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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惹“火”武漢一男子過失引發火災依法行政拘留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旅遊2022-06-13
簡介火災被及時撲滅後,區消防大隊第一時間對火災事故展開調查,根據現場勘驗和經多方取證後得知,認定此次起火原因系沈某明在該健康城旁一活動板房二樓房間內點蚊香(直立獨杆式的香),出門時未及時將蚊香熄滅,導致活動板房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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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天氣日漸悶熱,蚊蟲的煩惱也隨之而來,“蚊香”於是成為很多人的首選,殊不知,方便實用的蚊香,如果使用不規範也有可能釀成火災。

蚊香惹“火”武漢一男子過失引發火災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武漢市江夏區鄭店街道東湖高新國際健康城一企業員工沈某明因過失引起火災被行政拘留。

6月7日7時35分,武漢市江夏區鄭店街道東湖高新國際健康城發生火災。接警後,武漢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派滅火力量到場進行撲救,8時11分,火災被成功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火災被及時撲滅後,區消防大隊第一時間對火災事故展開調查,根據現場勘驗和經多方取證後得知,認定此次起火原因系沈某明在該健康城旁一活動板房二樓房間內點蚊香(直立獨杆式的香),出門時未及時將蚊香熄滅,導致活動板房發生火災。面對事實證據,違法行為人沈某明對其引起這起火災事故的過失行為供認不諱,服從處罰。

蚊香惹“火”武漢一男子過失引發火災依法行政拘留

經詢問了解,沈某明一大早出門時忘記將還未燒完的蚊香熄滅,引燃周邊的可燃物,員工看見現場濃煙比較大,便撥打119進行求助。同時消防監督員現場進行了消防宣傳教育,單位負責人表示將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大防火巡查,消防各類火災隱患,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升員工消防安全意識。

鑑於沈某明的過失行為,區消防大隊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沈某明給予行政拘留。

“過失引發火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武漢消防救援支隊江夏大隊副大隊長陳平樂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武漢消防提醒廣大市民:夏季來臨,蚊蟲增多,大家習慣用蚊香驅趕蚊蟲,來提高睡眠質量。蚊香點燃後,其中心溫度可達700℃,而家裡的大多物品著火點溫度都比較低。使用蚊香時,應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可直接放置在桌子、凳子等木製傢俱或可燃物上。應當注意把點燃的蚊香等放在金屬支架上,且不要靠近蚊帳、被單、衣服等可燃物品。

記者:肖肖

責編:大白

【來源:楚天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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