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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由 泰聯網 發表于 旅遊2022-04-27
簡介如中小型企業在某專案上加大投資或產生額外支出,如用於研發、技術與創新、購買智慧財產權、支付使用泰國國內研發技術的許可費用以及提供先進技術培訓等,且對國家或行業均有所助益,則該公司可額外享受一至三年稅收優惠權益,具體視專案價值而定,但合計不超

泰國有幾個特區

泰國一直被視為東盟地區的重要據點,因此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海外投資者,尤其是中國、日本和新加坡。今天泰聯網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2019年在泰國經商與投資的一些重要指南,雖說內容有點多,但是乾貨滿滿!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經商環境

泰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議會民主制。泰國總理擔任政府首腦(總理通常為多數黨領導人)。泰國國王擔任國家首腦,並依據憲法規定透過國會、內閣和最高法院行使國家權力。

泰國共有 77 個府,府下設有郡與次郡。曼谷(Bangkok)(泰國首都)和芭堤雅屬政府特別管轄區。

泰國經濟一直以來都依託於農產品出口,過去數十年來,隨著工業與服務業日益佔據重要地位,泰國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曼谷為中心的核心區域成為主要的工業區。

泰國享受來自多個國家/地區的普遍優惠制待遇,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紐西蘭、美國等,同時在日本市場也享有類似的優惠待遇。

泰國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同時,泰國和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以及越南同屬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這一貿易與社會聯盟的宗旨是促進成員國間的經濟社會合作,從而打造共同市場,加強對外貿易,並吸引外商投資。隨著東盟經濟共同體的建立,區域合作進一步加強,從而促進了經濟一體化發展,旨在打造統一市場,實現商品、服務、投資、資本以及技術人才的自由流動。泰國還是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

價格調控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泰國商業部內貿廳根據《商品與服務價格法》對價格進行調控。價格調控適用於特定商品與服務,如石油、柴油、送貨及維修服務等。

貿易競爭委員會可起草、實施相關法規,並將特定商品或服務納入調控範疇,對其實施價格與反壟斷控制。上述法規至少每年複核一次,並根據經濟形勢和其他因素予以修訂。

《商品與服務價格法》界定了非法或有悖自由市場體系的商業實踐活動。

如果法人違反“《商品價格與服務價格法》,該法人的董事或代表將受到該法案的處罰。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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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共有三部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版權法》。

《專利法》採用了國際認可的法規與條例,包括《巴黎公約》(泰國為其成員國)、《專利合作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示範法》、《協調條約》以及《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草案。

《專利法》根據申報日期確定優先權。申請人自在國外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 12 個月內(或提出產品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 6 個月內),又在泰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則可將在國外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國內專利申請日,即可享有優先權,前提是泰籍人士可在所涉國家享受互惠權利。

商標立法旨在保護在泰國註冊的國際品牌,以及在國外註冊的泰國品牌。《商標法》還為服務商標及認證商標提供註冊保護。如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受到侵犯,可提出訴訟並要求賠償。

泰國的《版權法》及其相關修訂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兩大國際公約接軌。《版權法》旨在保護文學、戲劇、藝術、音樂、科技、音像、電影以及錄音錄影作品。計算機程式亦屬文字作品,因此同樣受到版權保護。

泰國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權利,以保護其版權。該法規涉及兩種侵權行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指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行使其對作品擁有的專屬權利;間接侵權指侵權行為的實施並非出於謀求利潤的目的。

泰國中央智慧財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負責受理違反商標、版權和專利法,及/或涉嫌商標偽造或抄襲的相關民事與刑事案件。雖然該法院的名義管轄範圍限於曼谷及其周邊地區,但由於泰國並未開設地區智慧財產權法院,故其實際管轄範圍涵蓋泰國全國。

貨幣與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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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新版紙鈔

泰國的通用貨幣為泰銖,泰國國家銀行2018年3月8日宣佈將於4月6日發行第一波第17版鈔票,以泰王拉瑪十世瑪哈.哇集拉隆功肖像作為鈔票正面。過去70年來,泰國鈔票正面一直使用拉瑪九世肖像,拉瑪九世在泰國備受尊敬,自2016年駕崩後,泰國進入一整年國喪期,並於2017年10月舉行隆重的皇家喪禮。拉瑪十世於2016年12月繼任王位,據媒體報導,本次換髮的第17版鈔票,象徵著65歲的拉瑪十世從政權過渡期往下一階段邁進。第17版鈔票正面均為拉瑪十世穿著泰國皇家空軍制服肖像,背面則分別為泰國卻克里王朝歷代及現任國王肖像。

