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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由 群蕙愛娛樂 發表于 旅遊2022-04-26
簡介1908年湖廣總督陳夔龍、河南巡撫吳重熹關於雞公山購地建屋案辦結並善後事宜的奏摺然而,“弱國無外交”,交涉過程並不順利,歷時兩年(1907年)始得定案,制定了“收回雞公山地另議租屋避暑章程”,1992年青島出版社伍傑主編《中外舊約辭典》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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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鴉片戰爭後的中國社會,是雞公山得以開發的前提。英國人用炮艦和鴉片洞開了中國的大門,中國從此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通商口岸和租界的形成、洋務派產生與洋務運動,所帶來的直接結果是鐵路的修建和基督教的傳播。當然,雞公山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所處的地理位置,也是日後成為避暑勝地的先決條件。一個外國人的一次偶然的舉動造就了一座名山,同時也拉開了長達30餘年建設歷史。這個外國人便是美國基督教信義宗傳教士李立生。

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李立生(Daniel Nelson),1853年4月10日,出生於挪威,1882年來到美國,1890年來到中國。1901年始來信陽,1911—1917年任美國信義會信陽中心教區主任。李立生是洋教傳入信陽的第一人。1926年北伐戰爭中在信陽南關教堂,頭部被流彈擊中身亡,享年73歲。在信陽26年,建立了傳教中心。在其推動下,1920年,在華美國和西歐五國的基督教信義宗實行了大聯合,成立中華基督教信義聯合會,即中華信義會,在雞公山召開成立大會。1902年10月21日,他和施道格乘火車首次踏勘雞公山,從此揭開了雞公山百年開發的歷史。在信義教會中,把李立生捧為“拓荒宣教士”、發現新大陸的“哥倫布”。李立生與其夫人安娜一共育有五男二女。《神州義僕》(香港道聲出版社出版)的作者李瑪麗,系李立生的小女兒。此書敘述了李立生來中國傳教及發現雞公山的情形。然而,更為準備地描寫李立生、施道格二探雞公山的過程的,是1925年雞公山教會區北溝協會(The General Purpose Council of the North Valley Association)所編寫的小冊子《KIKUNGSHAN》,即《雞公山》,書中第3頁譯文寫道:

雞公山的現代史,大約是在25年前才開始的。傳教士認為,這個山作為避暑勝地,要比(廬山)牯嶺方便得多。1902年10月21日,二名信義教徒花一天的時間爬上了山——集體火車票尚在。……

由此,1902年10月21日應該是改變雞公山的歷史命運的一天,也是雞公山作為百年避暑勝地的開始的一天。這一天,理應值得我們銘記。

此書由1925年北溝協會常務理事會出版。1985年10月姜傳高編譯。其英文版原件系1985年享利·亞歷山大(Henry Alexander)來雞公山時獻出底本複製的。對於研究雞公山的發展史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外人租地交涉案

《KIKUNGSHAN》迴避了開拓先驅們“瞞報公產”的事實,突出了他們超凡的商業頭腦和遠見,“三位先驅者將整個山溝分成33塊,每人11塊。他們深信會有很多人來山避暑消夏。”而“座落西南方適合建房的另一塊地皮,……(他們)將它全部買下。這個地區,後來成了商業溝(商業區)。”

透過他們在漢口租界廣而告之的宣傳,“由(光緒)二十九年購地起,至三十一年止,已建有英、美、法、俄、日各國洋式房屋二十七處之多。寓居外僑,統計男女大小約六七十口,次第擴充,日進無已矣”。不想,他們的舉動激怒了時任湖廣總督、洋務派主將張之洞,一紙奏章告到了清政府,責成豫督張人駿處理,以“失領土罪”將當時的信陽知州曹毓齡、徐佐堯暫行革職,協助交涉,以觀後效。這便是雞公山外人租地交涉案。雞公山真的是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趙爾巽主編的《清史稿》卷一百五十六,志一百三十一,邦交四,美利堅中這樣寫道:

(光緒)三十三年,美教士在河南信陽州所屬雞公山購地造房,豫撫張人駿執條約公法教規與爭,始允撤房退地停工,卒延未撤銷。

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1908年湖廣總督陳夔龍、河南巡撫吳重熹關於雞公山購地建屋案辦結並善後事宜的奏摺

然而,“弱國無外交”,交涉過程並不順利,歷時兩年(1907年)始得定案,制定了“收回雞公山地另議租屋避暑章程”,1992年青島出版社伍傑主編《中外舊約辭典》中收錄了此條:

中國與各國簽訂。簽訂時間:1908年1月4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簽訂地點:漢口。參加簽訂人員:中方,湖北荊宜道調署漢黃德道江漢關監督齊、鹽運司銜河南南汝光兵備道吳;外方,英國駐漢口管理通商事務總領事官領袖總領事法。共10條。主要內容:雞公山鄂、豫兩省毗連交界之基地,共計923畝有零,前由教會向華民購買後劃分他人避暑。今由兩省將此基地暨山上路一律收回,由兩省勘收、訂界、管業。允許租戶在此收回地基內,蓋造西式房屋租為每年避暑之所。已造、或立有合同欲造之房屋,由地方官給價購回,仍轉租原租戶居住。以上各項租屋,每年夏全租價按屋價8?收,由兩省發給租據。地方官未購回之房屋,仍由原租戶居住,不納租銀。凡在避暑地內居住者,不得開礦及辦貿易。警察及各項治安,歸中國地方官辦理,租住雞公山之各國人,不得有自治之權力。除此923畝雞公山基地由兩省收回租屋避暑外,尚有基地347畝為教會公產,仍歸教會公產執業。此項教會公產不得轉賣洋商,但洋商可在該教會公產內造房避暑。該教會公產應遵守教會公產章程。(原文見《新纂約章大全》)

民國二十五年《重修信陽縣誌·大事記》記載了“西人租地交涉案”。

雞公山文史資料百年避暑勝地(一)

參與簽署雞公山租屋避暑章程的齊耀珊

湖北委派洋務局提調金世和、翻譯官詹貴珊,河南委派徐佐堯、曹毓齡到雞公山與各國領事共同勘界丈量。次年1月4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漢口領事團領袖領事、英國駐漢口總領事法磊斯和湖北漢黃德道兼江漢關監督齊耀珊、河南南汝光兵備道吳某共同簽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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