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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秦人早期喪葬制度——墓擴佈局特點
公墓父子怎麼排
“決定古代墓地形態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們的血緣關係或親屬關係的形態
;
一
是土地所有制或財產關係的形態。此外,風俗習慣或信仰方面的因素,在表現形式上當然要起極大的作用
”。前種因素在秦漢之前作用更顯著,秦人的墓地佈局顯示了這一點。據《周禮》記載,我國商周時期的墓地佈局實行公墓和邦墓的族墓制度,這種制度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過程。
安陽殷墟商代墓地的選擇都經過一定
的
規定
,王陵區形成了單獨的
區
域,其餘的墓葬多分佈在殷墟西區
(
孝民屯南、白家墳西、梅園莊北、北辛莊東
)
、大司空村和小屯附近,以及殷墟南部的劉家莊和戚家莊,其中孝民屯南地和白家墳兩地,是殷代的平民墓地,可明顯劃分為
5
個墓區,每個墓區的墓葬在埋葬習俗、隨葬陶器組合以及銅器銘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別。
一個墓區就是一個族的墓地,而每個族的墓地同樣也是按等級類聚的。墓葬的分佈更具等級特點,強調特權和等級,是商代墓葬佈局中的一個重要特點。西周和東周時期,
人
民仍未脫離氏族血緣的紐帶,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正是血關係的表現,它是兩週社會一般的社會
形勢
和埋葬形式。各族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墓地,即
“皆有私地域”,每個家族在族墳墓內大概也有特定的墓區,這就是一處大墓地的墓葬,往往分成比較集中的若干群墓葬的原因。
秦墓地中的佈局正是按照聚族而葬的思想來安排的。根據經過考古鑽探、發掘的秦人墓地來看,墓地的佈局主要有兩種形式
:
一是整個墓地的墓葬成排分佈,多座墓葬有規律的基本分
布在一條直線上。二是以一座規模較大的墓為中心,在其周圍主要是北面有規律分佈。兩種墓地佈局形式以第一種最常見,並且沿用時間很長,從西周時期到戰國晚期秦代的墓地中都存在。
早期墓葬以經過鑽探與發掘、佈局相對比較清楚的西山遺址為例,發掘鑽探出的墓葬都是分割槽埋葬的,墓地位於城內東北角,在劉溝河南岸的坡地上分割槽埋葬,坡頂處以規模較大、東西成排,有的附有車馬坑、一般有殉人、腰坑、較多隨葬品、墓主頭西足東的仰身直肢葬的墓葬為主
;
後者在西周時期為南北向的屈肢葬、隨葬品較少,分佈較分散
;
在東周時期為東西成排的頭西足東的屈肢葬墓葬為主。前者墓主為居統治地位的秦族,後者為居於被統治地位,受到周秦民族同化的當地土著的民族。
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已形成相對獨立的陵地,但其北、西北都有中小型墓葬,仍屬於聚族而葬的形式。秦公大墓居於墓地的南側。圓頂山發掘的
4
座貴族墓葬亦基本是東西一線排列的。時代較後的寶雞福堡墓
葬
、西高泉村
3
座墓葬、茹家莊的
7
座
墓葬
、鳳翔上郭店禮包務墓地、鳳翔八旗屯發掘的
40
座墓葬、咸陽任家嘴
24
座春秋墓
葬
、天水放馬灘戰國秦漢墓群發掘的
14
座墓葬、銅川棗廟秦墓、西北林學院
2
號樓
17
座戰國晚期
秦墓
、西安茅坡郵電學院戰國秦墓
5
座
,少則一座,多則數座,都是成排東西或南北一線排列的。這種葬在一個墓地的情形,和浚縣辛村衛國墓地、陝縣上村嶺擄國墓地相似,山西曲沃晉侯墓地也是如此。
這種墓地佈局形式在臨撞秦始皇陵園東的上焦村陪葬墓繼續沿用。是以一座墓為中心,圍繞此墓分佈著數量不等的墓葬,每邊的墓葬也基本安排
分佈。鳳翔上郭店禮包務墓地中,
以
1
座最大的墓為中心,周圍分佈著
17
座墓葬
。
在我國秦漢魏晉時期的家族墓地中也存在成排分佈的墓地佈局形式,關於其具體排列方式,一是父子兄弟一行順排
(
東漢一東魏
)
,二是前後左右按長幼
輩分
排列
(
流行於兩晉川七魏
)
,三是墳院式
(
魏晉丫唐代,主要在甘、青、新地區
)
,似乎兩漢時期僅僅存在一種父子一行排列的形式,其實在族墳墓崩潰到西漢中期以後家族墓的興盛,至東漢一次性排列形式的固定,期間也經歷了許多變化形式。
西周、春秋時代存在“公墓”和“邦墓”兩種墓地內墓葬的佈局形式,二者分別由家人和墓大夫掌管。從考古發掘情況看,這兩種不同等級的墓地確實存在,它們都以血緣關係作為連線紐帶,“各以其族”,實行族葬,墓地都經過一定的