另外,2018年5月14日,泰國頒佈了皇家法令B。E。 2561(A。D。 2018)關於數字資產業務,旨在規範和控制與提供數字代幣和加密貨幣等數字資產有關的活動和業務,以便更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它還旨在為投資決策提供更準確和充分的資訊,減少欺詐和欺騙的風險,並防止利用數字資產支援非法交易,並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辦公室管理。

銀行與金融業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泰國金融機構在泰國央行的監管下提供廣泛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金融公司或信貸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泰國銀行(泰國央行)推薦後獲取泰國商業部頒發的營業執照。

泰國央行向本國銀行頒發的營業執照分為兩種:商業銀行營業執照與零售銀行營業執照。商業銀行可提供廣泛的金融服務,包括債券等投資單位的經紀、交易與承銷業務(不包括股票證券的承銷或交易)。零售銀行可為中小型企業以及個人使用者提供基本服務。零售銀行和商業銀行受到相同的限制,但不允許經營外匯、衍生品及其他高風險交易業務。零售銀行可申請升級為商業銀行,前提是符合相應條件,且“一級”資本不得低於 100 億泰銖。不具備升級資格或不願意升級為銀行的機構屬於指定信貸公司,可提供有限的信貸服務,但不允許經營存款業務。

外資銀行同樣可申請商業銀行或零售銀行營業執照。外資銀行可在泰國設立子行,經營商業銀行業務,並可在曼谷及其周邊地區(即巴吞他尼府、佛統府、暖武裡府、北攬府、龍仔厝府)開設一家分行,在其他地區開設三家分行(但每年僅可建立一家分行)。子行最低註冊資本為 100 億泰銖。此外,外資銀行可在泰國設立分支機構,其業務範圍與商業銀行相同,但不得另設其他分行。

泰國允許外資銀行持有泰資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股份(“混合型銀行”)。許多外國公司從海外獲取投資資金,以向當地市場注入短期流動資金,並提供現金管理服務。這些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為泰國大型銀行及其本國在泰國的分行。某些銀行有國際銀行功能,可經營離岸以及國內借貸、跨幣種外匯交易以及借款擔保業務。

泰國首都曼谷是泰國的金融中心。為了規範泰國支付系統的運作以及支付服務,支付系統法案 B。E。 2560(公元 2017 年)釋出並於2018 年 4 月 16 日即日生效。該法旨在統一現有的支付法律,提高這些系統和服務的穩定性、安全性和效率,並提高部分要求以滿足和遵守國際標準,與支付相關的創新將得到全面支援。根據該法案,共有三類支付系統:“高度重要的支付系統”、“管制支付系統”和“管制支付服務”。泰國銀行有權監督整個系統。任何希望運營“管制支付系統”和“管制支付服務”的法人必須在開始運營之前獲得財政部長的許可或在 BOT 註冊,特別是利用新技術進行創新的系統或服務,儘管僅僅是正在測試階段或提供給有限數量使用者並不影響大眾利益。在執行本法案之前其業務屬於“管制支付系統”或“管制支付服務”的現有許可運營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去取得新的許可證或註冊。

外商投資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作為極具吸引力的外商投資目的地,泰國的投資政策專注於開放並推動自由貿易。泰國積極鼓勵外商投資,尤其是技能、科技、創新以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投資。

《外商經營法》是監管外商投資以及界定外商所有權的主要法律。《外商經營法》限制了部分業務(如交通、零售批發以及服務業),因為這些業務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泰國傳統文化,或本國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能力。

外國法人實體指未在泰國境外註冊登記的實體,或在泰國境內註冊但外商出資額佔全部註冊資本50%以上者。由非泰籍人士擔任主管合夥人或總經理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企業通常視為外國法律實體。外籍人士目前不得透過提名持有多數控制權,如違反此項規定則應受到相應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獨資企業可在泰國開展業務,但不得從事《外商經營法》中三類專案規定的 43 項受限制業務。

