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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運報」江蘇出臺長江船舶汙染防治規範
私人船可以在長江上開嗎
本報訊(全媒記者 陳珺)11月2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汙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針對移動源汙染,制定了符合江蘇實際的汙染防治長效機制,並透過協同立法為長三角船舶汙染防治一體化提供了法治依據,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江蘇省沿江擁有億噸級大港8個,年進出港船舶超過300萬艘次,年船舶貨運量超過20億噸,約佔長江全線貨運總量的70%、全國水上貨運總量的15%,其中散裝液體危險貨物7000萬噸,居全國首位。船舶體量大,生活汙水、生活垃圾產生量大,生活汙水、垃圾的汙染問題不容小覷。
《條例》共9章69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船舶水汙染防治、船舶大氣汙染防治、作業活動汙染防治、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區域協作、法律責任、附則。
“這項立法的出發點,就是在長江保護法的基礎上,結合長江江蘇段船舶汙染防治的難點、特點,補充細化有關規定,出臺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色的長江船舶汙染防治規範。”江蘇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小鵬介紹。
《條例》第十條第三款明確要求“內河船舶生活汙水、生活垃圾接收應當免費”,為內河船舶生活汙水、生活垃圾免費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據,將“一零兩全四免費”治理機制以及船舶汙染防治“江蘇模式”等先進經驗透過法規進行固化。
同時,《條例》明確要求“在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汙染物接收,由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禁止內河船舶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妥善解決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汙染物接收問題,以及內河船舶生活汙水直排無法可依的問題,對提高船舶防汙染執法效率意義重大。
此外,《條例》堅持區域協同、共同治理,重點解決船舶汙染防治跨區域聯合監管的難題,推動蘇、滬、皖三地建立船舶汙染防治協調機制,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汙染防治一體化。
本文刊於《中國水運報》11月30日2版
【來源:江蘇省交通運輸廳_媒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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