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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律師狀告華南快速“不快”,二審仍敗訴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旅遊2022-12-30
簡介就廖建勳提出華南公司的價服不對等問題,法院指出,在判斷華南公司車輛通行費價格與服務是否對等問題時,雖然車輛通行速度是其服務效果體現的一個方面,但在其服務目的包括道路完好、安全、暢通等三大要素以及服務內容包含車輛通行和公路保護、保養、維修等諸

廣州華南快速有多少個出入口

本文轉自:羊城派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華快不快’遭律師起訴案”近日二審落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該律師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當事人廖建勳在涉案的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眾公告維修及繞行事項後,仍選擇駛入該快速路,未選擇其他繞行方案,即應當對通行緩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張快速公路公司構成違約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廣州一律師狀告華南快速“不快”,二審仍敗訴

圖/視覺中國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勳在廣州番禺富華西路附近辦完事,駕車返回越秀區東寶大廈。當日上午11時15分,他從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向北行駛臨近華南大橋路段後,“道路發生嚴重擁堵”。“經瞭解,擁堵系因華南快速路施工導致。經我估算,擁堵路段長約3公里,通行時間長達30分鐘許。”他說,後來,他於12時從黃埔大道西收費站出口駛出華南快速,並支付路橋費10元,全程歷時45分鐘。

廖建勳據此認為,他通行被告華南公司經營的華南快速路實質系與被告訂立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應當提供與其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案涉路段長度約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時間應當僅需約10分鐘,然而當日通行速度遠遠低於華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被告未能提供與其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屬於合同違約。另外,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里/小時,但是其收費標準甚至比部分四車道限速120公里/小時的國家高速公路要高,顯然不合理。

廖建勳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還收取的路橋費1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後其更改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向其返還收取的路橋費5元。

被告華南公司法庭上稱,該公司收費經過省物價部門和省交通運輸廳制訂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在明知道路進行維修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行駛華南快速路,已經表明原告與我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意。”華南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法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發改委調查查明後,採信了華南公司關於其公司收費符合收費標準的陳述。

就案涉服務合同中華南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華南公司佔道維修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成了案涉路段的擁堵因素,但該維修行為是其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並不存在違反案涉服務合同法定義務的情形,其維修行為造成加成道路擁堵的情況並非其違約行為的體現,亦不能據此認為是其違約結果的體現。此外,不能僅以佔道維修加成擁堵的情況認定華南公司存在違反服務合同的行為。

就廖建勳提出華南公司收取通行費標準相對較高的問題,法院依法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發改委調查查明,華南公司對案涉車輛收取5元通行費符合經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廖建勳認為華南公司收費標準相對較高的意見,並非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其可另尋途徑依法救濟。

就廖建勳提出華南公司的價服不對等問題,法院指出,在判斷華南公司車輛通行費價格與服務是否對等問題時,雖然車輛通行速度是其服務效果體現的一個方面,但在其服務目的包括道路完好、安全、暢通等三大要素以及服務內容包含車輛通行和公路保護、保養、維修等諸多內容時,僅以車輛通行時速能否達到設計時速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服是否對等,是僅站在道路使用人的角度考慮了其所支付的通行費的經濟效益,而未兼顧考慮道路其他使用人安全通行需求的社會效益,有違道路通行服務的客觀實際。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認為,廖建勳主張華南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廖建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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