泰國部分自由貿易協議和法律(如《投資促進法》和《工業園機構條例》)放寬了《外商經營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是泰國政府負責鼓勵投資的主要機構,通常依據泰國總理的指令行事。如外商已獲得必備的營業許可,則其投資活動無須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准。投資者應自行權衡投資促進委員會提供的激勵措施與各類限制因素。

稅收優惠權益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投資促進委員會(“BOI”)依據投資活動所屬行業類別,向投資者提供各類稅收與非稅收(即特別服務、擔保與批准等)優惠權益。由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的專案均可享受非稅收優惠權益,無論其投資活動屬何種型別或具備何種條件。稅收優惠權益取決於投資活動所屬行業類別(A 類行業或 B 類行業)及專案價值,投資促進委員會將依據其授予優惠權益的途徑予以確定。投資促進委員會的七年投資促進戰略(2015-2021)適用於所有已提交的促投申請。

根據投資促進戰略,可按投資活動所屬行業類別提供優惠權益,並根據專案價值提供額外優惠權益,具體情況如下:

基於行業的優惠權益

行業類別劃分及各行業類別可享受的優惠權益列示如下:

A1 行業:知識型產業可享受 8 年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無免稅上限);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稅;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A2 行業:發展國家基礎設施的行業可享受 8 年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有免稅上限);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稅;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A3 行業:高科技行業可享受 5 年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有免稅上限,除非另有特別說明);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稅;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A4 行業:增加國內原材料價值以加強產業鏈發展的行業可享受3年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有免稅上限);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稅;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B1 行業:特定配套產業可享受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稅的優惠;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B2 行業:不屬於B1的配套產業可享受減免原材料進口稅的優惠;和非稅收優惠權益。

如果利用自動化或機器人系統來促進現代化和自動化機械製造,那麼B類行業還可以申請獲得免3年企業所得稅,上限為不超過50%的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和營運資本);如果至少30%的自動化系統的價值與泰國自動化行業有關,上限將提高到100%的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和營運資本)。

基於專案價值的優惠權益

1.

同時,可按專案價值給予額外優惠權益,判斷專案價值的主要依據是:提高競爭力;帶動地區繁榮;以及促進工業區發展。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額外的企業所得稅豁免,期限不超過13年。

2.

提高競爭力:根據投資或開支型別以及符合要求的投資或開支在促投公司所佔比例,可給予額外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符合要求的投資/開支達到特定比例,即可提高企業所得稅減免上限,同時增加免企業所得稅期限,具體細節列示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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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表

3.

帶動地區繁榮:在 20 個人均收入較低的府投資專案可享受額外優惠(包括加拉信府、猜也奔府 、那空帕農府 、楠府、汶幹府、武裡喃府、帕府、瑪哈沙拉堪府、莫達漢府、夜豐頌府、益梭通府、黎逸府、四色菊府、沙空那功府、沙繳府、素可泰府、素林府、廊磨喃蒲府、烏汶叻差他尼府、安納乍能府)。設於此 20 個府的專案可享受以下額外優惠權益:

額外免徵 3 年企業所得稅;

該專案若屬於A1或A2類行業,在原有的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再免50%的企業所得稅,為期5年;

雙倍扣除運輸、水、電費,為期10年;

可把基礎設施的安裝和建設費的 25%作為成本予以額外扣除。

4.

促進工業區發展:設立於享受投資優惠權益的工業園或工業區內的專案, 增加免企業所得稅期限一年。

其他優惠權益

特定地區的投資活動可享受其他優惠權益:

泰國南部邊境地區工業發展投資:特定稅收優惠適用於泰國南部三個邊境省份的活動,即Narathivas,Pattani 和 Yala 省。

東部經濟走廊投資:特定稅收優惠可用於投資位於東部經濟走廊(EEC)區域,即北柳府,春武裡和羅永府內的某些指定區域的目標行業。

經濟特區投資:設立於政策委員會指定經濟特區的專案可享受特定稅收優惠。泰國政府已設立10個經濟特區,分別位於達府、莫達漢府、沙繳府、宋卡府、噠叻府、清萊、廊開府、那空帕農府、北碧府和那拉提瓦府。

