它從偏安一隅的西北小國一步步成長為了戰國時期的軍事強國。
商鞅變法對秦朝的影響不僅僅是如此,秦法推行之後對“專任刑罰”極其重視,使得老百姓對“法令誅罰”的思想日益深刻,不僅加強了秦國的法制建設效率,而且還極大地鞏固了皇權集中、皇權統治。
商鞅變法作為秦國、秦朝歷史上最偉大的一次變法,它與秦朝的強大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絡,法制思想使得秦國變得強大、社會穩定有序,更是為秦國後世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六王畢,四海一”的輝煌霸業,結束了自春秋戰國以來中華大地上幾百年的分裂局面,而這一切都離不開商鞅變法與《商君法》。
二、商鞅變法的思想與體現
1.選拔人才、考核官吏
夏商周時期王朝選拔人才的制度為世卿世祿制,這一種世襲制度極大地削弱了老百姓保家衛國的積極性,因為即使建功立業也很難得到提拔和重用。
商鞅變法後秦國實施的制度為“獎勵耕戰”,每一個人的爵位、官職皆是以戰場軍功為標準,這樣一種改變無疑打破了原有的僵硬階級體制,世襲制度成為了過去。
從此之後,有才華的寒門子弟、庶民百姓獲得了入朝為官的機會,秦國朝堂百官、民間百姓的積極性得到了最大的調動,比如秦始皇時期的丞相李斯就是從底層走上廟堂的。
始皇帝統一天下後,秦國的朝堂更是出現了“子弟為庶人,所任將相李斯、蒙恬結功臣良吏也”的情況,大致意思就是李斯、蒙恬因軍功成為了重臣,秦國皇室子弟無軍功著變成了庶民。
自此之後,王孫貴族想要靠著先祖的蔭庇走進上流社會的夢想被擊破,天下朝政皆落在有才華之人的手中,這是秦國能夠統一天下的原因之一。
“吏制”也是秦國、秦朝治理天下的一個重要環節,始皇帝統一天下後在全國實行郡縣制,這一個政治制度使得皇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中,郡縣一級及以上的官員皆由皇帝選拔。
秦朝官員在執政期間秦法允許他們使用刑罰但是卻不提倡刑罰,官員對犯人作出一定的判決後必須要向犯人宣讀,力求做到執法公開公正,而且犯人還有一次再度上訴的機會,一定程度保障了秦法的公平性。
官吏執政期間若是違背秦法的原則,蓄意包庇罪犯、執法不符合標準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甚至於執政期間沒有達到既定的考核也會受到一定的處分。
總的來說,這樣一種不斷完善的官吏制度和監督機制,使得皇權、秦法深入天下百官的思想觀念中,以至於秦末時期出現了這樣一個現象“有叛人而無叛吏”。
2.嚴峻法閥,刑可上大夫
自商鞅變法後,秦國、秦朝透過制定嚴苛的法律使得民不敢犯,在這種“以刑止刑”的執法力度下王朝政權和民間穩定得到了極大的鞏固。
即使秦王朝處於混亂且殘酷的戰爭年代,他們也能依靠法律標準從動盪的環境中走出來,並且快速修復、恢復被外戰、內戰破壞的經濟、政治體制。
周朝背景下法律所提出的一個概念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句話的意思非常簡單,就是在法律面前貴族和官員可以免除懲罰庶民則不可以。
這樣一種區別對待的法律觀念對天下的穩定很不利,秦法統治下的社會雖然實行的是重刑和連坐制度,而且鄰里鄉親需要相互監督、互相舉報,從某個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高壓統治。
可是,秦法主張“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等思想,也就是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比於周朝的法律觀念有著跨越性的進步。
凡是秦國的百姓無論地位如何,一旦觸犯到秦法的紅線必然會遭到懲罰,秦法不再是貴族、大地主階級剝削百姓的工具,而是一層真正的保護傘、平等線。
在這樣的情況下,秦國的百姓幾乎成為了一個整體,六國想要動搖秦國、秦朝的統治難上加難,秦國得以迎來經濟、政治和軍事長足的進步與發展。
三、秦朝法制的侷限性
任何的事情都存在兩面性,商君法雖然促進了秦國的發展與富強,更甚至還使得秦國百年後統一了中原大地,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商君書靳令》的一個核心理念便是“輕罪重罰”,簡單來說即使犯人犯下了一個很小的錯誤都要實施嚴重的懲罰,如此情況下輕罪、重罪以後都可以避免。
這一種思想觀念直接且果決,用刑罰的威懾力來遏制天下人犯罪的一種行為,天下人在畏懼法律的情況自然不敢犯罪,刑便可以起到它超出本身的影響力。
然而,這樣一種法律觀念並不是百姓從心底裡去推崇法律,而是他們畏懼、害怕不得不屈服,墨、劓、宮、刖和大辟讓每一個秦法統治下的人膽寒。
這樣的統治雖然短期內可以起到想要的效果,但卻不利於長期的發展,由此可見秦朝僅僅存在十多年於二世而亡國不是沒有原因的。
總的來說,秦朝商君法獎勵耕戰、重視農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確可以做到富國強兵社會有秩序,百姓生活富足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下去。
然而秦法缺少一定的教化理念,“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想為表裡者也”這是後漢書中記載的一句話,而秦法中則沒有體現。
無論任何的法律都要與時俱進,商君法在戰國時期的亂世優勢很大,可秦朝統一天下後局勢早已大變,這一時期缺少高壓的商君法似乎不再符合潮流,禮與法的結合才是真正的大道。
西漢初期,漢高祖、漢文帝和漢景帝在法律的基礎上實施“黃老之學、無為而治”,如此才迎來了文景之治並使得西漢王朝存在了近200年。
後世雖然說“漢承秦制”,但漢朝的很多政治制度都進行了改進與完善,秦朝到漢朝法制思想的變化對如今的我們也有很大的研究意義。
參考文獻:《後漢書》、《史記》、《商君書》、《晏子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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