規定,
排列井然有序,儘管分佈密集,墓地使用時間漫長,但墓與墓之間很少打破關係。考古發現的
這種成排分佈的墓地佈局現象,可能就是
“公墓”和“邦墓”裡“家人”,“墓大夫”之類的官員進行專職管理的結果。
《儀禮·士喪禮》記載
:
“
宅,家人營之
……盆者許諾,不述命,右還北面,指中封而盆。卦者在左。”鄭玄注
:
“中封,中央壤也。卦也者,識交卦畫地者。”這就是說當時州門用佔笠來確定墓地,並且先在地上畫出墓穴位置才開始挖掘。這樣體現著等級的有
秩序排列
,顯然是由家人指定的而並非私擇,在這裡不同等級的墓主各有定位。不僅像上村嶺擄國墓地那樣的
“公墓”是有專人管理的族墓地,連上馬墓地之類的“邦墓”也是如此。
春秋時期這種仍然盛行的族葬制度,反映出當時的田制仍是
《
史
記
·王制》上所說那種“田裡不粥,墓地不請”的土地國有制,鄭玄就此注曰
:
“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
(
黝,賣也。請,求也”。孔疏曰
:
“田地裡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
(
弩
)
賣。家墓之地,公家所給,族葬有常,不得輒請求餘處”。土地公有的經濟基礎使得社會成員生前聚族而居,共同生產,死後也無私人墓地,而只能與族人一起葬入公家所給的族墓地中。
這種成排分佈的墓地排列方式,原始文化的墓地內的墓位排列已經出現,如湖南安鄉劃城崗遺址相當於屈家嶺文化早期的中一期的
94
座墓葬排列規則,是“在一個由兩列或更多墓列組成的墓組中,位於西側的墓列早於其東鄰,一列之中位於南側的墓葬早於其北鄰,也就是說,一組之內的墓葬下葬是從該組西南角開始,向北依次埋設,一個墓列的空間安排滿了,再安排東鄰的第二個墓列”。
仰韶文化半坡遺址的“
IV
、
V
區靠西部的墓葬,橫排豎行,秩序井然,而基本沒有打破或疊壓現象,說明當時定穴安葬有比較嚴格的規則”,“靠北部的墓葬多較早,而葬於
I
,
II
,
III
區的墓葬時間略晚”。元君廟墓地“被分成兩組,每組三排,其年代順序是
:
同屬一排的自北而南排列,不同排的則自東而西排列
”。半山文化陽山墓地“規
定
嚴格,墓地的分割槽、分群乃至分組都是從一期墓地開始形成時就規劃好的,不同頭向的墓群從一期至四期始終聚在一起,各組墓葬一直下葬到四期,在本組的區域內仍留有空地
”。
上述仰韶文化墓地自北而南、自東而西的墓穴排列規則,及半山文化陽山墓地一開始就
規定
好區域的做法,與後來商周文化的墓地制度比較一致,在族墓地盛行的西周時期還在延續。其中以晉侯墓地的佈局形式最為典型。晉侯墓地共有八組大墓,分南北兩列,根據其墓葬形制、積石、積炭清況,殉葬器物、銘文名號
的
測定可以看出諸組晉侯墓的先後次序,都明顯呈現從北排東端開始到南排西端結束的軌跡。
依照眾多學者研究,可以得知
晉侯墓地
各組大墓的墓位是按照世次先後,先北排,後南排,自東往西依次排列的。從晉侯墓地第二組晉侯墓起,夫婦異穴並葬的位置開始固定為
“男左
(
東
)
女右
(
西
)
”,而墓位的排列走向也是由東而西,這種現象絕不是偶然的巧合,應是周人“尚左”習俗在墓葬制度上的反映。但是這種
(
依父子先後
)
回字定墓位的格局顯然和禮書所言
“以昭穆為左右”的安排大相徑庭。
李伯謙先生據此認為“從西周中期到春秋初年,在晉國公墓區內並未實行昭穆制度”。由於目前尚末發現周王墓葬群,刻門無法從考古上證實周王室是否在墓葬中實行昭穆制度。從已經發表的考古報告看,貌、衛、燕等國“公墓”內所反映的諸侯一級的墓地制度,的確難以證實周代諸侯墓葬區存在“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的格局。
這似乎表明,在相當大的範圍內,從諸侯到國人,周代各級貴族是否都按照昭穆次第安排墓位並將它作為一種禮制規定是大可懷疑的。但也並不意味著完全否定墓地中存在昭穆規則,因為昭穆制度確實又是周代應用範圍非常廣泛的一種重要禮儀,從理論上說它應當在喪葬中有所體現和反映,也許我們還沒有從複雜的考古現象中發現它的存在而己。
由於周代在許多方面確實實行昭穆制度,周禮《家人》的記載又存在比較高的可信度,因此不少學者都信奉其說,並且試圖從考古上加以證實。秦人墓地中的這種
安排
的排列方式,是按照文獻記載的昭穆制還是與晉侯墓地相似的父子兄弟的
排列
形式,有待於對大量的墓葬材料進行研究,但由於各個墓地發掘的有限和盜擾等方面的因素,這一方面的研究還不是十分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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