中小型企業優惠權益

2019年泰國經商與投資指南

根據七年投資促進戰略(2015-2021),投資促進委員會已採取措施增強中小型企業能力,助力其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化競爭,並促進其投資活動。(這些措施有別於下文 3。3 節所述的降低中小型企業稅率)。根據規定,中小型企業開展特定業務活動可享受稅收優惠權益,如免企業所得稅三至八年(視行業型別而定)以及免進口稅。中小型企業可申請享受基於價值的優惠權益,還可享受其他優惠權益。

如果中小型企業投資在20個人均收入較低的省份、目標行業或適用基於專案價值的激勵措施(如果適用),將可以獲得額外優惠。

希望獲得優惠權益的中小型企業須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出申請,同時須保證每個專案最低投資額達50萬泰銖(不包括土地成本與營運資本),泰籍股東至少持有51%的註冊資本,負債權益比不超過3:1,且所有促投與非促投活動的淨固定資產或投資規模(不包括土地與營運資本)不超過2億泰銖。國內使用過的裝置機器可以投資於專案中,但價值不可超過1千萬泰銖,且新裝置機器投資價值佔總裝置價值的 50%。

7類業務範疇包括製造及服務業均可享受優惠權益,包括:

農業和農產品;

礦物,陶瓷和基本金屬;

輕工業;

金屬製品,機械和運輸裝置;

電子和電子裝置行業;

化學品,紙張和塑膠;

服務和公用事業。

如中小型企業在某專案上加大投資或產生額外支出,如用於研發、技術與創新、購買智慧財產權、支付使用泰國國內研發技術的許可費用以及提供先進技術培訓等,且對國家或行業均有所助益,則該公司可額外享受一至三年稅收優惠權益,具體視專案價值而定,但合計不超過 13 年。

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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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財政部授權泰國央行負責泰國的外匯管制工作。《外匯管理法》及其規定提出了外匯管制相關指導原則。

泰國及跨國公司可在泰國設立資金中心,從而為其集團公司管理外幣。申請者至少需滿足以下條件:(1)在泰國、越南或泰國周邊國家設有三家關聯機構或子公司;或(2)在泰國設有兩家關聯機構或子公司,並在至少其他兩個國家設有關聯機構或分支機構,從事國際貿易進出口業務或非金融領域國際服務業務。符合資格的資金中心可開展以下活動:

與國際貿易和集團公司服務相關的外幣收支;

與海外交易夥伴進行外幣收入或收支的淨額清算;

為集團公司購買、出售或兌換外幣,包括開展匯率風險管理;以及外幣流動性管理。

根據《洗錢控制法》,如交易涉及現金 200 萬以上泰銖或 500 萬以上資產,或存在洗錢嫌疑(無論是否滿足上述要求),金融機構均須在 7 天內向反洗錢辦公室彙報。同時,須第一時間彙報其他相關事宜或資訊。如發現虛假彙報或對反洗錢辦公室隱瞞實情,則將面臨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處以5萬至50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皆有。

商業銀行必須限制其向個人、控股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發放的貸款。

泰國對非居民在泰利息收入徵收 15%的預提稅。商業銀行可辦理外匯貸款償還業務,且不受任何限制,但如匯入的貸款金額超過 5 萬美元或相當金額,則應提供匯入證明。商業銀行還可辦理股票匯出業務,且不受任何限制。可不受限制地匯入資金,但須於交易之日起 360 日內收到外匯,並交予一家授權金融機構或在收到匯款後立即存入外匯賬戶。除了商業銀行借款限制以外,外國企業或個人向泰國匯入泰銖或其他外幣款項(或流通票據)均不受任何限制。

匯回款不得以泰銖匯出,而應以外幣匯出。但如轉移資金用於投資越南或泰國周邊國家的商業實體,則另當別論,此類資金轉移可以泰銖和/或外幣進行。

授權銀行可批准泰籍人士每年向居住於國外的親戚匯出 100 萬美元或相當金額(按市場匯率)的匯款。個人可存入或提取 2 萬美元以上或相當金額的外幣,但須向海關官員申報。可攜帶200萬泰珠出境前往越南、中國(僅限雲南省)等周邊國家,可攜帶 5 萬泰銖出境前往其他國家且無須獲得任何許可。攜帶 45 萬以上泰珠出境前往前往越南、中國(僅限雲南省)等周邊國家時,須向海關申報。

外幣可以自由匯入泰國境內,但必須在收到外幣現鈔之日起 360 日內將外幣出售或存入外幣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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