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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DKL觀點

由 DKL德和衡前海 發表于 旅遊2023-01-23
簡介在案例(2019)粵0113民初8712號中,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如何證明自己是掛名法人

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DKL觀點

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DKL觀點

一、背景

由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理念影響,加之認繳制的出現,近年來有大量的企業註冊成立。在這眾多的企業當中,有不少企業為了規避風險,選擇一個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而被選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也會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領導要求、親戚要求、給予報酬等,同意擔任不參與管理和經營的法定代表人。此為“掛名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任何管理或者經營,公司利用其身份製作的法人章、簽字章,均保留在公司,不歸法定代表人本人保管。

擔任法定代表人容易,辭任卻不容易。辭任的一般流程是需要公司的股東會同意,並且需要有新的人替代,才能夠在市監局完成變更。如果遇到公司陷入僵局、股東失聯、股東不予配合時,掛名法定代表人應該怎麼辦?掛名法定代表人究竟有多大的風險?筆者將結合自身承辦的案例以及實務觀點進行分析。

二、存在的風險

1.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此處“直接負責的主任人員”通常是指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實施了單位犯罪行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在某些情形下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

2.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或者執行職務行為的後果,由法人承擔。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責任。另外,在法人對外舉債且無法償還時,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這會大大影響法定代表人的日常生活和出行。

3.行政責任

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公司一旦進行了某些違法活動被查收時,法定代表人可能會需要承擔責任。比如公司以虛假材料獲得商事登記時,一旦查實,市場監督管理局可能會對法定代表人進行罰款。

三、實務觀點

1.請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求是否可以受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最高法民再8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系基於其已離職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賽瑞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係並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該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根據王惠廷所稱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從賽瑞公司離職,至今已近9年,足見賽瑞公司並無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願。

因王惠廷並非賽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透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後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故,本院認為,王惠廷對賽瑞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因此在當事人無法透過自治途徑進行救濟時,法院應該予以受理。

2.請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求是否可以支援?

(1)可以支援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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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2020)粵0491民初705號中,法院認為:原告接受被告中合四方公司的委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雙方的法律關係於屬於合同法上的委託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其與被告中合四方公司的委託合同關係。

因此,被告中合四方公司應當滌除原告在登記機關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事項。但由於工商登記機關才是上述事項的法定登記部門,因此,原告僅能請求被告中合四方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門滌除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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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2019)粵0113民初8712號中,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沒有規定什麼人可以成為董事,但根據方便原則,董事與公司之間一般都有一定的法律關係,如投資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或委託代理關係。

本案中,苗海江與華信高地公司沒有投資關係,也沒有勞動合同關係,其出任華信高地公司的執行董事是基於華信高地公司的股東深圳華信公司的推薦,而深圳華信公司的推薦,又是基於苗海江與深圳華信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華信高地公司與苗海江之間是基於委託代理關係而出任執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一職。

現在,苗海江與深圳華信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終止,苗海江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出任執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關係並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援。

(2)不予支援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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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2016)京0105民初61128號中,法院認為:寰亞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故本案應當適用內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寰亞公司章程亦規定:“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三年”,現黑砂公司未免除萬志光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職務,亦未向寰亞公司委派新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萬志光要求寰亞公司不再將其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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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2019)粵0304民初48597號號中,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由此可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屬於公司的內部治理,而本案中,聖世雲商公司雖對變更法定代表人不持異議,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產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範嘉東主張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缺乏法律依據,亦不具備現實條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四、律師建議

綜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於是否可以滌除法定代表人的裁判觀點並不一致。但根據不同法院的裁判觀點,對於掛名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證明與公司已無實際關係。首先,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從公司離職,包括提交離職證明、辭職申請書等;其次舉證證明自己已未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與公司並無關聯。

2。舉證證明已窮盡全部救濟途徑。包括:舉證證明自己無法召集股東會無法獲得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舉證證明已向公司多次要求在一定時期內變更法定代表人、已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過變更申請等。

3。舉證證明已有繼任的法定代表人人選。如果公司已經選出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因為各種原因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該提供這方面的證據,表明變更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

結語

綜合上文可以看出,掛名法定代表人風險極高,首先應該拒絕擔任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已經擔任,那麼在與公司或實控人完全交惡前,應該與公司或實控人進行協商和溝通,並從以上三個方面收集並保留相關的關鍵性證據。以便在最後必須訴諸訴訟解決時,能夠進行有效的舉證。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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